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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旅游新规定 国人观光更自由

李文双
2015-04-13 23:40 中港台时间|04-16 23:0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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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04月13日讯】2015年3月20日“扩大旅行社安排规定”推出,就是除了丹麦旅行社之外,政府将认证丹麦其它旅游机构承办中国公民来丹麦旅游。这一规定将使中国的旅行社与丹麦更多的旅游机构合作开展旅游业务成为可能,同时也将使中国游客单独来丹麦旅游成为可能。

新规定由来

从2011年10月起,丹麦政府逐步对“丹麦签证规则”进行审查和修改,旨在加强丹麦公司与外国经济伙伴的合作和促进丹麦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审查以确保规则的时效性,并与邻国的签证规则相符合。

在这样的背景下,2012年3月丹麦政府成立了一个联合工作组,对签证规则进行审核。工作组成员来自司法部,外交部,经济与内政部,外国人员管理局和旅游协会等不同部门,并于2013年6月向政府提交了改进”丹麦签证规则”的可行性建议报告。

报告中提议更改原“旅行社安排规定”,建立一个“扩大旅行社安排规定”,这个提议涉及到了中国公民来丹麦旅游的问题。我们知道,以往中国人来丹麦,通常除了探亲和商务活动外,一般只能通过旅行社组团旅游才能成行。这是因为丹麦多年来对来自中国的游客实行特殊”旅行社安排规定”, 即ADS签证规定。

新规定内容



新规定将认证丹麦的连锁酒店/个体酒店,大型别墅出租连锁店,大型渡假中心,大型连锁渡假中心等旅游机构可作为承办机构。丹麦外国人员管理局将根据具体的评估,与相关组织和部门商榷,来认证这些承办机构的资格。新规定对被认证的承办机构数量没有限制。

丹麦驻中国使领馆签发旅游签证的前提是:



1.认证后的丹麦连锁酒店/个体酒店,大型别墅出租连锁店,大型渡假中心或大型连锁渡假中心等旅游机构需要与中国的旅行社合作。而中国的旅行社必须是经由丹麦驻中国使领馆认证过的,并可自由选择是和丹麦旅行社合作,还是和以上旅游机构合作。

2.中国公民的旅行,必须由以上连锁酒店/个体酒店,大型别墅出租连锁店,大型渡假中心或大型连锁渡假中心等机构和中国旅行社共同安排。

3.必须有证据证明购买的是整套旅游行程,其中至少可出具交通票据和酒店预订或渡假中心的住宿预定单等。

其余条款和条件与原旅行社安排规定相同。

责任编辑: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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