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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的司法困境 业内人士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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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06月25日讯】(大纪元记者蔡溶纽约报导)八大道灭门案被又一次延期至7月21日。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表示,等待陈闽东的无非是两种结果:“入院(强制送治)”或“坐监”。

业内人士介绍,CPL730“精神鉴定”是一个司法程序,“是否适合上庭”的判定标准并不复杂,一看被告是否能“在理性上和事实上理解诉讼程序”,是否了解被告的性质,认罪与不认罪的差别,法官、律师的角色等;二看被告是否“能够与自己的辩护律师合作”,为自己进行辩护。因此鉴定结果跟有无精神疾病没有绝对的关联,不管是否精神病患,“大部分人只要有一个基本常识,在情绪稳定的情况下,都适合上庭。”

“有病”未必“无罪”。该人士说,与通常案件相反,刑事案中的精神病无罪辩护的“举证重任”由辩方(被告)承担。要以精神病为理由获得免责(CPL330.20),被告方必须证明以下两点:被告人因精神疾病而缺乏理智,有已知的精神病诊断,精神问题就医的既往记录;且被告在作案的时刻,处于犯病状态,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或者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但不知道这是错的。不过,被告方需要提出“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足够说服陪审团和法官才行。“成功的几率相当低,真实案例中只有不到5%的能逃脱法律制裁。”

一旦定了被告精神状态适合庭审的“CPL730”心理鉴定后,法庭会再派独立的精神科医师,评估陈闽东杀人之时精神状态是否失控,报告给陪审团和法官。法庭经过审理,认为他的杀人行为是在“幻觉的驱使”下实施的,则其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该业内人士介绍,即使精神病认罪(Not Responsible By Mental Disease Or Defect,因精神疾病或缺陷无法承担刑事责任),根据CPL330.20程序,“你不需要坐牢,你也要接受强制治疗”。精神病认罪之后还要再过一个评估程序,由精神司法医院鉴定此人的危险性,根据危险级别分送自由度最少的刑事医院,或普通的州政府医院,个别人可以回到社区治疗,每周固定时间回访医生,“但这种案例极少极少。”

责任编辑: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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