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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门害人受伤 最高罚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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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1月01日讯】(大纪元记者张原彰台湾台北报导)“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5及56条11月1日已于立法院三读通过,未来汽车驾驶人或乘客临时停车,未让行人或其他车辆先行通过者,处汽车驾驶人新台币1,200元以上3,600元下罚锾,计程车、租赁车辆驾驶人已尽告知义务,乘客自行开门致肇事,处罚该乘客。

据警政署统计资料显示,民国101~104年因开车门肇事死伤总件数为1万3,718件、受伤总人数1万6,525人、死亡人数22人。平均每天有11个人,因为驾驶停车未注意后方而开启车门,以致受伤。

目前相关法规,除非有人受伤,否则完全没有罚则,立法委员柯志恩于3月2日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5及56条。她表示,此增列条文主要是增加原本没有的行政罚,不以受伤为要件,只要肇事就达到处罚的条件,以提高驾驶或者乘客的警觉程度,如果造成人员受伤或者死亡,还是有该负的赔偿跟刑事责任。

柯志恩表示,平均每日11人因停车不当开启车门以致受伤,这个比例实在太高,有必要修法加以规范,但她也强调重点不在处罚,是希望所有的驾驶人开车门能够注意后方来车,也希望三读过后,致肇事受伤的比率能够降低。◇

 

 

责任编辑: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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