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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性固定资产认列报废损失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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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1月22日讯】(大纪元记者曾汉东台湾宜兰报导)北区国税局宜兰分局表示:营利事业购置折旧性固定资产如已达规定耐用年数欲认列报废损失者,依所得税法第57条规定,该项资产毁灭或废弃时,其废料售价收入不足预留之残值,不足之额得列报为当年度之损失。

宜兰分局表示:营利事业购买折旧性之固定资产,已届满耐用年数而无法继续使用者,虽无须向稽征机关办理报备手续,仍应提供将该项资产变卖或舍弃等报废事实之具体事证,供稽征机关查核──该具体事证系指合法处理报废资产之收支相关凭证、资产废弃前后之证明文件(如资产报废清运过程及销毁前、后照片)及其他足资证明有报废事实之证明文件。

宜兰分局进一步说明:营利事业折旧性固定资产,于耐用年限届满如仍继续使用者,得自行预估可使用年数并重新估计残值后,按原提列方法逐年依率提列折旧,不得间断。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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