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清心:迫害法轮功于法无据 追责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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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4月14日讯】江泽民流氓集团迫害法轮功从来没讲过法律。1999年以来,政法委系统实际上一直在执行江泽民对法轮功“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的迫害政策。这样的指令,江泽民是通过610人员口头秘密传达,没有书面文字,更没有红头文件。对诸如此类的上级命令,执行者负有责任吗?

2016年3月1日,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给出了回答。新旧规定的最大区别就是,在新规定中取消了“因执行上级命令而犯错可不追究警察责任”的条款。也就是说,因执行上级命令犯错要被追究。言外之意,如果上级的命令是错误的,警察有权拒绝执行。新规取消了免责条款,明确了“执行命令,不能作为免责的抗辩理由”。

除公安之外,政法委系统的检察院、法院也同样有这样的法律约束。2013年8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所有参与迫害的中共各级官员,是否应该为自己的安危前途认真思考一下:2016年3月1日实施的公安新规和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的新规定,与江泽民那些见不得人的邪恶密令相比较,哪个是对的,哪个是错的,应该听谁的?哪个是靠得住具有法律效力的,而哪个只是江泽民一人之言的歪理邪说?只有依法办案才对自己是安全的。

令人忧心的是,包括司法界在内的很多人,至今误以为中国法律定了法轮功为X教组织,其实并没有这么回事。2014年6月2日,大陆主流媒体纷纷刊登《中国已明确认定呼喊派等14个邪教组织》,文中列举的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7个邪教组织,以及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7个邪教组织。令人惊讶的是,这14个官方认定的邪教组织中,并没有中共已经持续迫害了16年的法轮功。中共官媒接二连三地高调强调官方认定的那14个邪教组织,似乎有话外之音。

抓捕诬判法轮功学员的公检法中的江泽民集团势力,没有了“法轮功为X教组织”的法律根据,现在更用《刑法》第300条当救命稻草,故意错用法律,胡搅蛮缠。

2016年3月28日,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对清华大学毕业生、法轮功学员李文非法庭审,律师余文生当庭做无罪辩护,对错用三百条构陷法轮功说: “十多年来,上百位律师,上千场无罪辩护已从法律上讲清了这个法律真相——刑法三百条不适用于法轮功。所谓依法打压实际上完全是蓄意错用法律强加罪名,陷害法轮功。这是整个政法系统非法打压的核心罪错和犯罪性质。对法轮功无罪辩护十年后的今天,谁合法谁犯罪早已分明。”

去年“两高”实施《关于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强调“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迄今为止,已经有超过二十万的法轮功学员和家属,在“两高”实名控告江泽民。这是件值得关注的大事,尤其那些参与迫害者应该有所警醒,看清形势,抓住时机,快做选择。但是各地出现不少法轮功学员因投递控告江泽民诉状而被抓捕判刑。这说明那些迫害者仍旧执迷不悟。如果法律没有说江泽民不能控告,那为什么迫害控江人?况且是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抓捕诬判,蓄意制造冤假错案。难道这样的过错不被追责?江泽民拉人下水,已经害人不浅,为什么还要维护江泽民呢?

中国如今处于大变局中,作为习近平当局打虎终极目标的江泽民已被锁定,江派大势已去。习近平要依法治国,而迫害法轮功于法无据,这与依法治国背道而驰。18大后的一些新法规,似乎是给迫害者量身定做的,追责治罪有法可依。那些肆意绑架的警察、恶意公诉的检察官、枉法裁判的法官,难道没看到这一切的变化,看不出司法改革的走向?迫害者的所作所为,即便现在不被追究,将来一定被追究,终身被追究。这是写在新法规里的,而有人依然奉行的迫害政策,很快就要作为江泽民的罪状推上历史审判台。

正如余文生律师3月28日在天津法庭上义正词严的辩护词:“当下庭辩的意义已不仅仅在于维护法轮功信仰的合法权利,而更为重要且切实的是制止执法者继续参与共同犯罪,从而能够避免其在法制健全、回归正义的时候,走向审判台的被告席。”

责任编辑: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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