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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监委:测谎鉴定要符程序正义应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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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1月11日讯】监察院今天对测谎鉴定问题提出调查报告,监委仉桂美说,德国法律禁止人格侵犯的测谎,日本也明订不能自证己罪,国内仍只限于行政命令,测谎要符合程序正义,须拉到法律位阶。

总统蔡英文上任后推动司法改革,蔡总统也亲任总统府司法改革委员会召集人。监察委员王美玉、仉桂美下午召开记者会,说明测谎鉴定问题多,到现在仍无统一规范和标准作业流程。

仉桂美指出,德国已经入法,禁止人格侵犯的测谎,日本宪法也规定,不能自证己罪;不自证己罪也明定在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此公约也已国内法化,但在落实的时候,国内3个进行测谎的机关却没有法的规范,而是各自在各自的行政规范命令里执行。

仉桂美说,台湾始终没有去思考测谎的定位是什么,如果只将测谎当成鉴定技术,这对民主政治是很恐怖的事;测谎使用必须符合程序正义,必须拉到法律位阶来具体明定,也因此,她认为,测谎绝对不只是一个鉴定技术,且是一个严肃、不能再忽略的问题。

仉桂美指出,包括谁来做鉴定,通常是希望不能球员兼裁判,否则公正性很容易受到质疑;94年曾有法院判决认为测谎是人格权问题,但至今始终没有动作,对于人权尊重的省思始终无法萌芽。

监委的调查报告指出,测谎具有侵害个人内心自由及意思活动的心理检查性质,且测谎鉴定技术日趋发展进步,未来不排除使用功能性磁振造影(functional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fMRI)等仪器对脑部探测来进行测谎,有违反人性尊严疑虑。

调查报告提出意见指出,学者曾经做过统计,有高达7成受测者被认定是说谎,而在被告声请对自己或关键证人测谎时,又无一定判断准则规定,且测谎机关也受侦查机关指挥,检察官侦查中命被告测谎,被告一定不敢拒绝;但被告声请测谎,测谎机关是可以拒绝的,造成被告与检方武器不平等。

监委指出,若在欠缺物证等直接证据下,采用准确性有争议的测谎鉴定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违反发现真实及保障人权的主要目的。认为司法院、行政院等主管机关应该就测谎鉴定结果和司法判决进行统计分析,并于相关法令明定嘱托测谎鉴定要件、程序等事项。(转自中央社)

监委王美玉(右)、仉桂美(左)11日对测谎鉴定问题提出调查报告,指出测谎不但没有统一规范和程序,也有侵害缄默权、不自证己罪等人权问题,要求行政院订出一致性准则,提高测谎准确度。(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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