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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携42万现款 出入澳门需申报

2017-10-31 18:55 中港台时间|10-31 18:5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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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10月31日讯】据报导,自11月1日起,入境澳门人士携带总值澳门币12万元(约新台币42万元)以上现金或等值票券,若未主动向海关申报,将处以澳门币1000至50万元罚款。

中通社报导,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新法律“监管携带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出入境”,将于11月1日起实施,目的是预防和打击清洗黑钱及资助恐怖主义活动。

澳门海关提醒,入境人士携带总值为澳门币12万元(下同)或以上的现金,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例如旅行支票、支票、汇票、付款委托书、本票等,应主动向海关人员申报,并填写申报书及选择红色通道通关。

至于出境人士若被海关人员查问,亦应如实作出申报。入出境若未如实申报遭查获,可被科处澳门币1000元至50万元的罚款;至于中途短暂停留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过境旅客,则无须申报。

澳门海关强调,该法律的实施不会限制、阻碍或禁止合法的资金进出澳门;旅客和澳门居民无需改变其个人携带现金的习惯或需要,但要注意进出澳门时,应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申报。(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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