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受贿2千万 判11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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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5月25日讯】近日,浙江绍兴市中级法院对嵊州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马志龙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马志龙因受贿2千余万元人民币,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半并处罚金60万元。

1998年至2016年,马志龙曾任嵊州市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他于2016年5月被调查,10月被双开。

与其同案宣判的还有市委办原副主任林克,其因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被判有期徒刑12年半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

林克曾担任嵊州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交通局局长、市水利水电局局长、市委市直机关工作委员会委员、书记兼市委办副主任。2016年9月被双开。

检方指控,马志龙和林克两人,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嵊州市鹿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规划审批、企业转制、工程项目承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

两人先后共同或单独收受鹿山公司、浙江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市永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嵊州市禹兴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嵊州市剡湖房地产有限公司、绍兴九九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等相关负责人所送的款物。

其中,马志龙收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2,188,706.24元和7,000美元;林克收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9,004,011元、港币10,000元和2,000美元。另外,被告人林克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价值人民币42,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贪污罪。

安徽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被提起公诉

中共最高检5月25通报,安徽省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前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宋家传(副厅级)涉嫌“受贿案”被提起公诉。

中共安徽宣城检方指控,宋家传任安徽蚌埠市禹会区区长、蚌埠市禹会区区委书记、蚌埠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时,在土地开发、项目建设、案件办理、人大代表资格选任以及职务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责任编辑:尤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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