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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百度:转发控告江泽民的图片何罪之有?

2017-06-05 10:11 中港台时间|06-05 10:4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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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6月05日讯】据自由亚洲电台报导,四川雅安市访民陈明燕,因在网上转发控告江泽民的资讯,6月1日被该市雨城区法院以“利用X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4年有期徒刑。陈明燕的妹妹杨小玉2日表示,她不满判刑结果,认为姐姐在网上转发的涉案图片,只是表达自己的诉求,并不涉及X教活动,根本就是无罪的。

我完全赞同杨小玉的意见,陈明燕在网上转发控告江泽民的资讯无罪!除此之外,我还想补充的是:

第一,据明慧网报导,截至目前为止,实名控告江泽民的大陆民众已有二十多万。他们之所以控告江泽民,并非无事生非,而是因为江泽民确实犯了罪,别的不说,光他迫害法轮功所犯下的反人类罪、酷刑罪、群体灭绝罪就够枪毙一百回了。有关这方面的资讯很多,在此就不赘述了。

第二,2015年5月1日,中共法院开始实施习近平提出的“有诉必理,有案必立”,大陆民众通过各种管道向中共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递交刑事控告状以反人类罪、酷刑罪、群体灭绝等罪名控告江泽民,是对依法治国的支持。

第三,联合国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保持主张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收并传播消息意见之自由。”中国宪法也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陈明燕是中国公民,她在网上转发控告江泽民的资讯属于宪法赋予她的言论自由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言以蔽之,既然江泽民有罪,控告其有罪是对习近平依法治国的回应,宪法赋且予了公民言论自由的合法权利,陈明燕网上转发控告江泽民的资讯究竟何罪之有?其实,有罪的根本不是陈明燕,而恰恰是罔顾法律,判其有罪的雅安市雨城区法院!

责任编辑:高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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