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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丰案 台金管会:107年第一季改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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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9月30日讯】根据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今天送抵立法院的报告指出,兆丰案已要求兆丰银行积极改善,兆丰银行也已拟具改善计划,预计民国107年第一季将最后改善完成。

金管会在“强化我国金融业公司治理并对兆丰案及永丰案后续之调查结果”专题报告中指出,美国纽约州金融署(DFS)于民国104年初对兆丰国际商业银行纽约分行办理实地检查,结果认为该分行有未落实可疑交易之筛选、申报等法令遵循缺失,于105年8月19日签署合意处分令,核处兆丰银行美金1.8亿元罚款。

金管会指出,个案部分,金管会已责请兆丰银行密切与当地主管机关联系,总行并应确实督导纽约分行积极改善,按月将改善情形提报董事会,强化董事会督导责任,兆丰银行也已拟具改善计划,目前预估最后改善完成时程为107年第一季,金管会将持续督促该行积极依时程完成改善。

通案部分,金管会已研修银行内部控制与内部稽核、重大偶发事件通报及防制洗钱等相关规定,强化本国银行的法令遵循、内部控制及防制洗钱机制,并加强总行对海外分行的管理。

此外,金管会经检查发现永丰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与三宝集团往来涉有多项缺失,于完成行政调查后,个案部分已要求永丰金控监督案关子公司依授信案还款期限计划收回款项,并就案关缺失改善计划重新提报董事会后函报,后续将持续督促永丰金控积极改善。

通案部分,金管会将要求银行或金融控股公司强化督导各融资租赁子、孙公司的营运及风险承担能力,并定期向母公司董事会报告,加强母公司管理责任,并强化利害关系人交易及授信控管机制。

金管会也已预告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发起人负责人应具备资格条件负责人兼职限制及应遵行事项准则”,明定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不得兼任非金融事业与董事长或总经理职责相当之职务,并于“金控公司及银行业公司治理守则”纳入吹哨者保护制度以强化公司治理。(转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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