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19年01月13日讯】(大纪元记者何坚报导)2018年2月以来,北京女孩张佩已自杀三次;2018年12月11日后,西安大学城的不少学生陷入深深的惶恐;2012年薄熙来案发,胡锦涛因案情披露出的一个细节而震惊;2013年底北京市国安局局长落马后,习近平震怒不已。从草根百姓到中共总书记,他们身份迥异,但有一个共同点——都是隐私被侵犯的受害者。
(接上文)
中共针对偷拍立法 反催生千亿级产业链
众所周知,中共统治下,中国并无真正的法治。在保护民众隐私、打击偷拍的法律保障上,中共的司法同样表现出鲜明的两面性。
2018年9月高校开学季,复旦大学因为公布的2017-2018学年的纪律处分条例而上了头条。进女厕偷拍和偷拍裙底的学生处分仅为警告,还不如在厕所内吸烟所受处分严重。
如果说学校并无执法权、无权对偷拍施以更严厉的处罚,那么中共用于保护民众隐私的法律武器,也只是个银样蜡枪头。
中共其实针对偷拍有专门的立法,主要法规有:
1.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要“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且该罪属结果犯,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后果是指由于行为人非法窃听、窃照行为而致使窃听、窃照对象伤、亡、受重大财产损失,严重损害国家政治利益等情形。
因此,依据中共相关法规,在中国大陆,哪怕偷拍最终导致受害人自杀这种严重后果,偷拍者最多只会获刑2年。
而现实中,除了公民反腐败会因偷拍而被判刑外,罕有因偷拍而获刑的案例。
根据中共最高法院“裁判文书网”数据,在其已经公布的四百多万宗刑事案件中,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被判刑的案例仅40余宗,且主要是窃照试卷牟利的案件;其中真正涉及偷拍(窃听)个人隐私而被定罪的案例,仅一宗。
即使查询其它可能涉及偷拍的罪名、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真正因偷拍被定罪的案例也是寥寥无几。
而与中共媒体最喜欢引用、为大陆偷拍成灾来洗白的韩国对比,韩国社会的确也面临道德下滑而出现的偷拍问题,然而韩国打击偷拍的力度,与中共可不同。韩国社会仅2017年一年就向警方报告了6465起偷拍犯罪案件,其中5437人被拘,119人被判刑。
中共法院的数据表明,在中国,偷拍的法律风险极小,犯罪成本极低。
于是,随手可得的偷拍设备、简单的操作、庞大的利益,再加上可忽视的法律风险,让偷拍在中国大陆迅速发展为千亿级产业链。
中共严打民众反腐偷拍 细思极恐
不过,中共有时候也会以保护隐私的名义,操纵司法对特定的偷拍行为予以重击。
2018年7月,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雇用私家侦探跟踪偷拍,并举报多名法官违纪违法的湖南益阳商人吴正戈,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吴正戈的辩护律师吴丹红曾对《中国青年报》表示,吴正戈为了举报违纪和贪腐问题,在公开场所或半公开的场所远距离偷拍,这应当属于响应政府号召的公民反腐。
2018年12月28日,偷拍并举报上司通奸的浙江台州黄岩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原民警池文,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在这些案例中,中共法院高举“保护”公民隐私的大旗,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定举报党官的民众,偷拍有罪。
只不过,中共在打击民众反腐偷拍时,“执法”明显过了头。
中共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共法院对打击公民反腐偷拍时,无论是定罪、还是量刑,都与中共自己的法律条文不符。
根据中共两高2017年5月发布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它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它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吴正戈或池文对贪腐官员所实施的视频偷拍,是否属于该罪名中的“公民个人信息”都属疑问,更勿论法院量刑所依据的“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
如果法院采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刑最高就不能超过2年。
法院如果要加大对公民反腐偷拍的处罚力度,还需要认定“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然而在这些公民反腐案例中,偷拍导致的唯一严重后果,就是贪官落马。
对比中共在惩罚普通偷拍上的宽松,以及在打击反腐偷拍上的严厉,中共的“法治”已被证明,只注重保护官员们腐败的隐私权,而不会重视民众个人隐私这种最基本人权。
偷拍产业在中国无“法”可治?
事实上,陆媒多年来对偷拍做过许多次调查,披露过偷拍设备的泛滥,以及偷拍视频结合网络色情牟利等种种乱像。不过,偷拍之祸依然在中国大陆愈演愈烈。
2018年11月,南方都市报调查报导了网上一条在公共场所偷拍女性裙底进而出售照片或视频牟利的黑灰产业链。数日后,中共“扫黄打非”办回应称已部署开展核查。
然而早在2012年,就有记者走访了某市科技市场,发现有十几家商铺,都在卖伪装成手表、钥匙扣、钢笔等日常用品的微型偷拍器材。这不过是偷拍设备的冰山一角。如今,偷拍设备还可以在生产厂家进行“私人定制”。根据客户的需求,厂商可以想办法设计生产,而相关规格的丰富程度更是让人瞠目结舌。
中共多年来一直借“扫黄打非”的名义,加强网络封锁,过滤、屏蔽对中共不利的真实资讯,但对于真正毒害民众的淫秽信息,中共的真实态度已经在中国社会如今的色情、偷拍等淫邪乱像中暴露无遗。
中共“法治”下 杀人案发概率比卖偷拍设备高百倍?
中共面对偷拍产业和网络色情的肆虐,真的是没有强力的法律武器吗?
对于偷拍产业链中的两个关键环节:偷拍设备的生产和销售,以及偷拍视频的传播,中共的法律其实相当严厉。
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传播淫秽物品罪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中共最高法院“裁判文书网”数据,中国大陆过去十余年中,被判处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偷拍窃听设备)罪的案例不足200宗,而且绝大多数刑期都不足半年或是缓刑;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案例不足2000宗。然而,同期被判决故意杀人罪的案例却有近三万宗。
一个简单却明显的对比显示出:在中共所谓的“法治”实践中,故意杀人罪的犯案概率,居然是非法生产、销售偷拍设备,以及传播淫秽物品的150倍和15倍。如此荒谬的“法治”现状,却能说明中国大陆为何会色情泛滥、偷拍成灾。
偷拍在外国遭严惩
与偷拍被中共“法治”蓄意放纵形成强烈对比的是,在外国,偷拍(偷窥)不但是人人喊打的可耻行为,同时还往往是被法律严惩的重罪。
实际上,中共“法治”最明显的特色就是出台许多法律条文是有名无实的,例如中共不但针对色情犯罪制订了专门的法律,对于偷拍也出台多项明确的法规,执法却是雷声大雨点小。
而许多国家虽没有针对偷拍立法,但其司法系统对于偷拍这种严重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却会严厉打击,尽力保护民众隐私等基本人权。
例如,2012年加拿大温哥华一名15岁女生因为在网络被偷拍、隐私照片被散布,而最终自杀,嫌犯随后落网,并于2017年在荷兰被判刑11年。
2003年美国密西西比州一个小城市的警长,因为偷拍妇女被逮捕,最后获刑15年。
对比中共和外国,在打击偷拍上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不难看出中国民众隐私权的真实境遇,以及偷拍成祸的真相:偷拍在中国之所以肆虐成灾,能发展为黑色产业利益链,斩不断、禁不绝,祸根在中共。#
责任编辑:叶紫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