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法委胁迫检察院法院 枉判耄耋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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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02月18日讯】2019年1月7日,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法院非法判刑九位法轮功学员,其中七位为老年人。

明慧网报导,被冤判的九名法轮功学员为:

张明朗,男,82岁,被冤判5年,遭勒索罚款10,000元;
张新伟,男,89岁,被冤判3年,遭勒索罚款4,000元;
岳映聪,女,70岁,被冤判4年,遭勒索罚款6,000元;
康尊六,男,71岁,被冤判3年6个月,遭勒索罚款5,000元;
代万义,男,70岁,被冤判3年,遭勒索罚款4,000元;
祝天贵,男,71岁,被冤判2年六个月,遭勒索罚款3,000元;
周丽华,女,62岁,被冤判4年,遭勒索罚款6,000元;
陈国琼,女,54岁,被冤判2年6个月,遭勒索罚款3,000元;
孙容,女,40岁,被冤判1年6个月,遭勒索罚款2,000元;
杨家顺,69岁,免予刑事处罚。

据法院人员透露,这个案子是四川省政法委直接督办的,拖了一年多才结案。

巴州区检察院几次以证据不足把案子退回公安,但是省政法委一再施加压力,要求巴中公安局千方百计搜集所谓证据,非要把这个案子做成铁案不可,甚至威胁,对不听话的检察官和法官采取组织纪律措施。

巴州区法院本想对以上的法轮功学员按他们被关押时间的长短来判刑,开庭后就下判、放人。可是省政法委直接指示巴中市政法委,对法轮功学员必须判三年以上,年龄再大也要判,而且要罚款,要重罚。巴州区法院的“法官”,为了保住饭碗,昧着良心冤判。

明慧网报导,这份判决书就是四川省政法委、公、检、法公然破坏宪法、践踏良知与法律的确凿罪证。

2017年12月22日上午10点,巴中市巴州区公安局局长张伟、国保大队长魏东斌,带领各县区国保警察和城区各派出所警察及乡镇干部同时出动,分别对法轮功学员张明朗、岳映聪、周丽华、代万义、张新伟、杨家顺、康尊六、陈国琼、祝天贵、孙蓉、岳淑元、刘荣坤、李善勇、温琼、闫仕碧、李玉兰等人,进行非法抄家、绑架,连八十多岁的老人张新伟、张明朗也不放过。

2018年9月28日,巴中市巴州区检察院检察官李红将十位法轮功学员非法起诉到法院。

2018年11月7日,十名法轮功学员在巴中市巴州区法院第十审判庭被非法庭审。律师与家属辩护人依法一一驳倒公诉人的所谓“指控”,要求无罪释放。

89岁高龄的法轮功学员张新伟白发苍苍,双手扶着拐杖,走上法庭,用自己的亲身经历,讲述了法轮功教人向善、祛病健身有奇效的故事,令很多旁听者感动。

82岁的法轮功学员张明朗是检察院退休职工,谈了自己修法轮功后的变化:过去一身病,修炼后身体变好了,主动做好事,多次捐款扶贫,修炼法轮功既净化了身体、又净化了心灵。

有的旁听者说:“除了手握国家权力的高官有本事可以废止或者破坏国家的法律,这些平民老人,七八十岁了 ⋯⋯ 怎么可能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啊!”

法院判决的违法性

这份判决书以中共刑法300条的第一款中的所谓“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十位法轮功学员定罪,把国保警察从法轮功学员家里非法查抄的电脑、打印机、法轮功出版物认定为破坏法律实施的“证据”,可是却没有一个字说明这些法轮功学员怎样用这些东西破坏了法律的实施,破坏了哪一条法律,又因为哪一条法律不能实施给社会造成了什么损失和危害。

判决书说“证据来源合法”,这遭到法轮功学员家属的质疑,见以下岳映聪的弟弟与检察官李红一段对话。

岳映聪的弟弟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交给检察官李红,问:“根据50号令,法轮功出版物已经解禁,你们为什么不执行?”

检察官李红回答说:“最高检察院没有叫执行,我们没有执行的依据。”

岳映聪弟弟问:“假如今后追查下来,你就不怕承担责任?!”检察官李红敷衍回答:“到时候再说啦!”

报导说,判决书中写道,法轮功学员向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邮寄控告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的控告信件,这是攻击党和政府迫害法轮功。显然,法院把法轮功学员行使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实名控告江泽民定为罪名。

多年来,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的大陆律师们据理力争,如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赞宁,认为,控告江泽民的行为是合法的;相反,中共对控告江泽民的法轮功学员判刑,是违反了中共《宪法》的。

中国《宪法》第41条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文字整理:李洁思,责任编辑: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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