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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瑞:宪法在中国--用则如珍宝,弃则如敝履,招之即来,挥之即去

刘文瑞
2002-01-11 04:51 中港台时间|2025-10-21 23:0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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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1日讯】宪法是根本大法,这似乎是不言自明的。既然是根本大法,就应该具有一点神圣性。凡是法治国家,提到“宪法”这两个所表现出的敬畏,就反映出了这种神圣。我们要实现法治,就必须形成宪法权威,使宪法不但在字面上而且在人们的心目中占据应有的地位。

然而,我们的宪法有权威吗!别的不说,仅仅从我们以往在宪法一词的使用上,似乎就可以看出来点问题。

众所周知(年轻人可能不知道),过去在农业生产中,有“八字宪法”一说。所谓“八字宪法”,是“土、肥、水、种、密、保、管、工”八种农业生产条件和生产方法的概括,在六七十年代特别流行,讲农业,必讲八字宪法。把近乎神圣的“宪法”一词用在这里,说明了宪法在我们一些人心中的地位。

当然,你可以说,宪法用在这里不过是一种比喻,借用,但为什么不用别的词汇呢?难道汉语的表达方式就如此匮乏,除了宪法一词再没有更好的词汇来表示农业生产中的关键因素吗?在我看来,“八字宪法”的提出,恰恰反映了人们对宪法的某种看法,以及如何对待宪法的潜意识。

除农业有八字宪法外,工业也有一个宪法,这就是著名的“鞍钢宪法”。所谓鞍钢宪法,是“两参一改三结合”,即工人参加管理,干部参加劳动;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领导、群众、技术人员三结合。对于鞍钢宪法如何评价拟另当别论,这里仅仅涉及一个问题,即与八字宪法同样的问题:这种管理手段与方法的概括,用宪法一词恰当吗?

而且,问题不仅到此为止。与鞍钢宪法相提并论的对立面,还有一个马钢宪法。马钢宪法可不是什么好东西,是苏联的货色。在中苏决裂的大背景下,马钢宪法成为苏联“修正主义”的罪证,把这个批判对象也称之为宪法,宪法在人们心目中的位置可见一斑。毛泽东曾经把鞍钢宪法和马钢宪法作为两种工业路线的象征,尖锐地提出了“要鞍钢宪法还是要马钢宪法”的问题,显然,好坏东西都可以用宪法来形容。

有意思的是,马钢宪法这个名称,并不是苏联人命名的,而是中国人命名的。把本来不是宪法的东西冠之以宪法之名再来批判,更说明了宪法在中国人心目中的地位。

八字宪法和鞍钢宪法,以及作为批判对象的马钢宪法,统统都用宪法一词加冕,反映出了宪法在中国人心目中的实际地位。确实,宪法是重要的,然而,只不过是工具性的。用则如珍宝,弃则如敝履,招之即来,挥之即去。八字宪法和鞍钢宪法,就是这样被视为珍宝并召来的,马钢宪法则也是同样被视为敝履并挥去的。

更为重要的是,宪法之所以成为宪法,是由其价值理念支撑的。任何宪法,都有基本的价值判断,比如公民权利的设定,政府体制的选择等等。离开了价值前提,宪法就不成其为宪法。笔者窃以为,中国的宪法最大的不足,不在于其条文的具体内容如何,而在于压根儿就缺乏某种价值理念。我们再看看,上面所说的八字宪法,其内容基本上是事实陈述,鞍钢宪法的内容,则属于管理方法汇编,宪法赖之于安身立命的价值判断,则不见了踪影。宪法一词的在中国特殊“语法”中的含义,不是昭然若揭了吗?

从语言习惯上,可以反映出相应的显现观念和潜在意识。1954年,共和国制定了第一部宪法,作为起草这部宪法的主持人,毛泽东说过一段有名的“宪法是根本大法”的语录。但是,仅仅过了一年,到1955年抓胡风时,有人小心翼翼地提醒毛泽东违宪问题时,毛泽东极为生气,以不屑的口气反问:“宪法是什么!我忘记了!”如果从共和国的领导人对宪法一词的使用进行分析,恐怕能得出一些很有意思的结论。假设佛罗伊德在世而且诞生在中国,我相信,他有可能不会从两性角度而是从政治角度进行潜意识分析的,因为在中国分析政治素材比分析两性素材资料更多更方便。

可能有的朋友会认为我这样论证有点小题大作,甚至会认为我是故弄玄虚。其实不然。中国实现宪政和法治的难度,正表现在这些地方。在这些不起眼地方,既有“主义”,也有“问题”。

转自《新世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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