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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18日讯】特区政府终露出狐狸尾巴 , 借23条立法压制言论自由 , 梁爱诗十七日下午出席香港报业公会举办的午餐会,向逾百名新闻从业员讲解《基本法》23条有关颠覆、分裂国家等罪行立法问题。她以在国内被指为窃取国家机密,而被判监的《明报》记者席扬案件为例,指席扬在审讯时不肯透露如何取得资料,“他不肯讲,即是偷啦!”似乎在警告传媒的意味,她还强调,她不鼓励大家去“偷”一些新闻来报道。换言之,传媒日后只能在官方同意之下所取得的政府资料才能报道,否则便有身陷囹圄的机会。梁爱诗这番言论立即引起传媒、学者和政界一片哗然。
政府和梁爱诗随即忙加解释,有政府官员即时致电包括民主党主席李柱铭等人士,指记者曲解梁爱诗意见,希望李柱铭看过梁爱诗的发言稿后才回应;政府事后发出的梁爱诗发言稿亦删除了一些受外界批评的关键发言。
《苹果日报》报道,有份出席午餐会的中大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梁伟贤直指梁爱诗发表的“传媒做贼论”“很危险”,犹如“绑了新闻界的手脚”,堵塞揭露政府丑恶的消息,削弱传媒有效地监察政府。
资深大律师兼民主党主席李柱铭直斥:“太离谱啦!如果要获授权才可以登报纸,那么香港的报纸到时候比内地的报纸更没有内容?”
《经济日报》执行总编辑邱诚武在午餐会上提问时质疑,非法披露资料定义不清晰,过去香港报章记者在内地取得被视为机密资料而判罪,如前《快报》记者梁慧(王民)和《明报》记者席扬。
梁爱诗直言回答说:“席扬案件你知道啦,当时问他怎样把资料拿到手,他为了保护给他资料的人,他不肯讲,那么不肯讲,你不就是偷嘛!不就是unauthorized(未经授权)嘛!”不过,政府十八日晚上发表的新闻稿,竟然删去最后这两句关键说话!
至于当年席扬因保护消息来源而被内地指非法获得资料,她说:“这是内地法院的准则,香港未必完全适用。”
被问及传媒很可能在有重大的公众利益下,必需要披露一些对国家可能有损害的资料,梁爱诗呼吁传媒要自行衡量是否发布这些消息。她说,万一有关的传媒被控告,便应交由法庭决定是否能以公众利益为辩护。她又说:“我当然不鼓励大家‘偷新闻’、偷文件,如果你有本事拿到,又觉得作为记者有责任去报道,你就要小心考虑。”
梁爱诗还向香港传媒负责人表示,传媒必须要理解二十三条法案对窃取国家机密的规管范围,以及可以向公众披露的空间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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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23条立法压制言论自由
特区政府终露出狐狸尾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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