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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0日讯】行政院通过“志愿士兵服役条例”修正草案,修正志愿士兵甄选对象以扩大志愿士兵来源,以后未服兵役的役龄男子,经甄选入营受训合格者、常备兵后备役经甄选入营者及常备兵受训期满者,都可依其志愿转服三至五年志愿士兵,另外服役期满的志愿役士兵,也可申请继续留营服役。
据中央社11月20日报导,志愿士兵服役条例在民国四十八年八月八日公布施行,至今未修正,国防部指出,为落实国军兵役制度新规划构想,前瞻检讨国军平战时兵力结构与兵力需求,策定未来国军士兵逐步以募兵方式获得的目标,因此增订志愿士兵的退伍给与、保险、抚恤、休假等权益事项,并配合兵役法的修正,并检讨修正不合时宜条文。
修正草案中规定,包括尚未履行兵役义务的役龄男子,经甄选后征集入营,受基础训练期满合格者;常备兵后备役,当年不在召集之列,经甄选合格应召入营者;在营常备兵受基础训练期,经甄选合格者,皆可依其志愿,服三年到五年的志愿士兵,以扩大志愿士兵来源。
为考量志愿士兵招募及训练的效益,草案也增订志愿士兵服现役不得少于三年,由国防部依军事需要,于甄选时明定的规定。草案也规定,志愿士兵在营服役已逾五年者,依法退伍后,平时除点阅召集外,得免受其他召集;战时应受临时召集或动员召集。志愿士兵在营服役已逾十年者,依法退伍后,平时免受各种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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