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美加同步反23条 香港6万人大游行

游行组织:游行人数远超预算是政府野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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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香港大纪元记者12月15日报导】今天(12月15日)共有约六万香港市民参与由四十多个团体发起的反对《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大游行﹐游行人数远远超过预计人数。支联会主席司徒华向记者说,这是“回归以来最大规模的政治性游行”。而美国﹑加拿大华人社区也同步(12月14日)在美国华盛顿、洛杉矶﹐加拿大多伦多,温哥华,蒙特利尔举行集会,声援香港的大游行。上图为15日香港市民游行情况﹐香港大纪元记者摄影。

下午三时左右,反对立法的市民列队出发游行往位于中环香港政府总部。一批教徒参加游行前夕,在铜锣湾的维多利亚公园集合祈祷。天主教香港教区主教陈日君带领祷告时表示,政府面对政权被挑战,深存恐惧,容易偏听,他祈求能够消除政府高层的内心恐惧,听取不同的声音,使社会有多元化的发展空间。

而在附近就有两个组织举办嘉年华会,其中工联会主办的嘉年华会现场拉起了支持第二十三条立法的横额。

*游行人数远超预算

负责组织今天六万市民反对《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大游行的四十多个团体,普遍以为参加今次游行的人数最多不过五千人,但结果让大家感到鼓舞,比他们估计的多出12倍。他们认为这是政府态度横蛮,不听取民意,一意孤行要立法有关。

引领游行队伍向政府总部进发的是职工盟车队,站在车上的是职工盟主席李卓人等人,在车上一边带领游行的市民呼喊口号,一边呼吁沿途看热闹的市民加入游行行列。

站在车上的职工盟宋先生向记者表示,他们原本估计只有五千人参与游行,但由于香港政府对立法的野蛮态度致使有六万人参加。

支联会主席司徒华也估计最多只有五千人参加。司徒华向记者说,这是“回归以来最大规模的政治性游行”,反对立法的人很多,而且很多人的知识水平高。他相信这么多人参加是因为立法对市民的切身利益有关,即使是移民加拿大等地的香港移民,仍会受(第二十三条)恶法管制。

前民主党主席李柱铭议员向记者表示,“今天的民意很清楚,民意是很清楚的。”他认为,政府忽视民意,激起民愤。针对立法后会否影响民主党,李柱铭说,不单止民主党,而是全港市民会受到影响。

*美加同步声援

美国及加拿大14日亦有类似集会,同步声援香港大游行。

“全球反对23条立法联盟”特意于美国﹑加拿大在14日(即香港时间12月15日)举行集会,同步声援本港的大游行。首都华盛顿十多个团体约二百人集会,要求港府撤回立法。加州洛杉矶也有上十个华人团体,声援在香港举行的反对立法大游行。

加拿大华人最集中的多伦多,温哥华,蒙特利尔三个城市关心23 条立法的各界人士举行游行和集会,声援香港反对23 条大游行。在多伦多,14日下午2时许举行的“反对23条”大游行,有约四百人参加,

多个海外团体在美、加组织联盟,表达对香港23条立法的关注。当中的“洛杉矶香港论坛”日前公开致信给香港特首董建华和保安局长叶刘淑仪,重申反对23条立法。信中亦提及论坛内大部分成员虽身在美国,不过仍保留香港永久居民身份。他们担心其行为、言论亦受23条限制。◇


上图为15日香港市民游行情况(法新社传真)。

香港23条立法背景

(大纪元记者史山新闻分析)有关基本法第23条有关叛国及颠覆等罪行的立法是在何种背景下产生的?为何在香港政权交接五年之后才进行此项立法?为何引起港人和国际社会如此严重关切﹖

八九年中国六四期间,香港百万市民走上街头支持民运,令北京恐惧香港成为所谓“颠覆基地”。中方在当时的香港基本法(即香港宪法)草案中加进一条规定,特区政府在必要时可以立法反颠覆(即第23条)。当时就有一些法律界人士提出异议,认为23条法律与香港民主自由精神不相符合。

九○年四月颁布最后定稿的香港基本法第23条原文如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九七年前夕﹐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就政权交接谈判期间,北京试图就23条叛国罪和颠覆罪进行立法,遭到香港各界和英国强烈反对,为保证政权顺利交接,北京公开表示,暂搁置基本法23条立法。

近二年来,中国政府重提香港基本法第23条立法,并不断给香港政府施压,要求香港政府尽快就23条立法。

香港大律师公会、多位立法局议员和社会各界普遍认为:香港法例赋予警方足够权力防止罪行的发生。只要有人叛乱或进行预备叛乱工作,当局根据现有法例便可立即采取行动,无需寻求额外权力。港府今年9月匆匆提出要求根据23条立法,而且没有公布具体法律条文,只是23条的一个框架,并且只有短短的三个月咨询期,而澳门甚至没有咨询期,直接立法。

23条立法给港人带来恐惧

香港在《基本法》之下,立法会议席不能全部由民选产生,难有效监察政府,法院终审权又受到中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凌驾,叛国罪、颠覆罪的定义抽象,容易形成法律真空,造成执法混乱,给香港社会和香港在海外的永久居民带来恐惧。根据香港政府对基本法23条立法咨询条例,比如:

  1﹐条文规定在中国大陆内任何以国家安全为由被取缔的团体,其分组织在香港随时可以被取缔,港府无须任何独立调查。换言之,大陆怎么做,香港就跟着做。
  2, 条文中还有意偷换概念,混淆国家与政府的概念。在民主自由的国家,公民有监视、弹劾政府的权利,而在23条立法中规定反对政府就是反对国家。
  3, 23条立法中授予警方的权力过大:如警方不需要有法庭手令可随时进入民宅搜索、拘捕,无需证据,警方的怀疑就构成证据。
  4, 任何港府认为是煽动性的言论都可入罪,无论此言论是口头的,书面的,还是电子形式的;发表此言论的人有罪,听到的人有罪,知请不报者还有罪。
  5, 如是香港永久居民,不管身在何方,都受此法律限制,如违反23条可被引渡回港;在香港内的人,无论国籍如何(包括过境者和来访者),都受23条立法的限制。轻者一般入狱7年,重者终生监禁。◇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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