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审通过大厦管委会同意后得设基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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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日讯】立法院科技及资讯委员会今天审查通过电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为免除可能纷争,赋予在公寓大厦架设基地台的法源依据。委员会通过得在征求管委会同意后,在公寓大厦架设基地台的草案条文。

据中央社报导,修正草案也规定,如无设管委会,可经区分所有权人同意设置,不受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限制。

科技委员会虽然初审通过相关法源,但是包括国民党籍立委王昱婷(台南市)等人仍质疑,民众对基地台电磁波的疑虑,加上对房价的影响,都需要相关单位多加重视。

交通部次长蔡堆强调,目前相关电波强度其实是世界电波标准千分之一不到,甚至比电视辐射波都要低,相关单位也曾委托环保署进行检测,未来也会继续多管齐下努力,向民众宣导,化解疑虑。

科技委员会完成电信法部分条文草案的审议工作,未来将交院会继续相关的二、三读程序,尤其今天针对电信法第三十三条,有关公寓大厦是否能拒绝设置电信基地台,必须建立什么样协调机制的规定,也成为立委关切的焦点。

委员会通过,相关基地台所使用的建物,应取得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的同意,如无设置管委会,则应经由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同意后,得设置基地台,不适用公寓大厦管理条例中,关于相关变更一定要经由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同意始得变更的限制。(https://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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