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篇:陕西西安回民陈光荣冤案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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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4日讯】大陆人士来稿投诉。

要天理!要人道!
要法治!要正义!!!

–陈光荣申诉书

各位领导,我叫陈光荣,现年四十八岁,回族,西安市人,住西安市莲湖区大皮院167号,捕前系西安市花园商场总经理。2000年7月7日收到陕西高院(2000)陕刑监字第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维持(1998)陕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仍以莫须有盗窃罪,判处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型。为使各位领导能在百忙之中对此案的形成过程有所了解,我把本案审理过程中的主要事实情况和我从被捕到判刑过程以及被牵扯到本案的背景情况陈述如下:

假案概况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四日,正当回民青年穆秉瑶被西安市市容残害致死案的深入调查、西安市委个别主要领导及公、检、法某些人欺上瞒下、炮制冤案、草菅人命、包庇罪犯的事实即将完全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我作为首席代表坚持以法追诉、在京上访时(后面详述),被西安市公安局以投机倒把罪从北京抓回,并经检察院以盗窃罪下发了西检刑二诉字(1998)第012号起诉书,将我列为第三被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二月二十三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1998)西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见附件七),该判决认定一九八六年十月份一天,陈光荣曾在西大街460号住处授意本案第四被告张金耀盗窃陕西省碑林博物馆馆藏文物“乐府钟”,故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财产一万八千七百九十元,对如此无中生有、目无党纪国法、制假弃真、残害无辜的假案、冤案,我不服一审判决遂于一九九八年三月二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辩护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即时反映了本案情况,并蒙贵院领导关注作了“结果望告”的批示,然而刘家琛副院长的批示并未引起陕西高院的重视,同年八月三日陕西高院在未开庭质证的前题下下发了(1998)陕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裁定书(见附件八),丝毫不顾我所写的陈述书及两位律师在上诉状和一、二审辩护词中所述的大量事实证据(见附件九、十、十一、十二),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陕西高院二审判决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即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再次蒙受刘家琛副院长关注作了请陕西高院复查的批示,然而面对本案重多漏洞百出,前后相互矛盾。并相互印证的假证,假法律文书,陕西高院个别主要领导仍表示此案不再进行复查,完全失去制约机制而我行我素,剥夺了法律赋于我的申诉权利,使我蒙冤受屈申诉无门,使家人和坊民代表为我雪恨伸冤,奔波上访不下五十余次,历尽人间磨难,流尽了辛酸的血和泪,在地方上访惨遭毒打关押。在党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督促下,陕西高院个别主要领导为了掩盖他们制作假案、冤案的犯罪于2000年7月7日下发了(2000)陕刑监字第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见附件十三),仍以莫须有的盗窃罪维持了陕西高院所维持的一审(西安市中级法院)人为制作的假案、冤案,使无辜百姓冤沉海底。

陕西省碑林博物馆“乐府钟”被盗案的基本事实情况

陕西省碑林博物馆“乐府钟”被盗案,早已在抓捕陈光荣之前的一九九七年八月五日就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下发了(1997)西刑一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该案简况及判决如下:陕西省碑林博物馆“乐府钟”是在1986年11月9日下午被盗,十年后的1996年11月12日此案被西安市公安局侦破。案犯江影、张小辉即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刑拘,市公安局在1996年11月12日《破案报告》中记叙:1986年秋季,犯罪嫌疑人张金耀在陕西省碑林博物馆周、秦、汉展室,指着第12号展柜内陈列的“乐府钟”对江影说:“如果把这个东西撬出来给你十来万”。1986年11月9日,犯罪嫌疑人江影利用碑林博物馆(陕西省博物馆)看护职务之便,在当日值班时,使张小辉窜入碑林博物馆周、秦、汉展室,江影首先拔掉“乐府钟”报警器插头,张小辉手持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剪刀,剪断第12号展柜锁鼻,盗走正在陈列展出的国家一级文物秦代“乐府钟”一件,随后脏物由张小辉带回家藏匿,时隔二十余日,犯罪嫌疑人江影、张小辉携带“乐府钟”去永宁村木料市场86号张金耀家,以二万元人民币将“乐府钟”卖给犯罪嫌疑人张金耀。1997年5月16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下发(1997)第119号起诉书,以盗窃罪将江影、张小辉起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嫌案犯张金耀在逃,同年八月五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1997)西刑一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称:“经审理查明,1986年11月9日下午六时许,被告江影、张小辉经预谋后,趁江影看守陕西省碑林博物馆周、秦、汉展室之便,由江影将展室清理后,将张小辉放进展室,二被告人将秦代”乐府钟“一件盗走,嗣后,由被告人江影将乐府钟销脏给张金耀(在逃),所得脏款二万元人民币,二被告人已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江影、张小辉亦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影提出犯意后,被告人张小辉积极响应,二被告人密切配合盗走国家珍贵文物,被告人江影犯盗窃罪判处死列,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见附件十四)(1997)西刑事一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审判后,二被告人未上诉,本判决即生效,二被告早已服刑。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二日张金耀被抓获,西安市司法机关某些人精心策划出这起触目惊心的阴谋后,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用古已有之的“铁案开花”的卑劣手段,采取俞梁换柱移花接木,倒签制作假法律文书、罗织假证、无视法律程序制假弃真等犯罪手段,把江影、张小辉、张金耀早已判决过的案卷中材料及法律文书掉(如西安市检察院第119号起诉书、讯问笔录、法院送达和提审笔录、庭审笔录及1997年8月5日(1997)西刑一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等只字未见),而重新罗织了一套前后相互矛盾、漏洞百出,无法自圆其说的假证材料,时隔半年之后,又作出前边所述的假案、冤案判决,干出如此伤天害理之事!

驳回申诉维持原判强加给陈光荣莫须有盗窃罪情况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7日下发了(2000)陕刑监字第7号驳回申诉维持原判通知书。该院认为:“原判决书认定你系盗窃文物的共犯,尽管你拒不供认犯罪事实,但有被告人张金耀供述系你向其授意且同到博物馆实地查看“乐府钟”并许诺以重金收买,被告人江景、张小辉盗“乐府钟”得手后,事实也是通过张金耀由你将乐府钟收买”。首先我要再次说明四被告关系:陈光荣与张金耀一九七七年相识(注:张金耀不是盗窃人)彼此从无往来,一九八五、八六年、八七年马龙贤租住张金耀家房子后,有时陈光荣到马龙贤那里去,陈光荣与盗窃人江影、张小辉素不相识,从未见过面,又未共过事,更未说过话。

1,关于“授意“问题:

原判认定:“一九八六年十月份一天,陈光荣在本市西大街460号住处告诉张金耀有个香港人愿出高价收购陕西省碑林博物馆的“乐府钟”,无经谁弄出来,我愿出拾万元人民币购买。“上述认定:除张金耀一人所谓供词外,无任何证据印证。更为荒谬的是,既认陈光荣在西大街460号住处授意张金耀,而张金耀又说不出陈光荣的住处,竟然在一审开庭时说陈光荣在西大街实验剧场对面的房子,而事实上,陈光荣从未在西大街实验剧场对面住过。同样实验剧场对面房子是座北向南,而陈光荣所住的西大街460号是座南向北,并且相距三百至五百米之远,如此对地点座向、房屋都不知道的所谓“授意”证据完全丧失了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就此认定陈光荣“授意”张金耀进行盗窃既不是事实,也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任何证据都必须相互印证的法律规定。

2,关于裁定中所谓张金耀陈光荣与一身份不明的人实地察看问题与江影张金耀相互矛盾且漏洞包出、无法印证的供词

其一,案卷材料表明,江影早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被公安机关抱留、逮捕,至1997年8月5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死缓。江影服判,未上诉,但辩护律师依法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时发现,江影的供词只有三份在卷,其它,如:检察院的起诉书、讯问笔录、法院送达和提审笔录、庭审笔录及一九九七年八月五日(1997)西刑一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是否发生效力只字未见。所留下的江影这三份供词涉及张金耀带两个南方人到博物馆看“乐府钟”的内容分别是: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询问笔录:江影供称,“八六年夏季的一天”,碰见我的朋友带两个南方人到博物馆来看文物,张金耀把我拉到‘乐府钟”陈列柜前指着乐府钟说,把这个撬到手就发了,给你拾来万,又指着一双鎏金虎镇说,弄到这个再给你五、六万,同日书面供词中写道:“八六年夏天,哪一天记不清了,张金耀和几个人到碑林博物馆来,他对我说,只要把这个东西(指”乐府钟“)盗到手就发了”。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二次)讯问笔录全部是讯问江影在张金耀家销脏情况。

其二: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二日张金耀在刚刚被抓获三日内的二次供词则与江影所述相互矛盾,无法印证。如“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四日张金耀被拘留后的第一次供词:“八六年十一月份江影到我的家来讲,我将碑林博物馆的“乐府钟”偷了,想叫我给联系人卖掉,我问他要多少钱,他讲要六万,我说我先联系一下(预二083-084页)。”一九九七年九月十六日,公安人员问这个“编钟”是谁搞来的时候,张金耀供认:“是江影偷来的”问:“是你让江影偷的还是江影自己偷的”,张金耀供认:“是江影自己偷的”(预二093页)。同时,张金耀还证明,“江影说志键和两个香港人在碑林博物馆看了那个东西(乐府钟)人家说,谁弄到这给谁九万元。”又证明:他给江影说“你不是说志键给你九万元不行,你给志键算了(见预卷)”。张金耀在刚刚被抓获三日内的两次供词说明三个问题:一是江影告诉张金耀其偷了碑林博物馆的“编钟”;二是江影请求张金耀给联系人卖掉编钟并开价六万元非张金耀授意拾万元;三是编钟是江影自己偷的而不是张金耀授意的。从张金耀上述两段供词可证明:江影盗窃“乐府钟”之事张金耀事先不知道,江影在窃得“乐府钟”后才来找张金耀给联系人卖掉“编钟”的,并非如法院所认定的那样是张金耀得到陈光荣的授意后才转达江影实施盗窃的。因此,维判中关于陈光荣“授意”“实地察看”一说何来之有?如果这还不足采信的话,那么张金耀在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四日一审庭审交给法庭的最后书面陈述中称:我承认因我的无知幼稚,后来在江影面前也故意炫耀了有香港人要出拾万元买“乐府钟”的事情,其实我当时只是为了炫耀自己,万没有想到的是江影竟然把我卖弄自己的话当真了,从而出乎意料的铸成了盗窃文物的事实。“江影盗窃文物后找到我,我感到很意外”。在陈述书的最后,张金耀郑重其事的写道:“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以上四条句句发自我的肺腑心声,在此希望对我以上四条实情陈述予以充分的关注”(预卷105-107页)。既然张金耀都证明是为了故意在江影面前卖弄认识香港人,那么法院又如何认定陈光荣授意张金耀呢?这是其一;其二,张金耀对江影盗窃“乐府钟”一事都感到意外,那么与江影、张小辉素不相识、又未说过话、更未共过事的陈光荣又如何能成为江影、张小辉的共犯呢?陈光荣与两名盗窃犯共同故意又体现在那些方面呢?更使人无法理解的是:本案从检察机关指控到法院驳回申诉维持原判强加给陈光荣莫须有盗窃罪的焦点是给张光耀“授意”二字。不知将陈光荣移花接木到抓捕前的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江影所述博物馆见过的南方人不知江影又能证明陈光荣什么?况且,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江影供词已谈的很清楚。江影不认识南方人,与南方人又未说话,陈光荣是不是给张金耀授意二字,江影无法证明。假设,张金耀真的在博物馆给江影说过什么话,授过什么意,这也仅仅是张金耀与江影之间的事,只有他俩说得清,任何人无权强加推理,陈光荣(南方人)与江影素不相识,又未说过话,相距十万八千里,与陈光荣(南方人)有何关系?更何况张金耀在刚刚抓获三日内的两次供词及交法庭最后书面陈述已彻底否定了张金耀自己关于陈光荣“授意”和实地察看系杜撰出来的,那么将陈光荣移为与江影素不相识,又未说过话的南方人对认定陈光荣是不是给张金耀授意二字有什么关系?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授意不存,盗窃焉附?更使人无法相信的是:(1)既认定是张金耀与两个南方人去碑林博物馆看“乐府钟”并授意江影实施盗窃,张金耀又证明江影说:“志键以同样方式与两个香港人去碑林博物馆看“乐府钟”并授意九万元,究意是张金耀,还是志键?世界之大,如此巧合,难道不是奇迹吗?分明是移花接木。(2)既认定张金耀授意江影十万元,江影却要价六万元,“授意”何来之有?(3)既认定1996年11月11日两次江影供词是“八六年夏天”,张金耀与两个南方人去博物馆……。那么请问,八六年八月八日立秋,又如何能出现十月份深秋陈光荣才在西大街460号住处“授意”张金耀呢?那么就是说,在张金耀“八六年夏天”与两个南方人已去过博物馆并给江影授过意之后,深秋陈光荣才授意张金耀并现场查看的,牛头不对马嘴。(4)既认定有两个南方人与张金耀去博物馆,为什么1996年11月12日西安市公安局《关于“乐府钟”中至止97年8月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一审下发121号刑事判决书及所有法律文书都没有反映有两个南方人?判定书能够随便改变吗?(5)为什么要人为的将江影、张小辉、张金耀1997年8月5日第一次一审已作出判决的案卷中材料及法律文书抽掉,而有意留下江影所谓96年11月11日的三份供词?

从上述事实和张金耀1997年9月12日刚刚被抓获三日内的两次及第二次一审交法庭最后书面陈述发自肺腑的心声已充分证明,江影所谓1996年11月11日所述在博物馆见张金耀带两个南方人看文物的所谓供词(现场查看),分明是为制作这起冤案、假案精心策划、采用偷梁换柱、移花接木、假签等手段,城下之盟,使一个已判决死缓刑的罪犯所作出的假证。

其三,关于裁定中所谓江影见过陈光荣和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辩认陈光荣照片及九八年二月二十四日法院开庭指认陈光荣问题。江影供述:“我不认识陈光荣。”江影自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被拘留,到一九九七年八月五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一审判决后,至止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陈光荣因“穆秉瑶”被西安市市容残害致死案赴京上访前的全部案卷材料及法律文书中,江影从未提过陈光荣三个字,更未提过曾见过陈光荣其人的情况。而是在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二日张金耀被抓获,西安市公安机关某些人策划出与陈光荣带一香港人去过碑林博物馆后;并且张金耀在预审中公开表示“我就是想报复他”(指陈光荣)(预二80页)后,1997年9月22日陈光荣因“穆秉瑶”案从西安出发,二十三日到达北京上访的同一天,已判死缓服刑的江影1997年9月23日的口供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便出现了所谓曾两次见过陈光荣内容,将陈光荣移为前面所述的南方人。并且就此罗织的假证、案卷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江影97年9月23日的假证关键的地方又被抽掉六页。如:当预审人员问:你说这俩个人中的哪个人你见过两回面,还在什么……”。不知什么原因,江影这份供词竟连缺了六页(预卷107-114页),在此问题上,律师岳嶙在一审开庭前阅卷后代陈光荣所写的上诉状,将被抽掉六页里的内容作为上诉理由(见上诉状),上诉中写道,江影在审诉中供述:“在博物馆碰见张金耀领着两个南方人……,一个大个子,一个小个子,大个子是个卷头发的,朦胧未看清……(上诉人既不是卷发发也不是南方人)”,对一个素不相识而“朦胧”未看清的人相隔十多年却越来越清,这是反常的。岳律师将上诉状写完后,在西安市公安局看守所面对岳律师,我将上诉状交给看守所高所长,由其转到西安市中级法院,这样上诉理由他们又掌握了,案卷到二审法院吴顺如律师阅卷时,江影97年9月23日所谓供词关键的地方竞连缺了六页,也就是江影对南方人“朦胧”未看清等内容被抽掉了。而出现了江影同年9月23日另一次讯问笔录内容(预卷0197-0199),如:预审人员问:“金耀说的这个光荣指的是谁”,江影答:“是他老板陈光荣,就是那个高个子的”。第二回去金耀家找金耀商量卖货时,在金耀他家二楼正对楼梯的房门口见过那个人一次”。显然很清楚,如果不抽掉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江影第一份所谓共词的六页,同年九月二十三日另一份江影所谓供词内容就无法形成。

关于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日开庭江影指认陈光荣问题:

当法庭程序进行到指认的时候,审判长让一个大个子(江影)辩认陈光荣时,在江影未说话之前,陈光荣先说话,陈说:“咱们无冤无仇,你把手摸到心口说话。”当时江影的嘴里就吞吞吐吐不说话了,此时,突然上来一个人手拿一张不知是谁的照片问江影,是不是这个,在此情况下,江影说象陈光荣,进一步是陈。明眼人一看就很清楚了,既然开庭指认,陈光荣本人又在当庭,有必要再让江影辩认照片吗?分明是提醒江影,在给江影施压,在要挟江影。江影本身早已判死缓,并且在未下发任何法律文书的前题下,现在又是本院重新审理判决,江影对他们事先罗织假证意图是很清楚的,江影敢不顺从吗?(审判长及代表们和当庭数百听众均属见证人)。由此可见,西安市公、检、法某些人为制造这起假案、冤案、相互配合反复多次罗织假证。请问:

①仅凭反复编织江影所谓见过两眼陈光荣,在双方没有语言交流的情况下,如何相隔了十一年后,将一个素不相识的陌生人从一堆照片中辩认出来,这简直太离奇了,它的客观真实性何在?

②几十年来陈光荣从未留过卷头发,一直梳的是直发。更谈不上有过卷发照片,江影究竟辩认陈光荣的哪张照片?可否出示一下?

③江影在1998年2月24日开庭辩认以及发起诉时的辩认是违法的,这种辩认不符合公安部规定的辩认规则的,因为发起诉和开庭时只有四被告人在场,张小辉、张金耀均是江影的朋友、同案人,江影猜也能猜出来第四个素不相识人就是起诉书和当庭指控的那个人,因此,这种辩认是违法的。

④如此大动干戈反复编织江影曾见过两眼陈光荣不知江影能证明陈光荣什么?本案从检察机关指控到法耽驳回申诉维持原判,强加陈光荣莫须有盗窃罪的焦点是给张金耀“授意”二字。江影与陈光荣素不相识,又未说过话,更未共过事,陈光荣是不是给张金耀“授意”过,江影无法证明。更何况张金耀本人刚刚被抓获三日内二次供词及交法庭最后书面陈述已彻底否定了张金耀自己关于陈光荣“授意”和实地察看系杜撰出来的。那么法院认定江影曾见过两眼陈光荣对认定陈光荣是不是给张金耀“授意”二字有什么关系?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授意不存,盗窃焉附?

⑤关于1997年9月23日江影所谓供词:“第二回是去张金耀家找金耀商量卖货时,在金耀家二楼正对楼梯的房门口见过那个人一次”。从这段文字上来看是江影找金耀商量卖货而不是他们交易。如果以此认定是交易的话,那么与江影第一次一审已作出判决的“供认不讳”前后相互矛盾,难以自圆共说。如: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江影供述:“卖给张金耀”,当时屋里再没其他人(预卷25-27页)。钱是张金耀从一楼转身房间拿出来给江影的(预卷021-022页)(注:一楼转身房间系张金耀父亲房子),并非张金耀所述从二楼马龙贤房子拿出来给江影的。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同案张小辉证明,听江影说卖给了二赖子(张金耀)(见预卷086页)。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与本案无关的陕西省碑林博物馆职工张永明证明:当时江影告诉他“乐府钟”卖给了“二赖子”,还说“二赖子”骗了他(见预卷058页)。

明眼人一看就很清楚:如果当时陈光荣参与文物交易或他们交易文物在场,或江影听张金耀说过本案与陈光荣有任何牵连。江影怎可能从1996年11月11日拘捕,到1997年8月5日第一次一审已作出判决的全部案卷材料中,面临死刑而不涉及和揭发此情节,揭发陈光荣呢?陈光荣与江影素不相识,又未共过事,江影没有任何理由替陈光荣“扛”着什么?这是其一。其二,怎可能从抓捕到第一次一审判决相距十个月,江影、张小辉和与本案无关的博物馆职工张永明均证明卖给了张金耀并“供认不讳”呢?其三,怎可能西安市公、检、法三机关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审查所下发的大量法律文书也与陈光荣毫无关联,并于1997年8月5日下发了与陈光荣无关联的121号刑事判决书。那么西安市公、检、法三机关岂不都犯重大渎职罪吗?更何况所编织的江影和张金耀假证前后相互矛盾,无法印证。如:江影前后供词矛盾: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江影原始供词:“卖给了张金耀”,当时他屋再没其他人(预卷25-27页)。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江影所谓供词:“第二回是去金耀家找金耀商量卖货时在金耀他家二楼正对楼梯的房门口见过那个人一次”(预卷0917-0199)。江影与张金耀相互矛盾供词: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十二日江影原始供词:“张金耀把我领到楼西边一个房子,先给货后给钱”(未定金一说),“张金耀转身到另一房间拿用报纸包的两万元给了我”(预卷021-022)(注:一楼转身房子系张金耀父亲房子)。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张金耀所谓供词:“先给钱,后给货”定金二万元,陈光荣在楼上给二万元我下楼给了江影”(预卷084)。请问:既然江影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供词证明:“卖给了张金耀,当时他家再没其他人”,又何以出现江影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的供词中在金耀他家见过那个人一次?既然江影在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十二日供述中证明:钱是张金耀从一楼转身一房间(张父亲房子)拿出来给江影的,又如何能出现陈光荣在楼上给的二万元张金耀下楼给了江影?从江、张以上两段前后相互矛盾的供词可证实,无论是江影自己前后矛盾供词还是江、张二被告相互矛盾的供词,牵扯与陈光荣有关的所谓供词出现在1997年9月12日张金耀被抓捕之后。但1996年11月11日、12日江影的原始供词既证实了张金耀卖给陈光荣的供词是假证,又证明了1997年9月23日自己的假证,并有同案被告张小辉和博物馆职工张永明对江影的原始供词加以印证。

3、关于裁定中所谓在张金耀家交易文物问题与陈光荣被抓捕前十个月出现马龙贤、张文治假证情况

其一、马龙贤在张金耀家租房期间,陈光荣从未拿过马龙贤房门钥匙,更未在该房存放或购买过“乐府钟”,并且最多每星期去一两次?

其二、相互矛盾,已相互印证的马龙贤、张文治、张金耀假证。

(1)关于1996年11月24日在陈光荣被抓捕前十个月出现了马龙贤、张文治假证概况及形成假案起源: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回民青年“穆秉瑶”因与西安市市容委工作人员发生矛盾,而被市容人员拉上汽车后拳打脚踢,用大罐头瓶猛砸,将身高1.65CM、体重101公斤的“穆”强行塞进仅有30CM宽的前后排夹缝之中,并且四个人蹲踩在“穆”的身上,使其呼吸困难,手脚不能挪动。致其遍体鳞伤,七窍出血,面部发紫,牙齿咬住向外伸出的舌头而死。后市容人员将“穆”面部的血洗掉。将其送到第一人民医院(医师证明“穆”送到医院时已死半个多小时)。尔后由市容委领导写出一份虚假的死亡经过材料,让其队员统一口径,说:“没有打,穆是被请上车的,是因心脏病发作而死亡”。1996年11月27日市民委召集各坊清真寺阿訇和寺管会负责人开会。由市容委主任孙涛通报,说:“市容人员没有打人,死者死于心脏病”,当场就有前一天在医院看到“穆”尸体的寺管会负责人马德彦同志,将看到死者的情景说了一遍,致“通报会”不欢而散。96年11月18日西安市委书记兼市人大主任崔林涛在西安止园饭店政协会议上讲:回民个体户与市容委发生了一点矛盾,但市容同志没有打,把他请上车,在回队的路上发现脸上颜色变了,送到医院就不行了,市容人员没有动手,他们说市容委打人,这样不好,会影响“八大工程”。由于市委主要领导定下了调子,四日内不但未抓一个凶手,并说死者是因心脏病正常死亡。(注: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司法部二次联合死检结论,外力作用致死)于是便激起了西安广大群众,尤其是穆斯林群众的愤慨。由于穆死的太冤太凄惨,死者家属和穆斯林群众定于96年11月20日将“穆”尸体由西华门接到清真大寺。11月20日晚由西安市政法书记张留平、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高长安、吴长青、市公安局长刘平、副局长吴金彪、市民委主任马希泉等与家属和西安穆斯林代表进行了长达十个小时对话并同意11月20日(次日)将死者从西华门什字接回清真大寺。我受被害者家属和西安穆斯林委托,作为首席代理处理了此事,在11月19日晚对话期间市公安局局长刘平问其身旁的办事处主任马明兰,哪个是陈光荣,紧接着从衣服里拿出照相机拍照陈光荣。副局长吴金彪说,不要玩火者自焚(注:吴主管西安市刑侦、预审、看守所)。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西安市委个别领导签了了一份匿名学习材料发往全市学习(见附件五)内容中以陈光荣为代表……完全是欺上瞒下、混淆视听与事实不符的不实之词(后面详述)。(注:在陈光荣被抓捕前十个月的此时便策划出马龙贤、张文治假证,将我拉进上边所述的犯罪团伙之中)。

(2)关于人为制作的假证内容:

1、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马龙贤供词:“她一直在楼道做饭,她看到江影进院,张金耀楼上楼下联系交易直到江影离开张金耀家的全过程,看到用报纸包的在土里挖出的绿色的东西”(预卷126-133)。(注:1998年7月公安人员将“乐府钟”拿到西安市看守所让四被告人辩认时“乐府钟”是黑色的并非绿色的,请见实物)。2、一九九七年张金耀供词:“交易时,为避开马龙贤、麻琴等人,他购买了电影票,是光明电影院的,马龙贤和麻琴在交易前离开家看电影去了(预卷111-112)。3、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四日张金耀供词又发生变化:“我记得江影来时马龙贤在做饭,我原先记错了,我回忆江影来时马龙贤已在她租住我家二楼的楼道做饭”(预卷151)。明眼人一看就很清楚,显然是反复编织假证,因为在二楼的楼道,江影肯定能看见,因为,江影曾两次供词均未见马龙贤,第一次,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原始供词:“当时他屋再没其他人”。第二次,1997年9月23日所谓供词:“第二回去金耀家找金耀商量卖货时,在金耀他家二楼梯房门口见过那个人一次(指陈光荣)。房门楼道站人可以看见,楼道做饭的人看不见是不可能的。那么请问,张金耀口供随时变化,信息如此灵通,究竟是何人通融反复编织假证的。更何况张金耀已证明交易时马龙贤、麻琴看电影去了不在家,马龙贤何以出来作证。以上事实证明,关于马龙贤见过“乐府钟”及交易过程的供词完全是制作的假证。

据了解,马龙贤在陈光荣被抓捕前十个月的1996年11月24日和陈光荣被抓捕后的1997年9月26日两次在被西安市公安局以戒毒名义羁押,两次各关押了三、四个月时间,第一次羁押,马在拘留所里过的年,第二次羁押,马于农历腊月二十八过年前两天被释放。二次羁押期间,公安人员从未问过她有关吸毒、戒毒的情况,询问的全是她和陈光荣、张金耀之间的关系,张金耀是否向陈光荣卖过“乐府钟”一事。马龙贤的上述之说可以从检察院询问马龙贤的几次笔录的时间和内容上得以证实,据马龙贤讲,她当时向公安人员证实从未见过什么“乐府钟”,也从未见过张金耀与陈光荣之间有任何文物交易,但公安人员根本不听她陈述,相反地强迫她交待陈光荣所谓“犯罪事实”,她于1996年11月24日写的所谓“事实经过”完全是在公安人员的威逼下,由公安人员口述而由马书写的假材料,里面有很多字她都不会写,是由公安人员写在旁边,自己照着抄的,如:料楼屋搬咋闭然就谈报纸边拿颜色亮圆形最将端露等字,楼房的“楼”甚至抄成“娄”“木”。现在她愿意站出来,澄清事实,还陈光荣一个清白。见北京律师卷宗)。

4,关于张文治所谓证言:

张文治系张金耀之父,他们一是和我有仇,二是张金耀证明:“其父张文治其妻麻琴都知江影其人,但不知找他何事,我当时没有给我爸讲”(预卷110页)那么请问:张文治根本不知此事,又如何能记得十多年前不知道的事情?又如何出来作证?

其三,关于江影、张金耀所供二万元人民币的数额,票面相吻合问题。

江影将“乐府钟”以二万元人民币倒卖给张金耀有西安市公、检、法三机关经过严格法律程序审查后大量法律文书以及被告人江影、张小辉和张永明的证言所证实。江、张二被告人进行文物交易,在数额、票面上吻合在情理之中。但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江、张在数额、票面上所供吻合怎么成为陈光荣以二万元人民币成交的证据呢?

其四,关于“乐府钟”被追回的问题

陕西高院维持的原判谈到:“我院在审理期间,公安机关将被盗的“乐府钟”追回,并进行了鉴定。那么请问,判决中既认定将“乐府钟”卖给了陈光荣,被追回的“乐府钟”又是从何而来?从天上掉下来的?还是从地下生出来的?为什么不顺藤摸瓜,对我所谓的贩卖文物之嫌疑查个水落石出呢?令我非常痛心的是,在这个罪与非罪的问题上,法律的天平失去了平衡,真正客观的证据没人去查,漏洞百出前后相互矛盾的假证却轻易而举的将一个无辜的我置于终身监禁,一个百姓的名誉和生存权利就这样不值钱吗?法律之所以被故意乱用,道理很简单,因为如果顺着“乐府钟”追回的线索查下去,则西安市委个别主要领导对我欲加之罪的野心就会落空,查到底的结果一定是买卖“乐府钟”既没有经我陈光荣之手,也不是我从我家搜出,那么我既没有任何盗窃行为,又没买卖或持有“乐府钟”的事实,我何罪之有呢?

第四,关于假签制作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假《立案登记表》问题

从西安市公安局重大经济案件(立、破)登记表的记载内容来看,该案表有制假、倒签和人为更改填写内容的情况。江影、张小辉盗窃“乐府钟”一案,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破案到九七年八月五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判决书,在长达一年的审理过程中,本案已涉及到案犯张金耀而未从涉及到陈光荣本人。正如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西安市公安局第一份《重大经济案件登记表》(见附件三)案犯简况一栏注明:“江影、张小辉、张金耀(在逃)”。主要案情一栏中写道:“一九八六年夏季”,江影同伙同农民张小辉盗窃碑林博物馆正在展出的国家一级文物秦代“乐府钟”一件。后江影又将该文物以二万元人民币卖给了张文耀,赃款由江影、张小辉二人共分”。与西安市检察院1997年5月16日第一次一审下发(1997)第119号起诉书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年8月5日下发的(1997)西刑一初字第121号判决书吻合一致。经律师介入后,发现一些奇怪的事情: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乐府钟被盗案告破时,在所有涉嫌人员均没有指控陈光荣为同案人的情况下,西安市公安局在陈光荣被抓捕前的一年即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同一天,奇怪的出现了另一份《重大经济案件登记表》(见附件四)。在这份〈登记表〉的案件简况一栏里变成了四个人,奇怪的增加了陈光荣,而张金耀的“在逃”也取掉了,并且也不是同一制表人。更奇怪的是主要案情却变为:“一九八六年夏天,江影伙同张小辉盗窃碑林博物馆正在展出的国家一级文物秦代“乐府钟”一件。后江影通过张金耀以二万元人民币将该文物卖给了张光荣”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在当时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将陈光荣作为一名案犯进行了登记,而事隔一年后才开始抓捕陈光荣。更为荒谬的是将陈光荣列为涉嫌人后,竟在九七年五月十六日西安市检察院下发的第119号起诉书乃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八月五日对江影、张小辉、张金耀一案所下发的(1997)西刑一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书中与陈光荣毫无涉及,张金耀在上述已判决的大量法律文书中还有个在逃的告示,却丝毫没有陈光荣的影子,所有这些都充分说明,本案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审查与陈光荣毫不相关。再则,张金耀是1997年9月12日被抓捕的,如何能在其被抓捕的一年前,又有一份1996年11月6日未注(在逃)的另一份〈立案登记表〉呢?四个人又如何与西安市检察院97年5月16日第一次一审下发的119号起诉书和法院同年八月五日下发的第`121号判决书吻合呢?明眼人一看就很清楚:制作假案实施者很清楚他们罗织的假证。如果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立案登记表》将陈光荣进行了登记,又有马龙贤、张文治的证言,怎可能一年来公安局既不问陈光荣,也不抓陈光荣,西安市公、检、法三机关第一次一审所下发的大量法律文书以及121号刑事判决书也与陈光荣毫无关系?西安市公、检、法三机关岂不都犯重大渎职罪吗?显然,制作假案、冤案,假签制作假法律文书,编织假证的铁证是无法排除的。更使人无法相信的是,既有上述众多证据证明陈光荣涉嫌犯罪,为什么不在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二日抓到张金耀并对其审讯后在西安顺理成章的抓陈光荣,陈光荣一直工作、生活在西安,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因“穆秉瑶案”进京上访之前从未离开过西安,而要颇费周折的前往北京抓捕,并且是随着“穆秉瑶案”的深入,将要暴露出西安市委个别主要领导及公、检、法某些人欺上瞒下,炮制冤案、草菅人命、包比罪犯,我作为首席代表坚持依法追诉赴京上访时,才以所谓的投机倒把罪从北京抓回。以上大量事实充分证明,陈光荣涉嫌犯罪是假,抓陈光荣掩盖他们的犯罪是真。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就本案所罗织的假材料,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邀请了部分(十位)在京的法律专家教授进行了专题研讨。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有证据不能认定陈光荣有罪,更不能认定他构成盗窃罪”(见附件一)(专家论证纪要)。面对以上大量事实证据,陕西高院个别主要领导为掩盖他们的犯罪。逃避中纪委第四届公告精神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院枉法裁判案件的追查。丝毫不顾事实和法院形象以及法律尊严,不惜践踏法律、利用手中之权利驳回审诉,维持了这起罕见的执法犯罪案件。翻阅完本案全过程,看完下面叙述的“背景、实质、内幕”就会有一个明确结论。本案的形成,完全是西安市个别主要领导及公、检、法某些人为掠夺我:“花园商场案”大楼的合法权益,掠夺“香米园穆斯林坟地”,为掩盖因“穆秉瑶”被西安市市容委残害致死案他们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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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假案的实质、背景、内幕

(一)制作假案,城下之盟,掠夺我花园商场大楼尚未使用七年的用益物权。

一九八九年十月十日由我方出资188万元(注:当时建楼时,每块砖二分,每吨钢材六、七百余元;现在每块砖一角四分,每吨钢材三仟左右)。与西安市国内旅行社签定了联营合作翻修旅行社后院原有土木结构旧二楼,现翻建为框架结构二层的合同书(见附件一)。合同规定,该楼建成后,由我方无偿使用第一层,期限为十年。从一九九0年十一月一日起到二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满后,即将大楼交给西安市国内旅行社所有。若因国家建设需要本合同自行终止。在此我方成立了西安市花园百货商场。该大楼的第二层由甲方西安市国内旅行社使用作客房(甲方自身是旅社)。本合同联营双方所实施的权利义务和分配是很清楚的。由于我方投资所建造的大楼并按照双方约定,我方(乙方)获得了该楼第一层十年使用的用益物权。一九九0年七月三日西安市国内旅行社又将分配给他们使用的第二层租给我方使用。而西安市国内旅行社为逃避税收,又与我方签定了一分名为联营承包,实为租赁的合同书(见附件二),由我方每月付壹万贰仟元,每年拾肆万肆仟元(见收款收据)承包期限为十年。从一九九0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二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十年期满即无偿交给西安市国内旅行社。若因国家建设本合同自行终止。一九九二年四月十八日我方与西安市国内旅行社再次签定了二楼装修协议书(见附件三),二楼变更经营项目为舞厅、卡拉OK、电子游戏等,即又成立了西安市大世界艺术中心。我方又投资壹佰陆拾三万三仟柒佰肆拾三元玖角柒分(1,633,643.97元)两项总投资351万余元。

当我花园商场使用大楼不到三年时,一九九三年西安市委个别主要领导,毫不顾国务院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有关政策规定(注:国务院、国家经贸委不允许西安市对外合资搞商业零售的规定。国家计委明文规定审批权限;各市一亿审批权;各省二亿审批权,两亿以上须报国家计委审批)(见附件四)。开元商城总投资四亿伍仟万人民币是西安市计委审批(见附件五)。决定由西安市解放市场股份有限公司(集体性质)(见附件六)牵头与香港陆氏、汇山两个公司合资兴建以零售为主、以盈利为目的开元商城(见附件七),(注:开元商城立项主体系解放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主体是解放股份公司与香港陆氏、汇山两公司)(见附件八)。组长、副组长分别由张富春、张凡副市长担任。我花园商场、大世界艺术中心大楼在拆迁范围之内,1993年12月21日西安市花园饭店给我送来终止合同通知,“理由是国家建设终止合同”(见附件九)。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我方给花园饭店送去回执,“理由是开元商城不是国家建设”,应依法维护我方尚未使用七年的合法权益,否则因此造成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由你方负责(见附件十)。注:从花园饭店给我方送达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他们就开始在左邻右舍进行拆房堆放建筑材料,将周围用砖围起来,从此花园商场周围尤如坟地,迫使我方无法经营关门直至他们将楼拆除)。(注:所有在解放市场拆迁范围内小面积,有房屋产权证书的,有租房地局公房所签有合同持营业执照的经营户,均按合同法,拆迁法规定,开元商城建成后,按五个平方米一个柜台计算,均给予安置(见附件十一)。旧城改造、城市规划,我们坚决服从支持。根据合同法、拆迁法规定,我方提出以法维护尚未使用七年的合法权益,要求返还花园商场大楼第一层同等面积七年的用益物权继续履行合同,赔偿二楼因甲方违约而给我方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及停业损失。一九九四年四月五日,他们以西安市花园饭为主体将我方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注:我方与花园饭无任何法律关系)。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不顾诉讼主体是西安市国内旅行社(合同签约方)。该楼主体是联营体的,第一层十年使用权是物权关系。该楼第二层名为联营承包,实为租赁,两份合同显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混淆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却单一判决为租赁关系。我方投资351万余元(双双在二审法院,在王小岗法官的主持下核实)却判为140万元(实情见陕经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主文)。连起诉书副本都未给我方的前题下,通知我方一次到位下发(1994)西经初字第052号民事判决书。将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自身行为,并据国务院,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明确政策规定,属非法项目建设,判为规划局的规划应视为国家建设项目,毫不顾事实与法律以及物价的自然增值率的客观事实,更谈不上以法维护我方尚未使用七年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定程序,我方只有上诉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万万没有想到市长助理就是焦安发(现副市长),其父就是当时的陕西省高院院长焦浪亭,为其儿子的政治前途,毫不顾审委会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原则,他一人作主,仍将一个非法项目建设改为一句话,说是西安市计委下发的计划项目书,应视为国家建设项目,并下发(1994)陕经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一审错误的判决。略有法律常识的人都很清楚,西安市规划局的规划或计委下发计划项目书,完全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管理的法律依据。无论是私营、集体、还是合资、独资等等所立项的任何建设项目,都必须经上述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更何况开元商城投资四亿伍仟万人民币,西安市计委无权审批,属非法立项建设。显然是对法律的践踏。为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我方尚未使用七年的合法权益讨一个公道,我们再次申诉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及社华社、人民日报社、法制周报法、陕西日报法、社会档案等近十家新闻机构查证,得到了充分关注并先后给予了报导。中央多位首长即给予了批示,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先后下发(1994)第218号函(见附件十二),人大(1994)第0024号函(见附件十三),最高法(1995)第6号民事裁定书及指令函(见附件十四)。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党中央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崔林涛、焦浪亭等在轰动的花园商场案中,在铁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面前输了官司丢了人,这口恶气和面子怎么能咽下,虽然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和上述新闻机构以及有关首长给我方主持了公道。但西安市必竟是直接的执行机构,他们毫不理睬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法律文书和中央领导批示以及新闻机构的报导,更不顾事实和法律,他们就采取拖延时间,而玩弄法律,欺上瞒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手段,一拖就是四年多。在拖延中想方设法寻找机会欲加之罪,企图使已输局的花园商场官司,人为的发生转机,城下之盟,采取卑劣的犯罪手段,利用党和人民交给手中之权利,通过掩入自目的法律程序给我制作了一假案,罗织了一套假证,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因穆秉瑶被西安市容委残害致死案,我赴京上访时将我判为终身监禁,相隔三个月仍采用掩人耳目的法律手段,毫不顾事实证据和法律,下发了陕经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见附件十五),掠夺了我花园商场及大世界艺术中心大楼尚未使用七年的合法权益。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本案书记员和律师赵黎民将判决书送到西安市公安局看守所,当时我委托家属代理处理此事,委托书中写道重大事项须经我同意。在他们精心策划的白色恐怖下,家属面临强制执行,加之对本案的法律关系及经济情况不了解,因而超越了委托的权限,现就该判决提出以下陈述及请求申诉。

一,本案混淆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前边我已谈的很清楚了,双方当事人所签定的两份合同,是两个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九八九年十月十日所签定的第一份合同是联营体,双方当事人从联营实施,到权利义务分配是十分清楚的,该花园商场大楼一层是十年使用的物权关系,一九九零年七月三日所签定的第二份合同该花园商场大楼一层是十年使用的物权关系。一九九零年七月三日所签定的第二份合同,该大楼第二层十年使用权是名为联营承包,实为租赁,而两审判决均混淆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均判为租凭关系是错误的。

二,混淆是非、偷换概念、歪曲临时建筑

未经政府城市改造,规划局城市规草,计划部门审批立项的建筑物(包括全市群众持产权证书的房屋),都属临时建筑。什么是不予安置的临时建筑:(1)没有房屋产权证书;(2)在施工场为解决施工人员临时吃、住、存放工具等所搭的临时棚房。审批手续须经市政工程管理局审批,上述临时建筑无条件拆除,不予安置。什么是合法的临时建筑与翻建。持有合法房屋产权证书。如进行房屋翻修时,必须在各管辖区建委领取许可证。花园商场大楼是在原有旧二层楼房的基础上仍翻建为二层楼。并经碑林区建委批准翻建二层楼(见附件十六)。翻建前、翻建后均持有西安市房地局所发的房屋产权证书(见附件十六)。注:一切手续均是旅行社办理)。请问:西安市所有持房屋产权证书、在未进行城市规划改造前的房屋哪一家不是临时建筑?又有哪一家持房屋产权证书的临时建筑,没有按照拆迁法合同法进行安置?更何况上述法律关系属拆迁方开元商场与被拆迁方(房屋产权人)花园饭店之间的法律关系,我方并非房屋产权人,况且花园商场大楼,花园饭店已经在开元商场得到了安置,请看在花园饭店投入到开元商场项目的总资产中,本案涉讼楼房补作价93922。5元。花园饭店总不能一方面将我方商场大楼十年使用的物权入股,一妇二嫁,另一方面与我方谈临时建筑不予安置,这可能天理国法不容吧。

三,双方所签定的合同合法有效,开元商城是不是国家建设是本案是否终止合同的条件。

由于双方所签定的合同合法有效,按合同中双方约定,“若因国家建设需要本合同自行终止”,因而开元商城是否国家建设,就成为四年五个月来本案争诉的焦点。(1994)西经初字第05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开元商城项目是西安市规划局统一规划,应视为国家建设项目(见附件十八)。1994陕经终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开元商城项目是西安市计委下发的计划项目书,应视为国家建设项目(见附件十九)。开元商场真的是不是国家建设项目,在铁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在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下,在历尽苍桑,血泪斑斑的四年五个月后,开元商城建设项目才有了正确的结论–不是国家建设。请看: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陕经再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原审判决以开元商城应属国家建设,按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认定依据不足”,开元商城不是国家建设项目总算搞清了,但以权代法合同以外的条款又出来了,请看该判决,本院认为:遇城市规划必须服从规划,当事人双方对此是明知的,虽然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遇有规划项目可以终止合同,但该条件属法定解除合同事由,非当事人意志所能决定。故该合同依法应终止履行”。该裁定如此践踏法律,实在让人无法容忍,既然判定双方当事人所签定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又未约定遇有规划可以不受合同法保护?略有法律常识的人都很清楚,规划法是政府进行旧城改造,宏观调控管理的法律的依据,是每一个公民必须服从支持而义不容辞的事情。请部:全市有哪一家不知遇城市规划必须服从?有那一家持房屋产权证书或合法有效的合同遇到城市规划没有服从法定的城市规划?又有那一家服从城市规划而不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合同法、拆迁法进行房屋安置处理的?开元商城的商业拆迁户(包括租用房地局公房户),又有那一家未服从法定的城市规划?但–是不是服从法定的城市规划就必须废除合同法、拆迁安置法?神圣法律岂能容忍如此随意亵渎践踏。

四、履行合法有效的联营合同,维护我方尚未使用七年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下发的陕经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毫不顾事实证据以及法律依据,以权代法,弃真取虚,城下之盟的掠夺了我花园商场及大世界艺术中心大楼尚未使用七年合法权益。但我坚信铁的事实将会把谎言打的粉碎,神圣的法律决不可能人任人亵渎践踏。因此根据以上事实,提出以下请求:1、撤销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下发陕经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2、开元商城建设不是国家建设项目,花园饭店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国家建设项目为由通知我方终止合同之日起给我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均由西安市花园饭负责并承担赔偿。6、履行合法有效的联营合同,维护我方尚未使用七年的合法权益(1)返还花园商场大楼第一层同等面积七年用益权继续履行合同(该楼第一层使用是联营体,是十年使用的物权关系)(2)赔偿二楼大世界艺术中心因甲方违约所造成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利率及本案诉讼过程中的一切费用。

制作假案,城下之盟,掠夺穆斯林墓地
祖茔骸魂声声唤,安能弃我于凌奸

地处西安市中心穆斯林集聚区,有二十六点二亩穆斯林坟地,地址:莲湖区香米园,是清朝同治年间西安穆斯林配合太平天国革命所埋尸体,穆斯林共同积资所购置,有西安市房地局解放前和解放后历史原貌版图为证(见附件一),有历史用墙围起的坟地现状及所挖出穆斯林先民遗骨、古兰经石碑、莲湖区公证处现场拍照后所出示的公证书等为证(见附件二),在此问题没有异议。(注:此坟地,目前仍埋有近万名穆斯林先民尸体)。十年浩劫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拨乱反正,一九八0年国务院下了188号文件,一九八四陕西省政府下发了168号文件,落实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确定了坟地归属问题,“基督教,天主教坟地属教会所有。佛教,道教坟地属全民所有。伊斯兰教坟地属集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对已占用的坟园、墓地、占用单位未建永久性建筑的,原则上应先退回坟主”(见附件三)。古夺都西安是全国八大城市之一,十三个王朝在此建都,是世界旅游景点,在深入改革开放的今天,党中央作出开发大西北的战略决策,西安是西北门户,要想长期保留这块坟地已不现实。在如今科技竞争、科教兴国的时代,经济是基础,教育是根本,从摇篮到坟墓,求知是每一个穆斯林的天职。关心下一代教育是每一个无私穆斯林的迫切愿望。钱从哪里来?靠大家积资,杯水车薪,靠财政拨款,财政困难,于是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西安市十七座清真寺在本市洒金桥西寺开会并形成决议(见附件四),且经伊斯兰教协会同意(见附件五),挥泪迁徒先民墓,建房积资办教育。并由陈光荣捐赠伍拾万元(500,000.00元)人民币作为起动资金将市中心穆斯林墓园干骨移迁后所建楼房盈利的百分之二十发展各清真寺伊斯兰教文化,百分之八十筹建一座全封闭式的现代化学校,筹建管理人员由各清真寺聘请(见附件六)。在这块2.6亩的穆斯林坟地中有5.403亩坟地在文革十年浩劫中,分别被莲湖区经委所属的两个企业西安汽车散热器厂(占用2.958亩),西安机电设备配套厂占用(占用2.355亩)。平坟头,未迁坟就挖地槽搭建简易“棚房”,并在挖地槽时,挖出了部分穆斯林先民遗骨。有原殡仪负责人(遗骨开票人)出示的证明,当时只开了一百三十具遗骨票,示见遗骨。在三兆公墓查寻,三兆公墓同志也未见此遗骨,群众对此提出异议(见附件七、八)。殡仪馆同志并对被占5.403亩坟地所埋尸体进行了预算(见附件九),按正常每具尸体可用地五个平方米计算,每亩地可埋尸体一百三十三具,被占用5.403亩坟地可埋尸体七百具之多。更何况从1862年百年来西安市穆斯林一直在此埋亡人。众所共知,此坟地所埋尸体如楼梯状(后来在此挖坟时,现场正是如此,见现场照片)。后这两个厂将该厂租给电器厂等厂座吃余利(见附件十)。一九九六年六月香米园坟地筹建处从承租方电器厂等厂被占坟地接收(见附件十一),接收后在此坟地现场挖出大量穆斯林先民遗骨,古兰经石碑等并经莲湖区公证处现场拍照后进行了公证,现场仍保留(见附件二证据)。西安市某些人对此二十六亩多穆斯林坟地唾涎已久,利用手中之权利,于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经莲湖区土地局采取报假欺上手段(见附件十二),毫不顾事实和党的民族政策的讹诈掠夺穆斯林坟地。将文革十年浩劫中所强占的坟地,在挖地槽搭简易棚房时所挖出的一百三十具遗骨(是被占5.403亩坟地所埋尸体的五分之一)说成坟已迁移。依据莲湖区土地上述观点,那么就是说,穆斯林坟地谁强占就是谁的,农民的土地谁强占也可以为谁的。岂不成强盗逻辑了吗?实在是荒谬之极。毫不顾在此5.403亩被占坟地保守的来讲埋有七百多具尸体的现实及现场所挖出大量穆斯林先民等铁的事实,古兰经石碑经莲湖区公证处现场拍照所出示的公证书等铁的事实,更不顾国务院下发的188号文件,陕西省政府下发的168号文件的政策精神,截止目前,没有任何文件能否定国务院188号文件和陕西省政府下发的168号文件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落实。以上事实,完全属于归还坟地,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问题。并且西安市土地局于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三日市土地管发(1997)第113号复陕西省土地局函《关于香米园坟地问题的调查报告》,对此坟地调查及如何处理讲的很清楚(见附件十三),但西安市某些人无视党的民族政策,无视国家法律,为掠夺这块穆斯林坟地,为掠夺我“花园商场”大楼的合法权益,为掩盖因“穆秉瑶”被市容委残害致死冤案,他们的犯罪,经精心策划,给我制作一起假案,罗织一套假证,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日因“穆秉瑶”案我赴京上访时将我从北京抓回,扣上了莫须有的盗窃罪。后采取欺上瞒下,混淆视听,谎言加暴力手段,制造出白色恐怖后,城下之盟,在未进入任何法定程序的前题下,便出动几百武警将挖出穆斯林先民遗骨和坟地强占。祖茔骸魂声声唤,安能弃我于凌奸。请问,西安市某些掠夺穆斯林坟墓的人。你们有没有先人?!如果你们先人的遗骨和坟地随意遭人侵占践踏,你们是什么心情。我们也是骨肉之躯!!!但我坚信,西安市某些人无视党纪国法,欺上瞒下,政令不通,以权代法进行犯罪的行为,决掩盖不住铁的事实,掩盖不住正直面而伟大的中国共产党,掩盖不住礼仪之邦的人民。阻挡不住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关怀与落实,阻挡不住国务院下发的188号文件,陕西省政府下发的168号文件精神的落实。还我亡人!还我坟墓!救救下一代孩子们!我们是无私的1

为掩盖他们的犯罪制作假案,穆秉瑶被市容委残害致死实况。

一,案件起因及非法残害情况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西安市莲湖区西羊市48号回民青年穆秉瑶在本市西郊白家口大兴路26号开设的泡馍馆,因下雨在馆外临时搭的彩条布(见附件一)与西安市容委人员发生口头争执,当时有人高声命令,把他带回去收拾,此时市容人员刘平、常红军、李平安、任春生、高志强、张春田、袁建华等在领导唐凯东、李增乐的带领下,将穆秉瑶强行推、拉、拽上一辆牌号为陕A-04503的跃进客货两用车的驾驶室内,将一个身高1.65米、体重101公斤的人强行塞进仅有30厘米的前后排坐位夹缝之中,罪犯刘平、常红军、袁建华等四人并蹲踩在穆的身上打、压、踩、跺、常红军用罐头瓶猛砸穆的头部,加大挤压的力度,置穆于绝死境地,此时,穆由脑部到脸部呈现高深度紫色,舌头吐出口外,牙齿紧咬舌头,口、耳、鼻内流出鲜血,拉到市容大队后致死。在市容大队将死者进行清洗整容后,为掩人耳目将穆尸体送到本市第一人民医院名为抢救,实为转移尸体(据该院医生证明,死者来时已死亡半个多小时)。

二,纵容、包庇、行政干预概况

十一月十五日案发当天上午,市容委主任助理张建民在大队部召集罪犯们进行第一次密谋,会上张建民指令其下属姜成把事先编写好的文稿反复向罪犯们宣讲,强调穆是自己上车的,我们没有打,车未回单位等内容。使罪犯们统一口径,统一思想,共守同盟。张建民说:这件事代表政府,不准胡说,谁胡说谁负责。你们下去按刚谈过的过程写个材料,相互看过后,交给李增乐,说:被害者是被请上车的,我们没有打,在车上发现死者的面部发青,拉到医院抢救无效,因心脏病死亡。十一月十五日,家属不知穆被带往何处,忙到管辖权的当地红庙坡派出所报案,当日下午五时许家属又来到该所,当时该所在座的有公安莲湖区分局马副局长,市容委有关领导王本祥。王本祥说,告诉你们一个不幸的消息,将你们的人带上车后,因高血压,脸色发青昏迷,送到第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十一月十六日,家属亲友及坊民马德彦,马金平等人到第一医院太平间认尸体确系“穆秉瑶”,翻看尸体时,口、耳、鼻流出鲜红的血液,遍体鳞伤,面部发紫,舌头向外突出,牙齿紧咬舌头(见附件三)。十一月十七日下午,在西安市民族宗教事务员员会会议室,市统战部召集市伊协领导成员开会,会上统战部张部长说:“穆是被请上车的,是因心脏病发作而死的”。与会成员当即问道,如果是心脏病发作死亡,那死者为何口、耳、鼻大量出知,伤上伤痕累累?此种现象作何解释,这位部长无言答对。十一月十七日晚八时,西安市民委主任马希泉通知各清真寺管委会及阿訇,在本市北院门办事处二楼会议室开会,有西安市信访局负责人,市民委主任马希泉,市容委主任孙涛、市伊协秘书长马德真、莲湖区市容办主任马建光、北院门办事处主任马明兰等。会议由民委主任马希泉主持,由市容委主任孙涛介绍情况。说:穆是被我们请上车的,是因心脏病发作而死亡“,同去太平间认尸的寺管会人员马德彦按捺不住内心的义愤,质问道:尸体伤痕累累,口、耳、鼻大量出血,心脏病发作会有这样的现象吗?由此看来,行政干预和纵容包庇是在有预谋,有计划的进行着。十一月十八日早晨,决定将穆尸体从第一医院拉到西安医科大学进行尸检。当时公安莲湖分局出动数十辆警车及有关部门对法医学院进行了控制。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八日,在本市止园饭店,西安市委书记兼市人大主任崔林涛,在陕西省政协会议上,面对与会的委员和代表公然宣称:市容委和回民个体户出了点事,市容委把穆请上车的,没有打他,在回队的路上发现脸上颜色变了,送到医院就不行了,市容委工作人员没有动手,他们说市容委打人,这样不好的,会影响“八大工程”。崔书记如此说法,不知是出自何种动机,是不明真相,还是偏听谎言,是纵容包庇,还是行政干预,全市各族同胞为此深感失望和不安。由于市委主要领导把调子已定好,下边的人就以死者是心脏病死亡运作起来。直到十九日(四日内)在铁的事实面前,不但未抓一个人,且说死者是心脏病正常死亡。法律何在!公理何在!中华民族的正气何在!就这样激起了广大西安人民的愤慨,街头巷尾无不议论此事,无人不感到愤怒和不平。由于事发当天,市容大队领导王本祥说死者死于高血压,十七日市委统战部张部长,市容委主任孙涛又说死者死于心脏病,加之面对活生生的铁证,而如此歪曲掩盖,使广大各族群众看清了他们使用的伎俩。约在下午三时左右,愤怒的群众纷纷云集西安化觉寺清真大寺,声讨市容委滥杀无辜,捏造事实的滔天罪行,有人建议道:西安罩乌云,北京有太阳,个别人无正气,他不可能一手遮天,给党和政府的脸上抹黑,旧北京告状去。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九日晚,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要与家属和代表座谈,参加座谈会的有,市政法委书记张留平,市委副秘书长高长安,市政府副秘书长吴长青,市公安局局长刘平,副局长吴金彪(主管西安市刑侦、预审、看守所)、民委主任马希泉,北院门办事处主任马明兰、西安医科大学法医学院院长、市检察院、市法院、法医学院主持死鉴的王智元主任等二十余人。会上,王主任回避实质性的介绍了死鉴概况,后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吴长青宣布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医科大学是西北地区最高学府,如果死鉴作完,必须以法医学院的鉴定结论为准处理此事件。”死者家属不知该鉴定结论出来后,是不是符合客观事实,会不会同样受到行政干预。如此急于决定难道不令人深思吗?再则,该鉴定结论作出后如果失误,那么有关部门的处理还能正确吗?但我坚信党的政策,坚信国家法律、尊重事实。坚信任何企图歪曲事实,左右法律,为犯罪分子开脱罪平的违法行为党和政府是决不允许的。最后,根据教规和民俗习惯,家属和代表要求明天将亡灵接回清真大寺,与会领导经协商表示同意,时间在二十日上午十时,地点在西华门距清真寺约300米。我受家属与西安穆斯林委托,作为首席代表,当时在现场,市公安局局长刘平问他身旁的办事处马明兰主任,哪个是陈光荣,接着刘平局长就从其衣服里拿出照像机拍照我,吴金彪副局长说:不要玩火自焚(注:在实施陷害我制作假案的阴谋中,吴金彪紧跟我,我在兰田县看守所关押期间,在法定程序规定的三个月预审过程中,吴金彪与我共见三、四次面,一次与兰田县公安局胡副局长,第二次与兰田县看守所所长面对羁押的全号室“监护人犯,有潘养利,张永立等,我当场揭露了他们的阴谋,我说:“吴金彪,你为了政治上往上爬,讨好市上个别“要人”,发政治的不义之财,无党纪国法,没有正气,你以权代法,制作假案,残害无辜,你也有家小妻子儿女”。他的嘴里吞吞吐吐所问非所答)。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十时,广大各族群众不约而同,约有五万余人来到所批准的地方接亡灵。十一时,灵车到西华门口,当悲愤的群众见到亡灵时,观其惨状无不伤心,泪如雨下。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更可怕的事情发生了,西安市个别“要人”签发了一份完全与事实不符的匿名材料,发往各区、办事处学习,题名为《关于11.15事件的有关情况》(见附件三),材料所谈内容及以陈光荣为代表……完全置客观事实不顾,肆意歪曲捏造事实,混淆视听,为悲愤的群众扣上一系列莫须有罪名,将手持活生生铁证的群众说成不明真相。丝毫不顾政府的形象和人民的利益,大胆的为罪犯开脱罪责,为制作冤假错案,使罪犯逃脱法律的惩罚,给无辜的受害者含冤昭雪而制订了指导方针(注: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二天)为陷害我炮制出马龙贤的假证)。

三,为罪犯开脱的理论根据……西安法医学院“死鉴报告”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局长刘平、副局长王锐,莲湖区政协副主席乌思尧在西安市秦鹂宾馆会议室,由王锐副局长给家属和代表们宣读了西安法医学院的死鉴报告书。结论:死者死于心脏病(见附件四)。实质上,穆秉瑶,38岁,出生于武术世家,从无心脏史。如此下去怎么办?西安市六百万人民生活在一个生命没有保障的环境之中,群众万分懮虑根据法律规定,我作为首席代表,提出对死者进行第二次尸检。家属并于九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向西安市检察法院递交了《要求重新死鉴的申请》(见附件四)但未得到答复。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由于市上个别主要领导的直接干预,西安市司法机关的司法独立性已荡然无存,家属向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各有关部门递交了要求西安市人民法院回避此案的《回避申请书》(见附件五)。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由于家属提出以上请求,有关部门不预答复,家属向陕西省政法委、陕西省检察院、法院呈送《上访请求书》(见附件六)。再次提出如下请求: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此案;2、使此案尽快脱离西安市行政干预的可怕环境;3、请求依法重新进行死因鉴定。在党中央、省委省政府的关怀和督促下,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历时四个月之久,又经过多方面艰难交涉,关于重新二次尸鉴才有了结果。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四家组成法医专家联合小组抵达西安,开始第二次死因解剖鉴定。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鉴定书(1997)高检技鉴第16号《法医学复核鉴定书》(见附件七)下发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结论外力作用致死)穆秉瑶被西安市容委残害致死的真相才大白于天下。但公安部、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司法部联合尸鉴下发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十日内未通知死者家属,并由该院刑一庭庭长兼本案审判长窦占平去北京活动。企图使上述部门联合下发的《法医学复核鉴定书》改为心律衰竭死亡。与西安医科大学所炮制出的死者是心脏病死亡的尸鉴报告书相吻合,企图包庇罪犯使其逃脱法律的制裁。该窦如此违法的要求,得到上述部门严厉的拒绝。在此情形下,四十日后才给家属和代表公开了第二次死因复核鉴定书,穆秉瑶的冤魂闭下了眼睛,弘扬了中华民族的正气,家属与广大的人民群众热泪盈眶,高呼中国共产党万岁!法律至上!真正体现了我们国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关怀下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也发了简报。(注:在给陈光荣制作假案、冤案的阴谋中“窦占平”毫不顾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竟然于1998年2月11日亲自到西安市公安局看守所罗织江影假证并作为证据,同日所谓审问我时,我当场揭露了窦占平的阴谋,该窦扫兴而去)。

四,掩人耳目的公开审理

虽然穆秉瑶冤情大白于天下,但案件在西安市仍然在黑暗中进行着。一九九七年五月十八日,我们在北京友谊宾馆会议室召开了关于“11.15”案件法学专家论证会上(见附件八)。与会专家一政认为,此案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极为恶劣,社会影响极大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不严惩不足以正国法。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借未央区法院礼堂进行了一场戏剧性的公开审理。

1、误导方向的公诉书

(1)在新《刑法》实施半年之久,第一次公审时,西安市检察院公诉员竟然置公安部、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司法部联合会鉴的《法医学复核鉴定书》于不顾,一意孤行,仍然使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草的公诉书(见附件九)他是依据西安市医科大学法医学医学院欺骗性的“死鉴报告”为根据。完全回避了本案的实质。(2)在九七年新《刑法》颁布实施之后,继续采用九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草的公诉书,就是执法违法、无视法律。(3)在九七年四月二日,最高检察院联合《法医学复核鉴定书》下发后,为什么不依据新《刑法》,根据客观的、科学的《法医学复核鉴定书》重新起草公诉书?为什么对记录在案的包庇纵容,现场指挥的主犯们如:张建民、李增乐、唐凯东等未提起公诉,使主犯逃之夭夭,逍遥法外?(4)在家属向市检察院曲银海公诉人提出质疑时,该公诉人说:采用西安法医学院“死鉴报告”因为时间太紧张,未能来得及修改公诉书。没有起诉张建民、李增乐等是怕影响面扩大。从以上看来,当庭宣读如此公诉书,是有意将这次公审引向歧途。对家庭提出质疑所作的解释,恰好证明了西安市司法人员所站的立场和所处的处境。

2、戏剧性的开庭审理

审判长在法庭上对罪犯的讯问是诱导式的提问。当犯罪分子回答问题时,多次指证犯罪主谋张建民和其它罪犯,均被窦占平审判长立即制止。并且说:“你只谈你,不要胡扯。”由罪犯回答法庭讯问时得知,与罪犯同乘一车对受害人施暴的另两名罪犯张春田、高志强仍逍逃法外,而窦占平审判长却不予理睬。在讯问包庇纵容主犯时,狄生忠、王本祥说,虚假材料和证明不是我让写的,我是按上级指示办事。王本祥说,我不是监察大队负责人,你们不要把我当成负责人。那么究竟谁是主谋?虚假材料究竟是谁让写的?又是按那位上级指示办的事?监察大队真正的负责是谁?对于以上如此重大问题,窦占平审判长却充耳不闻,置之不理。最后据罪犯刘平所写的陈述书(见附件十)和其妻写的检举材料(见附件十一)“我们不充当替罪羔羊”。我们才得知领队到案发现场并进行指挥的是领导唐凯东、李增乐(公诉书中没有这些人)。由此可见,真正策划实施包庇的主谋,现场指挥的主犯而西安市公安局没有抓?!检察院没有起诉?!法院不过问?!这是执法吗!!!根据以上事实,贯穿一线,可以直观看到此案的复杂性和恶劣性,由案件的起因和非法残害,由纵容包庇到行政干预,由欺骗性“尸鉴报告”到掩人耳目的公开审理,处处可见执法犯法的种种卑劣行径,字里行间无不渗透着祸国殃民、腐败分子的犯罪。由于此案在西安市个别主要领导的行政干预下,十一月二十三日所签发的匿名学习材料已为解决此案制定了方针和政策,此时,法律在西安完全失去了作用,盖子在西安仍然揭不开。西安有乌云,北京有太阳,我们只有再次赴京上访。但是西安市某些人很清楚随着此案的深入,必将暴露出他们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以及西安市公检法某些人以权代法、无视践踏法律,包庇罪犯。他们为了保护自己已在此案中的种种犯罪行为,而不择手段的采取先发制人,利用手中之权利给我制作了一起假案,强加上莫须有盗窃罪。

阴谋的实际概况

因为穆秉瑶被西安市容委残害致死案在西安的上述情况,我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从西安出发,二十三日到达北京上访,二十四日(第二天)西安市公安局十人左右到达北京,将我从北京抓后,在京关押四日,二十九日押回西安,在火车上就带上脚镣手铐,到达西安车站后,突然上来十几个人,手拿黑色的布套子问,那个那个,就用黑套子将我的头套了起来,此时,十多人把我一挟,双脚离了地,下车后将我塞进一辆面包车内,当时车开了两个多小时,我不知他们往那里开,他们事先早已安排好了。车开到目的地后,他们不准任何“监护人”给我说这里是什么地方,不准任何人与我说话,不准问我的名字,给我起了一个代号“9701”,从此,陈光荣这三个字就消失了。他们怕泄露他们策划的阴谋,对陪我的“监护人”(劳改人员)杨明星,强强等人法定的接见日也不准他们接见,连犯人上厕所放风时间,都不准我出监房门(房内放一马桶)“专人监护”。只要我出门,头部必须戴上黑套子,不让任何人看见我。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我被关押到兰田县看守所后,西安市公安局预审处三十日就开始了所谓“提审”,每天七、八个人二十四小时三班倒“夜审”,完全是无中生有的讹诈,我压根不知道,我谈话根本不笔录,我未说话,他们就自编自导自演笔录。由于不是事实,我肯定不签字。所谓的预审员看到他们采取无中生有、弄虚作、强加人意的非法手段我拒绝签字,其阴谋不能得逞时,他们又采取另一种手段,如:他们把所谓的笔录写完后,我看笔录是这样写的,问:“陈光荣,你怎么一会说知道,一会说不知道”。当时我就质问,你们从未没有这样问过话呀!预审员回答:你不要看我们的问话,你只看你的回答”。又说:“我想怎么写我的问话,与你没有关系”。他们采取如此手段,不外乎是为他们所策划实施的犯罪阴谋而罗织的假材料把水搅混,以蒙蔽上级法院及各级领导,使他们产生错觉,误认为陈光荣怎么一会说知道,一会说不知道。用心险恶是不言而明的。一九九七年十月二日,阴谋的实施发展到白热化,预审员为达到屈打成招的目的,他们用铐将我的双手举起吊到格档上边,鲜血直流,整整一天夜,(他们三班睡觉)第二天下午才将我放下来。至今双手麻木,伤痕尚在。兰田看守所谢、货等管理人员及监护人潘养利、张永立等均属知情人。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预审人员和武警到兰田看守所,用皮夹克将我的头包起来,拉到西安关押在西安市看守所西四排三室,有监护人员沈义成,雷荣信等五人(劳改人员)。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日,看守所陶所长,高副所长叫我:“陈光荣提审”,我戴着镣铐跟他们去了,没有在外边提审室,在里边二楼一间房子。我进入该房后,当时未见预审人员,只见身穿白大褂的三个医师,其中一个我认识是苏大夫,另外两个我不相识,约六十岁左右,戴着眼镜,我听苏大夫叫什么“教授”,当时此教授让我躺下说:把你的心脏血压检查一下,我当时认为正常的检查身体,万万没想到这是一起精心策划的阴谋,灭绝人性的检查身体。他们把心脏,血压检查完后,在我的嘴里塞了几片药片,又用长约十五公分左右,宽约一寸左右的针管将已配好的化学麻醉剂,从我的胳膊给我体内注射了进去,当时我的头脑中产生一阵剧烈的刺激后,就进入昏迷、朦胧,精神不能自主的状况。在此情况之下,三、四个预审人员就出现在我的面部及耳边两侧,与那个所谓的教授共同实施他们精心的阴谋,所谓“提审”,企图通过如此非法手段而达到他们实施迫害而要达到的目的。如此“提审”,数小时后,为了加深药的力度(此时我已清醒多了),当我识破他们非法而灭绝人性的法西斯手段时,即又上来十几个人把我按倒压住,从我臀部又注射了进去,又开始实施他们所策划的阴谋……又过了数小时,他们把沈义成、雷荣信等五监护人叫上楼将我掺了下去。至今头部留下严重的后遗症。本案于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然在“穆秉瑶案”开庭的地方未央区人民法院开庭,开庭后的庭审笔录未签字就拿走了。二十四日(四日后)才将所谓的庭审笔录拿到看守所让我签字。二十五日宣判。判决书打印日期二十三日。由于本案的非正常性,我对四日后所拿来的庭审笔录,是否是当庭笔录有疑问,有出入我未签字。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西安市政法委书记张留平(穆秉瑶首席对话人)亲自座阵下,在西安警察学校宣判,后将我带回看守所,从西三排七室转到西四排七室,重新给组合了一个监护班子,他们为了封锁我上诉,企图使我上诉流产,不准任何监护人与我说话,更不准监护人帮我写上诉状,制造的空气,谁与我接近谁将遭到毒打,张庆明、岳强等就是被打者,因而没有一个监护人敢正视我。加之当时我未见过上诉格式,上诉期限只有十日他们又采取让监护负责人雷荣信转我说给我一张纸用一张纸,那张纸用完了必须退回,才能给另一张纸。其目的是为了控制掌握我上诉内容迫使我无法上诉,揭露他们的犯罪阴谋。在此无奈的情况下,我只有委托岳嶙律师代我写上诉状。上诉状写好后,我当着岳律师面将上诉状交给西安市公安局看守所高所长,由其转给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上诉内容他们又掌握了,案卷在二审法院吴顺如律师阅卷时,江影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所谓的供词(上诉理由)关键的地方又被抽掉了六页。等等,等等,不一而足。

为何西安“无法”且政令不通

纵观本案的全过程,贯穿一线来看,案卷中大量的事实已证明:西安市个别主要领导及公、检、法某些人利用党和人民交给手中之权利,掠夺民财,草菅人命,包庇罪犯,制作假案残害辜,无视践踏法律,政令不通,欺上瞒下,诸候称霸,而毫无党纪国法到何等地步,实在让人难以置信,让人毛骨悚然。就此略举如下:一,他们可以随意将早已判决过的案件在未下发任何法律文书的前题下而制假弃真,重新审理判决。二,他们可以随意制作一起假案,将本案早已作出判决的档案中原材料及法律文书抽掉偷梁换柱,重新倒签、制作假法律文书,罗织一套前后相互矛盾并已相互印证的假证材料,陷害一个坚持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顺民百姓。三、他们可以随意将我吊起来刑讯逼供,毫无人性的几十个人将我按倒压住,给体内注射麻醉剂,在人昏迷朦胧,精神不能自主的情况下,非法实施他们所精心策划陷害我的阴谋。四,他们可以随意剥城我申诉权利,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一次次批示让其复查此案件情况下,面对本案漏洞百出,前后相互矛盾并已相互印证的假证,陕西高院个别主要领导无视最高法院,无视法律规定,仍表示此案不再进行复查而政令不通践踏法律。五,他们可以随意将象征着权利的公章,当成他们违法乱纪的犯罪工具,从市公安局建议起诉书、检察院起诉书、法院一审判决书,二审二次裁定维持原判。面对以上大量事实铁证;五次加盖公章,那一家不知此案是制作的假案冤案,有那一家不同情陈光荣,又有那一家有何办法,这一切根源在何处,根源在于制作假案的主事人是西安市委个别主要领导,维持假案和剥夺陈光荣申诉权的主事人是陕西高院个别主要领导。略有法律常识人一看就很清楚,尤如一个人自身患了恶性肿瘤怎可能自己将它剜除。因此法律在西安就完全失去了尊严而任意遭到践踏,党中央布署了“三讲”和“三个代表”精神,在西安便成了他们欺上瞒下走过程。六,他们可以无视国务院、国家经贸委不允许西安市对外合资搞商业零售的政策规定,无视国家计委审批权限的规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无视法律(开元商城系西安市经贸委计委审批)(待人民日报内参通报,得到中央主要领导批示后,才撤销了该项目)。七,他们可以丝毫不顾“花园商场”的诉讼主体,在未送达我方起诉书副本的前题下,通知我方一次到位,将一个企业自身行为,并且根据国务院、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明文政策规定,属非法建设项目,判为国家建设项目,不顾事实证据及法律尊严,更不顾最高人民法院下发(1994)第218号函,全国人大(1994)第0024条函,最高法院(1995)第6号民事裁定书及指令精神。且给我制作一起假案,将我投进监狱,城下之盟,掠夺了我方所建的花园商场和大世界艺术中心大楼尚未使用七年的用益物权。八,他们可以丝毫不顾陕西省政府下发的第168号文件精神,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落实。并且在西安市土地局于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三日土地管发(1997)第113号复陕西省土地局函已查清后《关于香米园坟地的调查报告》对此坟地调查及如何处理讲的很清楚(见市土地局1997第113号函)。而西安市某些人丝毫不顾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及伤害民族感情,利用手中权利,在未进入任何法定程序的前题下,出动几百武警将挖出的穆斯林先民遗骨和坟地再次强占。九,他们可以随意将一个无辜的回族公民打死,并作出一个虚假的尸检报告,说是心脏病正常死亡,欺上瞒下,草菅人命。十,他们可以利用手中之权利,随意将残害“穆秉瑶”的现场指挥主犯,策划包庇的主谋,不追究法律责任而逍遥法外。

略举以上十条铁的事实和证据。再充分不过的证明了西安无法且政令不通。其内幕:触目惊心,耸人听闻,他们滥用党和人民赋于的权利,肆无忌惮的干着损害党和政府以及司法形象的罪恶勾当,丝毫不顾给国家埋下多少隐患。不顾中国加入世贸和大西北开发所需的投资环境就是良好的法制环境,市场经济越发达,越须加强法制。不顾砍一树损百林伤害西安市近十万爱党爱国的穆斯林感情。不顾如此恶性循环,人民不再相信法律而导致民心向背社会造成的危害!为掩盖自己的犯罪,他们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欺上瞒下,指鹿为马,颠倒事非,渴淆黑白,采取令人不敢想象的犯罪手段,通过掩人耳目的法律程序实施上述犯罪。更使人无法想通的是:在党中央以“三讲”和“三个代表”精神抓党风廉政建设之时,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大西北开发越须以法治国,建全民主法制,迈向文明进步的二十一世纪,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打击党政领导干部渎职侵权,法院枉法裁判的形势下,面对上述一桩桩,一件件令人发指、毛骨悚然、并且铁证如山已大白天下的执法犯罪案件,制作残害无辜的假案、冤案。西安市委和陕西高院个别主要领导为掩盖他们犯罪而熟视无睹,不惜践踏法律,利用手中之权利,顶风作案,仍以莫须有盗窃罪再次枉法维持原裁定,将一个坚持了以法行使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无辜百姓,生拉硬扯推进一个罪案之列,将公民的人身权利玩于他们的股掌之中,使无辜百姓蒙冤有理无处讲,有法不能依,使某些真正的腐败官员及制作假案的执法犯罪者逍遥法外,无辜百姓含恨入狱冤沉海底。丝毫不顾党中央以“三讲”和“三个代表”精神抓党建深层内涵,且在三讲过程中演戏般的一次次回头望自查自纠,不知望的是什么?查的是什么?纠的又是什么?难道这一桩桩、一件件大量事实证据,不是铁的事实吗?分明是欺上瞒下,掩盖自己犯罪。我作为一个西安市的回族公民,深知回回民族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直接受益者,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以来,落实了各项民族宗教政策,使回回民族得到幸福和发展,确实来之不易,回回民族将永远感谢共产党,感谢党的改革开放以及民族宗教政策,回民将坚定不移的团结在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为祖国的强盛,为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尽一份应尽的力量。

尊敬的各位首长:我作为一个被判终身监禁蒙受不白之冤的“犯人”在此监狱之中,我的心情远不能以冤屈和悲愤来形容。但我坚信西安的乌云遮不住北京的太阳,遮不住神圣的法律,遮不住礼仪之帮的人民。因而我上述以上事实,恭请尊敬的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能高度重视以上所谈情况。给一个坚持了以法行使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惹怒了西安市委个别主要领导、而其通过掩人耳目的法律程序制作假案、惨遭迫害的无辜百姓作主。还西安市六百万人民一个正气,给西安市爱党爱国的穆斯林一个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以上案件事实,完全是正义与邪恶,腐败与反腐败,维护法律尊严和践踏法律的典型案件。又给一个坚持了以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无辜百姓制作假案,以莫须有的曾“授意”二字(盗窃罪)判为终身监禁,更是这些人利用权利进行犯罪的铁证。敬请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为民主持公道。期盼北京的大法官为民作主,为民申冤。泣血请求!我的冤案是在陕西形成的,制作假案的主事人是西安市委个别主要领导,政令不通剥压我申诉权及两次枉法裁定维持假案的是陕西高级法院的个别主要领导。如果让陕西高院纠正这一假案冤案,就好象一个人自身患了恶性肿瘤又怎能自己将他剜除。因此,我只有期盼党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各位领导,期盼最高人法法院直接立案复查,为民申冤。如果再次发函陕西高院复查,他们敢说真话吗?他们为掩盖自己犯罪则不知我又要在狱中含冤度过多少冬夏,甚至冤死狱中,泣血恳请尊敬的各位领导不弃一个普通正直而蒙受巨大冤屈和精神刺激近乎绝望的无辜公民提出的请求!

谢谢!谢谢!此致

陈光荣写于陕西省汉中监狱
200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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