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6月24日讯】苹果日报社论:日期: 2002年06月24日
难道往后所有交易前都要对方先宣誓并非恐怖分子,跟恐怖分子并无联系吗?
虽然特区政府正尽全力促使立法会尽快通过反恐怖主义法例,但是我们认为这项法例不仅赋予政府及特首过大的权力,当中很多条文及概念的定义又太过含糊不清,很容易造成滥权及令无辜者受害的情况,因此我们希望立法会议员不要在政府的压力下匆匆通过法案,反而该迫使政府就整个问题先作全面咨询,再重新提出法案。
严重威胁正常活动
首先应该看到,反恐怖主义法例跟现时很多针对跨国犯罪行为的法例不同,它有很强的事先预防、事先打击的意味。也就是说,法例不但惩处具体的恐怖主义袭击,即使只是被怀疑跟恐怖主义有联系、即使只是被怀疑跟“恐怖主义团体”有接触,也将会受到惩处。像这种以怀疑入罪,不需具体犯罪行为也能入罪的法例,对公民的言论及结社自由实在是莫大的威胁,对社会团体之间的正常活动交往也是极大的障碍;因为谁也不能预计,某些个人或团体会成为或被判定为恐怖分子或团体。
事实上不仅一般社会活动会受到“反恐怖主义法”的严重妨碍,即使正常的商业活动也难以幸免。香港银行公会在交给立法会及政府的意见书中就反映了这样的忧虑。公会在意见书中表示,按照政府建议的法例,市民甲出售了一辆汽车予市民乙,假若市民乙后来不知何故用这辆汽车进行恐怖行动,例如接载“恐怖分子”等,那么市民甲卖车所得的款项也会被视为恐怖分子的资产而被充公。这样市民甲便无辜地蒙受损失,像这样的法例不是很不公平吗?
更可怕的是,香港的私人公司及企业每天进行的交易数量非常庞大,它们根本不可能先确定对方并非恐怖分子或并非跟恐怖分子有联系才进行交易,更无法预知交易的对方会否有朝一日被判定为恐怖分子。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司、企业及个人在进行交易时便要面对货款随时被没收、充公的危险。
难道往后所有交易前都要对方先宣誓并非恐怖分子,跟恐怖分子并无联系吗?像这样的法例不是过严过苛又是什么呢?
不能损害基本自由
特区政府常说,通过反恐法例是香港的国际义务,香港有必要尽快行事。是的,香港的确有需要配合国际社会打击恐怖主义活动,但却不能因此而损害市民的基本自由及权利、却不能因此而妨碍正常的社会及商业交流活动。正如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先生所言,不能牺牲公民权利以达到反恐的目标(There is no trade-off between effective action against terrorism and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现时,特区政府提交的反恐条例正正存在严重损害公民权利、妨碍正常社会及商业活动的危机,故此立法会议员实在不应匆匆通过有关法案,反而该多观察外国有关法例的执行情况及进行全面的公众咨询,然后再进行反恐法例的立法工作。
──转自《苹果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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