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就业歧视 先依两性工作平等法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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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6日讯】台湾就业服务法和两性工作平等法都对于“性别就业歧视”有处罚规定,基于两者比较差异,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日前即认为应优先适用罚责较轻的两性工作平法,但两者最高罚金相差达十四倍,就服法的高罚则将英雄无用武之地。

据中央社7月6日报导,根据就业服务法第五条规定,违反性别就业歧视者应处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锾。

两性工作平等法也明定禁止性别歧视,违反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

由于两者的处分差距极大,劳委会幕僚讨论时,有人建议从重处分,也有人主张应由受害人循何管道提出申诉救济而定。

但因就服法与两性工作平等法属普通法与特别法关系,劳委会两性工作平等委员会议认为,基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仍应优先适用罚则较轻的两性工作平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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