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就業歧視 先依兩性工作平等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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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6日訊】台灣就業服務法和兩性工作平等法都對於「性別就業歧視」有處罰規定,基於兩者比較差異,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日前即認為應優先適用罰責較輕的兩性工作平法,但兩者最高罰金相差達十四倍,就服法的高罰則將英雄無用武之地。

據中央社7月6日報導,根據就業服務法第五條規定,違反性別就業歧視者應處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兩性工作平等法也明定禁止性別歧視,違反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由於兩者的處分差距極大,勞委會幕僚討論時,有人建議從重處分,也有人主張應由受害人循何管道提出申訴救濟而定。

但因就服法與兩性工作平等法屬普通法與特別法關係,勞委會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議認為,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仍應優先適用罰則較輕的兩性工作平等法。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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