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委会指劳退金制度是依宪法精神保护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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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7月8日讯】劳动基准法的劳工退休金制度可能违宪?对于部分企业的主张,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官员今天表示,劳工保险是对劳工的第一层保障,部分保费由政府补贴,具有社会保险意义;劳基法的劳退金属第二层保障,这是依照宪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精神所制定对劳工的保护,违宪的说法太沉重。

据中央社七月八日报导,全国产业总工会秘书长郭国文则认为,如果将劳工退休金与劳工保险合并,改制为所得替代率百分之五十的“年金制”,全产总不排斥取消劳退金制度;但如果企业的目的只是要删除劳退金,却没有补救措施,全产总不会接受。

目前适用劳基法且有劳保被保险人身份的劳工在退休时,除了可领劳保老年给付外,在同一企业工作满十五年且年满五十五岁,或在同一企业工作满二十五年者,还可领取雇主给付的退休金。

在经济不景气之际,不仅因为退休金所引发的劳资争议节节升高,有企业不满在分摊七成劳保费外,还要另外负担劳工退休金,因而向大法官声请释宪,指劳基法退休金制度侵害雇主财产权,也不符宪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国家为谋社会福利,应实施社会保险制度”的精神。

这项说法传开后,劳委会今天感到有些讶异。劳委会劳动条件处处长黄秋桂表示,劳委会事前不知道有雇主为此声请释宪。

黄秋桂解释,保障劳工老年生活的安全网有社会保险、企业退休金和个人储蓄等三层,劳保是第一层的社会保险,第二层就是劳基法的退休金,这是世界公认的原则,美国和日本也都有劳退金制度,并非台湾独创。

另有官员表示,劳退金制度是依据宪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国家为改良劳工及农民之生活,增进其生产技能,应至制定保护劳工及农民之法律,实施保护劳工及农民之政策”的精神而设计,目的在保护劳工,如果要说这是违宪,实在太沉重了。(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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