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8月20日讯】最近几年来,政府官员的腐败出现了一个新的趋势,那就是腐败之风迅速向基层蔓延。而且,各地查处基层干部从事巨额腐败犯罪案正以惊人的速度增长。有的人将这一现象归于中共只打苍蝇不打老虎。我部分同意这种看法。不过,我认为它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而且不是最关键的因素。在我看来,腐败从上到下蔓延且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是,除了政权得不到制约外,另一个主要症结是我国制定的法律及法规不仅不能有效地清除腐败,反而助长了腐败之风。
首先,政府明文规定国家干部享有种种特权,而这些特权与其他西方发达国家给予政府官员的待遇相比,显得极不相称。一个最明显的例子是政府有关法规,包括国家公务员条例等对国家干部的严格等级划分。根据国家公务员条例第10条规定,政府干部分为十五级。每级都有明确界定。这些不同等级的干部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不同的待遇,比如处级以上干部可以配备专用小车,厅级以上干部享有国家高级干部的待遇等等。这种自五十年代实行的法规已远远落后于世界的发展,属于典型的封建等级制度。这类将国民人为划分为不同等级的法规处处皆是,比如有关城乡户口管理的户籍条例,将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区别对待。又如有些法规将知识分子划分为高级知识分子与普通知识分子,甚至将教授与研究人员分成不同级别,同时明确规定教授相当于国家几级干部等。这种等级制度如果不尽早废除或大幅度修正,特权问题与随之而来的腐败现象恐难以从根本上解决。
其次,政府对党政干部与普通民众采取区别对待政策。当局对国家干部尤其是党委干部采取相当宽松的政策,而对普通平民百姓则从严管治。过去政府制订了一系列给予党员种种特权的法规。比如说,不同级别的党委领导犯下同等程度与数额的贪污受贿罪行时,较高级别的领导干部可以得到较轻的惩处,甚至免除处罚。记得以前曾在争鸣杂志上读到过一个中共中央的内部文件,其中规定凡是部级以上干部其家属,只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贪污受贿的钱财主动上交,就可免除刑事处罚。很显然,这一由党委发出的政策规定是与由人大制定的刑法相违背的。严格来讲,它是违法的。事实上,长期来当局对陈希同等案的处理明显比对一般干部的腐败案宽松得多。
与此对照,大多数民主国家对国家公务员即人们常称的政府官员的管理比对普通民众要求更高。比如政府官员一般不得收受价值超过普通礼品的礼物,如纽约市规定政府官员不得接收价值五十元以上的礼物,否则以受贿论处。而一般民众则无需受这一规定的约束。如果你不是政府公务员,有人愿意送你一栋别墅都没有问题。这方面做的较成功的有新加坡、英国治下六十年代后的香港、美国、瑞典等。比如在新加坡,公职人员,上至总理,下至一般公务员,除了薪水等外,没有任何其他特权。即没有政府配车,也没有官邸"住房"。
再次,刑法对贪污受贿等属于规范政府官员行为的条款有明显的漏洞。在刑法第八章有关贪污受贿罪的条款中,对于贪污或受贿数额较少的一般不予处罚。如383条第四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这意味从事贪污活动并不一定会受到处罚。再比如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言下之意上挪用公款三个月以内是允许的。如此以来,各级政府干部就很容易在金钱的诱惑下,抱着侥幸心理一步一步地走向犯罪。大家都知道,所有的犯罪都是从小数目开始的。如果我们给政府官员从事贪污犯罪迈出第一步打开方便之门,我们就很难在贪污问题象洪水一般泛滥成灾时关上闸门。最近一两年来,贪污数额上百万,挪用公款上亿的各级干部数以百计。而且越来越多的属于基层干部,如辽宁的赵国利,江苏的葛亚欣,河南的王利明,陕西的周长青,湖北金鉴培等贪污数额都超过两千万元;而广东的罗斌、邓宝驹,冯伟权,广西的凌海新,北京的关伟,河南的马江平,浙江的李伟民,福建的林敏华,云南的余卉等挪用公款都超过一亿元,有的达到二十几亿之巨!很显然,他们是一步一步地走向犯罪深渊的。
在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仍如此落后的情况下,如此巨额的腐败案普遍发生,怎不导致天怒人怨,人心思变!因此,如何从制度上解决腐败问题,是中国社会现阶段的当务之急。
原载《议报》/作者授权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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