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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带狗进入公共场所将被罚款

2002-09-0117:49 中港台时间|2000-01-0100: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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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日讯】(中央社台北一日电)中国大陆广东官方发布“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规定严禁携狗进入公共交通工具、学校、商场及公园等公共场所,违规者将被处最高一千元人民币的罚款。

中新社今天报导,大陆县级以上城市、工矿、港口、机场、游览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各镇(区)政府所在地三公里范围内被列为犬类禁养区;而在准养区内,则规定对狗实行圈(拴)养,以防恶犬伤人。(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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