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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乐妍涉贿选3度不到庭 检察官建议发通缉令

2021-01-27 19:49 中港台时间|02-01 11:1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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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01月27日讯】(大纪元记者郑宜芬台湾台北报导)有“女版黄安”之称的“女F4”前团长刘乐妍,涉嫌贿赂房客投票给特定候选人遭起诉。她已三度不到庭,法官27日要求律师7天内陈报不出庭理由,否则发布通缉。

起诉书指出,刘乐妍2018年7月将台北市住家租给一名女房客,月收租1万2000元。同年12月,刘乐妍要求房客票投罗智强,可减租1千元,房客当月只汇款1万1000元的房租,刘乐妍因此被检方依选罢法期约贿选罪起诉。

台北地院去年5月、9月开庭,刘乐妍分别以在中国工作等理由缺席。今年1月27日第3度开庭,她又透过律师郑志政表示,北京疫情严重,居住地区实施封闭管理,无法回台湾出庭应讯。

法官提示媒体日前报导刘乐妍在微博发文“台湾好危险,决定不回台湾”、“叫房屋中介私讯卖房子”等内容给律师。并表示去年12月3日就透过海基会将传票寄达刘女位于北京的住处,刘女签收应知道1月27日要开庭,而北京1月12日才实施封闭管制,她应有充分时间返台,认为刘女无正当理由缺席。

检察官也表示,刘乐妍居住的城市目前仍可以外出,未被限制入境,并没有正当的请假事由。她甚至还会劝在中国大陆的台湾人不要回台湾过年,“她有决心不到庭的意思”,已构成逃亡事由,建请法官对她发布通缉。

法官下最后通牒,要求刘乐妍委任律师郑志政7天内陈报其无法出庭的具体正当理由,否则将依法发布通缉。

责任编辑:苏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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