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国安法增订经济间谍罪 最重判12年罚1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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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2年02月17日讯】(大纪元记者钟元台北报导)为防堵中共窃取、挖角台湾关键技术或人才,行政院通过国安法增订“经济间谍罪”,刑责最高可处12年徒刑、并科1亿元(新台币,以下同)罚金,且未遂犯也罚。

为保护台湾高科技产业,防止重要关键技术外流,行政院会2月17日通过法务部、内政部、国防部会衔拟具的《国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及大陆委员会拟具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函请立法院审议。

中华民国行政院长苏贞昌表示,高科技产业是台湾重要经济命脉,近年来,红色供应链渗透台湾产业情形愈趋严峻,以各种手段磁吸我国高科技人才,窃取国家核心关键技术,“并刻意规避我国法律规范,未经许可在台从事业务活动,或假借他人名义,违法来台投资等情形”。

苏贞昌指出,上述对台湾资讯安全、经济利益、产业竞争力与国家安全等,均造成相当危害。为回应社会各界期待,保护台湾高科技产业,防止重要关键技术外流,有必要于法制面建立更严密完善的国安防线,加以有效管理并遏止不法。

苏贞昌表示,这两案送请立法院审议后,请法务部、国防部、内政部及陆委会,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各党团及社会各界沟通,早日完成修法程序。另外,未来配合修正条文施行,各主管部会应及早做好各项配套工作,并加强宣导,以利民众遵循,共同维护我国家安全与经济利益。

台湾立委王定宇在脸书发文说,行政院政院今天通过《国安法》、两岸条例修正草案,中国经济间谍最重判12年、罚锾1亿。他也会在《国安法》提出台湾军事采购案,不肖厂商以中国零配件、或伪劣零组件供应的犯行,加重相关的罚则。

行政院表示,两草案修正要点如下:

一、《国家安全法》修正草案部分:

(一)增订任何人不得为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所设立或实质控制之各类组织、机构、团体或其派遣之人,为侵害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之行为;且任何人不得意图在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或澳门使用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营业秘密,而为侵害国家核心关键技术营业秘密之行为。(修正条文第3条)

(二)增订侵害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营业秘密行为之刑事处罚与科处罚金刑时之加重级距,及鼓励自首、自白等减轻或免除其刑之规定。(修正条文第8条)

(三)为周延保护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营业秘密于侦查中不致发生二次外泄之风险,并促进侦查效率,增订于检察官侦办此类案件时适用营业秘密法第14条之1至第14条之3有关侦查保密令之规定,及此类案件属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之智慧财产案件。(修正条文第9条)

(四)增订违反本法侦查保密令者之刑事处罚,及于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或澳门违反侦查保密令者,不问犯罪地之法律有无处罚规定,亦有适用。(修正条文第10条)

(五)增订修正条文第7条第1项及其未遂犯与第8条第1项至第3项之案件,其第一审管辖权分别属于高等法院与智慧财产及商业法院。(修正条文第16条)

(六)增订法院得设立专业法庭或指定专人办理,以达审理迅速、妥适之立法目的。(修正条文第17条)

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针对受政府机关(构)委托、补助或出资达一定基准从事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业务之个人或法人、团体、其他机构成员,及受委托、补助、出资终止或离职未满 3 年者,明定其赴陆应经审查会审查许可;上开人员涉及国家核心关键技术之认定,及返台通报规定,另授权由国家科学及技术委员会会商有关机关订定相关子法。(修正条文第9条)

(二)增订大陆地区营利事业于第三地区投资之营利事业,非经主管机关许可,并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不得在台从事业务活动之规定,并修正其分公司在台营业准用公司法相关规定。(修正条文第40条之1)

(三)对于具有修正条文第9条第4项第3款、第4款或第6款身份之台湾地区人民违反返台之通报义务者,明定相关罚则。(修正条文第91条)

(四)增订将本人名义提供或容许应经主管机关许可在台投资之大陆地区人民等使用者,由主管机关处新台币(下同)12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罚锾。(修正条文第93条之1)

(五)大陆地区营利事业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营利事业,应经主管机关许可始得在台从事业务活动,增订将本人名义提供或容许上开营利事业使用而为业务活动者,处行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1,500万元以下罚金及对法人并罚规定。(修正条文第93条之2)

责任编辑:叶紫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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