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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有线电视频道减少逾1/3 达10天当月分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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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2年04月06日讯】(大纪元记者赖玟茹台湾台北报导)为配合有线电视数位化,同时兼顾消费者收视权益,行政院消保处6日审议通过,“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修正草案,当中明定系统业者基本频道数,减少超过1/3且达10天以上,业者应免除当月费用。

修正草案中,明定五项规范,包括调整收视费用时保障消费者权利;强化消费者个资保护;基本频道数减少时,业者的赔偿责任;无法收视、收视不良时,业者的到修时限及赔偿责任;契约终止时,业者负责取回机上盒且不得收取费用等。草案待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公告后,即可上路实施。

在收视费用调整时消费者的权利部分,消保处表示,像是消费者在契约有效期间,最高收视费用若有调高,消费者只需缴交原本契约的费用,但若是有调降费用,消费者则缴交调降后费用。另若消费者要求变更缴费方式,例如临柜、转账等方式,业者不得拒绝。

强化消费者个资保护方面,消保处指出,消费者申请有线电视服务时,应提供、出示足以辨识个人身份之基本资料,且可拒绝业者留存身份证等文件的影本,并在异动或终止服务时,仅需出示身份证明文件供业者核对即可办理。

关于系统业者的基本频道减少时,应付赔偿责任,消保处说明,若业者没有达到主管机关核定的当年度基本频道总数,且原因可归责于业者,业者应减收当月收费,或是用延长收视时间等方式赔偿;如果基本频道数减少1/3,且长达10天以上,业者应免除当月的收费。

此外,当用户无法收看或收视不良时,新法明定业者除非有跟用户约定修缮时间,不然应在接获报修后24小时内修缮,如果业者违反规定,应按日减收收视费用及机上盒租金,超过10天以上,则应免除当月收视费用及机上盒租金。

新法也明定,当用户与业者契约终止时,业者应派员或委托第三人取回机上盒及相关配件,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过若用户担心约定派员取回时间繁琐,可选择自行将机上盒及配件送还业者营业据点。

消保处呼吁,有线电视业者契约内容应符合“有线广播电视服务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的规定,若契约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经主管机关令其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主管机关将依《消费者保护法》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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