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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要住宅增值税豁免?弄清定义很关键

住宅增值税是加拿大《个税法》(ITA)中最容易被误解,也最复杂微妙。(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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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12月20日】(大纪元记者李平多伦多报导)很早以前,加拿大人是不用交资本增值税的。1972年1月1日,当时的老特鲁多领导的自由党政府进行重大税改,开始收增值税,50%增值部分计入应税收入。1980年底老特鲁多第二个任期内,2/3的增值部分计入应税收入,到1990年初进一步增至3/4,到2000年初在保守党政府领导下,又回调至50%,此后一直保持不变。

为鼓励加拿大人买房,避免对人们的最重要资产收税,1972年政府推出主要住宅增值税豁免。主要住宅增值税豁免,只要住宅符合纳税人主要住宅条件,基本上住宅本身及其相连土地任何资本增益,都享受增值税豁免。

后来增值税豁免有些微小变动,但基本结构几乎没变。但实际上,增值税是加拿大《个税法》(ITA)中最容易被误解,也最复杂微妙。

1980年代末,亚省有朋友买房住很短一段时间,然后挂牌出售,3年期间搬进搬出,共出售了11套房屋,但都认为是主要住宅,享受增值税豁免,因此均未报税。当时的加拿大税局(CRA)规定,主要住宅出售增值部分无需报税。

朋友这些房子交易真的全部享受增值豁免吗?仔细分析一下《个税法》中主要住宅定义,就会发现主要住宅定义其实非常复杂。住宅是否构成主要住宅,有以下几大要素。

主要住宅增值税豁免很复杂

自有,在某些情况下,屋主本人、配偶、同居伴侣或其他亲人常住居所。定义没对常住进行准确说明,但绝对不是一天。上述这种情况,屋主在短时间内频繁卖出买进,很难说构成主要住宅,因此短时间内卖出买进的炒房者,绝对无法享受住宅增值税豁免。这种房子,不能说是资本房产,严格来说,应该作囤积房产,不符合增值税豁免。

去年年初,渥京出台一项极其愚蠢的炒房税,即房产购入1年内出售产生的所有增值部分(屋主某些特定生活变故除外),视为全额纳税收入,而非增值收入。这个税项,不仅重复,而且荒谬,应废除。

1981年以后,夫妻或事实夫妻应共享主要住宅增值豁免,此前个人均可独自申请增值税豁免。在朋友的案例中,不存在这一问题。

住宅本身及相连土地不得超过半公顷,除非用于住宅使用和享受等必要目的,车道、网球场等不包括在其中。通常情况下,法院会考虑市政府最小细分地块面积,这种最小细分地块面积构成“必要”条件。同样,在朋友的案例中,不存在这个问题,这是因为朋友购买和出售的城市房屋地块面积远小于半公顷。

2016年税局开始要求报税时必须申报主要住宅出售和增值税豁免。主要住宅增值税豁免申报金额无上限,符合资格的,豁免金额可在1元至1,000万元之间,都有可能。具体金额是多少,很显然取决于主要住宅出售实际增值部分。

这种做法公平吗?很难说。国会议员们可曾想到,温哥华和多伦多有多少人申请了成百上千万的增值税豁免?

税局有必要设置增值税豁免申报金额上限吗?也很难说。但倒腾房子时,千万要搞清规定,确保卖出买进的房屋千真万确地属享受增值税豁免条件。◇

责任编辑: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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