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专栏】美国国父与宪法(10):古弗尼尔‧莫里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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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06月15日讯】(英文大纪元专栏作家Robert G. Natelson撰文/信宇编译)也许不太为人所知的是,开国先贤古弗尼尔‧莫里斯(Gouverneur Morris,1752—1816年)颇具女人缘。他身材高大,外形英俊,机智富有。即使他屡遭挫折,右臂被烫伤,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失去了小腿,只能依靠木制假肢行走,所有这些都没有影响他在女性面前表现得魅力十足。

他深受女性青睐,可能部分源于他对女性的真诚关怀。这一点在他力推的宪法最终草案里展露无遗。

个人生平

1752年1月30日,古弗尼尔‧莫里斯出生在位于现在纽约市布朗克斯区(Bronx)的莫里萨尼亚(Morrisania)家族庄园。他的父亲、祖父和叔叔都曾担任过一系列重要的殖民地职务。他的名字显得不太寻常,事实上这个名字来源于他的母亲萨拉‧古弗尼尔(Sarah Gouverneur)。

母亲萨拉是法国新教徒胡格诺派(Huguenot)的后裔,莫里斯本人在纽约新罗谢尔(New Rochelle)的一所胡格诺派学校接受教育,打下了扎实的法语基础。他也酷爱古典文学,对他日后影响深远。他经常讲的一句话是拉丁语“Medio tutissimus ibis”,来自于古罗马经典诗人奥维德(Ovid)的诗作《变形记》(Metamorphoses),这句话译成中文就是:“万事居中,必保平安。”

1768年,他在国王学院(就是现在纽约的哥伦比亚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就像同时代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一样,他在大学期间投身于反对英国殖民的革命事业。大学毕业后,他在纽约市一位知名律师的办公室当书记员,并获得了律师资格。

1775年,莫里斯被推选进入纽约省议会(New York Provincial Congress),该议会负责为纽约建立一个脱离英国统治的独立政府。作为省议会成员,这位年轻人协助撰写了纽约州的第一部宪法。1776年5月,纽约立法机构选举他为代表,参加当时在费城召开的第二届大陆会议。他直到10月才到任,随后服务了大约两年时间。离开大陆会议后,他继续在费城居住并从事法律工作

其时,罗伯特‧莫里斯(Robert Morris)担任国会的财政总监,1781年,罗伯特邀请并无血缘关系的古弗尼尔‧莫里斯担任助手。1787年初,宾夕法尼亚州立法机构将两位莫里斯都列入了参加全国制宪会议的与会代表名单。

宪法主张

在本系列第一篇文章《美国国父与宪法(1):绪论》描述的开国时期政治光谱中,古弗尼尔‧莫里斯属于“高端民族主义者”,他的政治立场与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相似,但没有那么极端。在莫里斯看来,中央政府应该对各州享有几乎无限的权力。联邦政府应该包含一个间接选举产生的终身行政长官,有权任命国家官员,并对立法拥有绝对否决权。政府还应该设立一个两院制的立法机构,两院根据财富和人口的分布标准进行分配。

莫里斯认为,下议院应该由人民选举产生,而贵族精英,无论从出身还是功绩来看,都是不可或缺的社会阶层,而且其利益应该由参议院代表。参议员应该由行政部门终身任命。他们应该有权力提出税收法案。他们也应该有资格担任行政职务,从而复制大多数美国人曾经嘲笑为“腐败”的英国政坛做法。

莫里斯认为禁止追溯法令(拉丁语:ex post facto laws,亦称为追溯性刑事法律)是不必要的,他赞成通过一个单一的全国性会议来批准通过宪法,而不是在各州分别举行会议。

莫里斯希望西部新开发的各州能从属于其东部的兄弟州。他希望政府能保留西部的大片土地。这将为政府提供永久的收入来源,并对西部人民进行一定程度的控制。

宪法贡献

事实上,在全国制宪会议上,大多数与会代表坚决反对他的诸多“高端民族主义”思想。在后来的岁月里,尽管他对于联邦拥有大量土地的设想确实实现了,然而这只是无视宪法的实际操作而已[参见拙文《关于联邦土地保留和宪法土地条款的初始理解》(Federal Land Retention and the Constitution’s Property Clause: The Original Understanding, 2005) ( pdf )]。

对于与会代表们大多拒绝高端民族主义思想一事,汉密尔顿和莫里斯的反应可谓大相径庭。汉密尔顿为此在公众面前消失了六个星期,然后在政治事务中意兴阑珊、消极应付。而莫里斯则一直坚守阵地,并力所能及地发挥自己的影响力。

例如,莫里斯是总统选举制度的一个主要设计师。他还提出了一些重要动议,催生了不少宪法条款,包括中止条款(第一条第9款第2项)、充分信任与尊重条款(第四条第1款)和(领地和)财产条款(第四条第3款第2项)等。

随着大会议程的深入,莫里斯变得更加关注保护各州利益,他反对国会对州政府颁布法律的否决权,并主张各州在参议院拥有平等的代表权。有时,他也会修正自己的观点。例如,他承认总统应该受到弹劾,而此前他的论点是反对总统遭到弹劾。

在全国制宪大会上,莫里斯的发言比其他任何代表都要多。他的机智和幽默常常令同事们开怀大笑,使严肃的会议气氛轻松起来。试举一例,为了强调依赖性强的人倾向于投票给他们所依赖的人,他说道:“在宗教中,众生很容易忘记他们的创世主;……而在政治事务中则不然。”

在奴隶制问题上,古弗尼尔‧莫里斯作为由纽约人转为宾夕法尼亚人的保守派,却是个反对奴隶制的激进分子。1787年8月8日,他在制宪大会上对奴隶制发起了猛烈的攻击。以下段落摘自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对莫里斯演讲的精彩描述:

“他永远不会同意支持国内的奴隶制。这是一种邪恶的制度,这是上天对奴隶制盛行地区的诅咒。看一下中部各州的自由地区吧,那里农业发展喜人,标志着人民的繁荣和幸福;而弗吉尼亚州、马里兰州和其它奴隶制地区的贫瘠荒原上到处都是苦难和贫穷。……向南走,你每走一步,穿过广大的奴隶制地区,就会看到大片沙漠,穷人的比例越来越高。

“根据什么原则,奴隶被排除在代表之外?他们是人吗?那就让他们成为公民吧,让他们投票。……允许奴隶加入代表制……否则结果就会是:乔治亚州和南卡罗来纳州的居民被强制送去非洲海岸,无视人类最神圣的法律,令奴隶们骨肉分离,离乡背井,使他们受到最残酷的束缚;在一个为保护人类权利而建立的政府中,比起纵容邪恶的奴隶制的宾州或新泽西州等地的公民来说,他们将获得更多投票权。……他宁愿为美国所有黑奴的(解放)而缴税,而不愿用这样一部宪法给后人留下笑柄。”

宪法起草风格委员会

正如本系列文章《美国国父与宪法(7):约翰‧拉特利奇》所阐述的那样,全国制宪大会通过了概述宪法的决议,然后将这些决议交给了一个由五人组成的“宪法起草细节委员会”来编写初稿。担任该委员会主席的是来自南卡罗来纳州的约翰‧拉特里奇(John Rutledge),他亦是大会的著名协调人之一。

在修改完善初稿后,大会选举了一个五人组成的“宪法起草风格与结构委员会”来准备一个半最终版本。主持该委员会的是大会的另一位著名的协调人:来自康涅狄格州的威廉‧塞缪尔‧约翰逊(William Samuel Johnson)。而其他四人是汉密尔顿、麦迪逊、来自马萨诸塞州的鲁弗斯‧金(Rufus King)和莫里斯。

可以说,这五个人经过精挑细选,汇聚了制宪会议代表的所有智慧和才华。

而委员会将实际起草工作交给了莫里斯。正如麦迪逊后来所言,不可能有更好的选择了。

在笔者早先发表在英文《大纪元时报》的“左派错了:宪法从未歧视女性”(The Left Is Wrong: The Constitution Never Discriminated Against Women, 2020)一文中,我描述了大会是如何做到宪法不作性别区分的。因此,根据宪法规定,女性与男性一样,可以参与国家政治事务,新泽西州早就已经这样做了。莫里斯通过自身努力促成了这个过程,他专门避免了“男人”(men)的泛指用法,在整个宪法草案中只是使用了“人”(persons)和“居民”(inhabitants)这两个泛指词语。

在精心准备这份宪法草案时,莫里斯充分利用了他所受的圣经教育、古典语言基础和英语口才涵养。在发表于英文《大纪元时报》的“探讨《宪法》序言的文风”(Understanding the Constitution: The Style of the Preamble, 2021)一文中,我阐释了莫里斯在撰写宪法序言时专门使用了诗意的韵律、押韵和半押韵等手法。而且,他的优雅文风和象征主义色彩在整个宪法文本中都有具体展现。

例如,序言中的各州名单被修改成了“我们美国人民”。原稿中冗长的23“条”(Article)缩减到简洁的7条,切合了圣经的编排。为了使宪法文本更容易理解使用,条款被分为若干“款”(section)和“项”(clause)。旧版中,政府由四个部门构成:参议院(Senate)、众议院(House)、总统(President)和司法部门(Judiciary)等;而在新版中则修改成了政府由三权组成:国会(the Congress)、总统和司法部门。

“几个州的最高法律”一词修改成了“国家的最高法律”,这个说法与英国《大宪章》(1215年)相呼应。“立法机构”(the legislature)变成了“国会”(the Congress)。此外,莫里斯专门将大多数名词术语大写,使文件具有传达威严神圣的古老气息。

晚年生活

实事求是地讲,古弗尼尔‧莫里斯在此后的《宪法》批准过程中没有发挥重要作用。他回到了自己的生意场上,并在1788年底前往法国,继续经营自己的商业生意。他在法国待了十年,活跃在社会高层。1792年,乔治‧华盛顿总统任命他为美国驻法国“全权公使”,他以这个公职身份在法国服务了两年。在私生活上,他还与法国小说家阿德莱德(或阿黛尔)‧德‧弗拉霍特(Adelaide (or Adèle) de Flahaut)发展了一段爱情,后者曾是法国时任外交部长夏尔‧莫里斯‧德塔列朗-佩里戈尔(Charles Maurice de Talleyrand-Périgord)的情妇。

1798年莫里斯回到美国,并于1800—1802年间在参议院任职。1809年,他在57岁之际,与35岁的寡妇安妮‧卡里‧伦道夫(Anne Cary Randolph)结婚,而后者是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的妻子玛莎‧杰斐逊(Martha Jefferson)的表妹。这是一段幸福的婚姻,两人生育了一个儿子。1816年11月6日,莫里斯因尿路梗阻引起并发症而离开人世,终年65岁。

结束语

综上所述,古弗尼尔‧莫里斯对于宪法的贡献仅限于他在全国制宪大会的突出表现。在其他与会代表拒绝了他的“高端民族主义”理念后,他仍然继续参与会议各项议程。他撰写了宪法中的几个条款。他的幽默风趣有助于维持会议进程。而且,最重要的是,他的开创式宪法起草工作为后世留下了一个模范的法律文件,不仅表达精确,而且文采优美。事实上,这个宪法文本写得如此漂亮出色,以至于后世的一些人错误地认为这个文本不可能表达精确;很显然,这些人错了。

通过非凡的智慧和文采,古弗尼尔‧莫里斯将一份单纯的法律文书变成了世界法律史上最令人难忘的文件之一。他的突出宪法业绩一直受到后世的敬仰。

本系列的前九篇文章,请点击阅读:《美国国父与宪法(1):绪论》、《美国国父与宪法(2):约翰‧亚当斯》、《美国国父与宪法(3):詹姆斯‧麦迪逊》、《美国国父与宪法(4):约翰‧狄金森》、《美国国父与宪法(5):埃德蒙‧伦道夫》《美国国父与宪法(6):詹姆斯‧威尔逊》《美国国父与宪法(7):约翰‧拉特利奇》《美国国父与宪法(8):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和《美国国父与宪法(9):乔治‧华盛顿》等。

作者简介:

罗伯特‧纳特森(Robert G. Natelson)是位于丹佛的科罗拉多独立研究所(Colorado’s Independence Institute)宪法法学高级研究员,曾任宪法学教授和宪法历史学家。他著有《原始宪法:宪法的实际内容和含义》(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第三版,2015年)一书。他还是总部位于首都华盛顿的美国传统基金会(The Heritage Foundation)组织编写的《美国宪法传统指南》(Heritage Guide to the Constitution)的撰稿人之一。

原文:The Founders and the Constitution, Part 10: Gouverneur Morris刊登于英文《大纪元时报》。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并不一定反映《大纪元时报》立场。

责任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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