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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外役监条例初审通过 关键条文进朝野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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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07月20日讯】(大纪元记者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20日初审通过外役监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但针对第四条的遴选标准,因为立委、行政院所提版本有所不同,有的版本是没缴回犯罪所得者、最轻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等不得遴选。因朝野意见分歧,所以部分条文保留送交党团协商。

针对受刑人能否被遴选的标准,行政院、立委、党团的版本不同。关于不得遴选的情形,行政院的版本增订,故意犯罪因而发生死亡结果、所犯最轻本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法的致公务员重伤者、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犯人口贩运防制法等,不得遴选。

时代力量党团的版本有,犯贪污治罪条例之罪或法务部调查局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认定要点所定之重大经济犯罪,其依法应没收或追征之犯罪所得尚未追回,不得遴选。另外,国民党团的版本也加入,所犯最轻本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不得遴选。

至于符合遴选标准,行政院版本有,一、受徒刑之执行,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累犯逾二分之一;二、有悛悔实据且一年内符合陈报假释法定刑期;三、在监行状善良、适于外役作业且无危害公共秩序、社会安全之虞。另外,考量累进处遇制度尚待研议,所以删除相关规定。

立委陈椒华表示,希望将贪污治罪条例、法务部调查认定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要依法没收追缴犯罪所得,若未追回就不应参与遴选,以及犯废弃物清理法、空污法等,也不得遴选。

立委郑运鹏认为,应考虑刑期,而非罪名,罪名有时新闻大了,就“众人皆曰可杀”,而且大家也会(针对罪名)加葱、加蒜等。

对于犯罪所得缴纳,蔡清祥表示同意,而且现在的遴选审查基准表中就有考虑到这点;各种条文、各种犯罪类型是否纳入,都尊重

此外初审通过的条文有,受刑人有妨害外役监秩序或安全之行为或怠于工作情节重大、违反返家探视规定,情节重大、受伤或罹患疾病致不适于外役监继续执行等情形之一,外役监应报请矫正署核准后,解送其他监狱执行。

另现行条文规定,受刑人作业成绩优良者,得许于例假日或纪念日返家探视。初审条文修正为,受刑人在监行状善良且无危害公共秩序、社会安全之虞,得许于例假日或纪念日返家探视。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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