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理大冲突案|男学生“暴动”等罪上诉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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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5年02月06日讯】(大纪元记者张瑛瑜香港综合报导)2019年11月理工大学附近发生多场反修例示威,期间警方在佐敦一带拘捕多名男女,其中两名学生“暴动”罪成,分别被判监50及56个月,他们不服提出上诉,其中一人因原审作供的警员的口供,与呈堂片段有出入,获上诉庭裁定上诉得直,成为反送中抗争中,首名“暴动”罪上诉得直的被告。

上诉人分别为林阡晴和廖康良。两人均被控一项“暴动”罪,廖另就持有木槌被控一项“管有攻击性武器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廖康良由大律师刘少仪代表。他们争议作供警员的证供与呈堂的新闻录像片段明显不符,原审法官没有充份考虑警方有可能混淆了廖和其他人的物品,并错误地以廖的衣着、装备、管有物品为基础作出有罪推论,尤其是错误地以为廖的背包内有生理盐水。

廖康良有专注力不足及有读写障碍。刘少仪指原审法官没有考虑廖的病情,以为廖能像正常人般理解案发时的情况而离开现场。原审时控方在裁决前亦同意不应就“管有攻击性武器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将廖定罪。

答辩人则指廖没有作供解释他因何在现场,原审法官有权根据所有相关证据作出推论,并称原审官认为廖管有生理盐水只是手民之误,不影响定罪的安全性。他又反驳廖的病情影响反应的说法,称呈堂片段可见廖被押离现场时步履正常、更两次向在场传媒大声说出自己的名字。

上诉庭表示,在重复观看相关片段后,认为作供警员的证供与片段所显示的影像“似乎存有不能磨合的根本差异”,原审法官没有处理证供的疑点,认为原审的裁定并不稳妥。高院最终裁定廖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及搁置判刑。

廖在裁决前获准保释。不过他由被定罪至今,已服刑约28个月。

急救员上诉人未能得直

至于林阡晴,她由陈国维大律师及邓咏芝大律师代表。林一方指,原审法官在法律上错误地认为,在“暴动”现场为他人提供人道医疗救护的人员,不受普通法的免责保护,又指原审法官裁定林参与“暴动”,但又裁定同案的另一名急救员罪名不成立。

判词提到,陈大律师在陈词中提出《日内瓦公约》有关医疗救援人员的人道原则以作支持,但又同时接受公约不适用于“暴动”。

答辩人则指林一方既然接受公约不适用,而且在原审时没有提出相关议题,亦不应在上诉阶段作出投诉。林与脱罪急救员的不同是两人的衣着装备,而且有影片显示脱罪急救员没有踏足激烈“暴动”现场。

就《日内瓦公约》相关的议题,上诉庭认为陈大律师的陈词似乎自相矛盾,并认为这项投诉只是学术议题,与本案无关。

就同案的另一急救员罪名不成立,上诉庭认为,二人的证供并非完全一样,两人被捕时的衣着装备显着不同,认为就林的定罪稳妥,维持原判。

案件编号:CACC194/2022 @

责任编辑: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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