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5年08月17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国内肝脏移植权威陈尧俐等4人,被控有偿中介9名病患赴中国进行器官移植,被检方起诉;法官审酌其犯后态度与缴回不法所得,判处缓刑,但检方认为此判决与社会正义不符,已提起上诉。




肝脏移植医师陈尧俐,被控与药品业务黄孟钧、黄妻杨岱霖、两岸器官移植中介林芳兰等人合作,于2016年至2019年间,收费中介9名病患赴中国医院进行器官移植,被检方起诉。
虽然有偿中介器官属最轻本刑1年以上之罪,但法官仍给予陈等人缓刑,彰化地检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陈尧俐非初犯 十几年持续非法中介
早在2008年间,陈尧俐就曾与黄孟钧中介病患至中国“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进行肝脏移植,事后病患死亡,彰化县卫生局认定违反《医师法》“执行业务违背医学伦理”之规定,移付彰化县医师惩戒委员会,经决议不予惩戒。2012年,他再与林芳兰中介病患赴同家医院,病患因手术失败当场死亡。
2015年《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正,明定器官中介应无偿且由行政罚改为刑事罚,但陈尧俐仍于2016年至2019年间藉看诊机会,持续与黄孟钧夫妻、林芳兰合作,中介9名肝、肾病患赴中国进行器官移植手术。
检方调查,林芳兰自2006年起从事两岸器官移植中介服务,后返台从事医疗业务时结识陈尧俐。陈利用看诊机会,将肝、肾病患者转介给林芳兰,中介至中国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进行肝脏移植,并收取相关费用,包含病患及家属的食宿与机票、林陪同赴中的食宿与报酬、购买器官费用、器官抢标费、中国医师报酬、中介费等。
林芳兰也自行中介1名末期肾脏病患者,前往同一医院进行肾脏移植,返台后病患在林介绍下改由陈尧俐看诊,并开立抗排斥药物。
同时,陈尧俐也与黄孟钧夫妻合作,以相同方式中介病患至中国山东青岛大学附设医院进行肝脏或肾脏移植。
器官移植费用依据血型与器官来源等因素收取,肝脏移植约需新台币500万至750万元,肾脏则需300万至350万元。
检方统计,陈尧俐中介9名病患合计收取1,466万元中介费、林芳兰中介4人收取330万元、黄孟钧夫妻中介6人收取225万元。
一审法官判决 各谕知缓刑5年
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审理医师陈尧俐等人中介病患赴中国进行器官移植案,认为他们收取的费用除了必要开销外,也包含个人报酬,带有牟取私利意图,不应适用减刑规定。
法官认为,陈尧俐等人明知器官移植应以无偿方式为之,且移植器官之分配应基于公平原则,其行为应受谴责。但考量4人犯后均能坦承犯行,并已将不法所得全数缴回,法官最终判处陈尧俐2年徒刑,黄1年10个月,杨1年8个月,林1年7个月。
最终,一审法官考量陈尧俐等人是因一时失虑触法,犯后均已坦承犯行,且已缴回不法所得,应当知警惕,无再犯之虞,因此各谕知缓刑5年。缓刑条件是陈、黄、杨、林4人须分别支付公库500万元、200万元、120万元、150万元。
检方上诉主张 判决与社会正义不符
对此,彰化地检署不服,已提起上诉。彰检发言人王铭仁向《大纪元时报》表示,陈尧俐等人共同中介器官移植,属最轻本刑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犯行涉及器官来源监管议题,与《伊斯坦堡宣言》及世界卫生组织(WHO)之伦理政策与指导原则所揭示的国际医学伦理潮流相悖,足以影响台湾国际形象及卫生医疗交流,影响甚钜。
彰检强调,本件缓刑宣告与《法院加强缓刑宣告实施要点》第7点所示原则(犯最轻本刑为1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或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个人法益、影响社会治安或国家利益者,以不宣告缓刑为宜)不符。缓刑制度旨在针对初犯、轻微犯罪而设,此案情节与危害公共利益重大,理应从重论处,而非宣告缓刑,方符社会正义及法制原意。
律师黄帝颖也向《大纪元时报》表示,虽然被告认罪并缴回不法所得在量刑上可能有所减轻,但法官仍可依情节严重性调整刑度。他建议检方在上诉时,着重说明器官来源不明、可能涉及活摘等情节,让法官意识到此案不仅是经济犯罪,更攸关对人性的基本考验。
2020年中国失踪人口达100万人,含二十多万名青少年。中国寻亲网运作25年后于今年7月15日关闭,引发社会对失踪青少年可能成为器官移植供体的质疑。同时,中共自2024年5月起施行《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推广器官捐献进校园,但器官来源不透明,同样引发疑虑。
台湾国际器官移植关怀协会黄千峰医师指出,中共活摘器官产业链涉及军队与公检法,受害者从法轮功学员扩及民众,失踪人口也可能成为供体,缺乏透明性与监督,呼吁禁止非法器官移植。◇ 相关新闻见“1年中介6人换肝肾 医亲赴中国指导手术”
责任编辑:郑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