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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法修法 学者意见两极

高雄大学政治法律学系教授廖义铭。(常怀仁/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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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6年03月19日讯】(大纪元记者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行政院去年提出《国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并已送至立法院审议,任何人不得为境外敌对势力有发起、资助等足以生危害于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的行为,立法院19日举行公听会,与会者指出,本次修法更能够精准定罪,不过也有人认为,这将导致司法审判仅凭言论的客观倾向即予论罪。

内政委员会19日举行《国安法》修法公听会。政院版《国安法》修正草案内容包含,任何人不得为外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所设立或实质控制之各类组织、机构、团体或其派遣之人为下列行为,如:发起、资助、主持、操纵、指挥或发展组织,足以生危害于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

陆委会书面报告指出,现行法对于“参与组织”者缺乏明确规范,行政院版提案增订参与组织之不法行为态样,可提前精准切断渗透链。另当前国安已不再局限于实体边界,政府有必要补强民主防卫机制,避免境外敌对势力利用网路便利性,在台湾境内进行分化与统战。

陆委会表示,本次修法目的之一在履行国际公约义务,透过增订网路服务提供者之协力义务,建立“快速反应、依法下架”机制,防止敌对势力利用台湾的言论自由来瓦解民主体制。

中央警察大学国境警察学系助理教授王智盛表示,过去用主观要件的意图危害国家安全的说法,实务上无法有效定罪,因为很难界定主观状况,现在采取形式适性犯的架构是正确的,用客观行为进行,也就是“足以生危害”国家安全,更符合未来在国安调查或国安法制应用时更能够精准定罪。

王智盛指出,台湾是全世界受到错假讯息攻击最严重的国家,欧盟、英、美等国目前没有采取行政机关广泛下架错误讯息,而是聚焦于平台责任、外国应用程式控管、系统性透明度的要求等。

高雄大学政治法律学系教授廖义铭认为,若法律仅要求行为“客观上足以生危害”,而不要求国家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危害国家安全的特定意图,将导致司法审判仅凭言论的客观倾向即予论罪。因此,必须坚持主观特定意图与客观具体危险并重的双重构成要件。

廖义铭建议,修正案应精确界定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定的客观情况或界定标准,例如将“国家安全”化为:防止泄漏特定国防机密、防止对关键基础设施的实体破坏、防止外国势力以非法手段干涉民主选举等;对于“社会安定”的限制,应严格限于使用暴力、煽动他人使用暴力或实施恐怖活动等具体且迫切的危险情状。◇

责任编辑: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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