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6年03月19日訊】(大紀元記者常懷仁台灣台北報導)行政院去年提出《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並已送至立法院審議,任何人不得為境外敵對勢力有發起、資助等足以生危害於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行為,立法院19日舉行公聽會,與會者指出,本次修法更能夠精準定罪,不過也有人認為,這將導致司法審判僅憑言論的客觀傾向即予論罪。
內政委員會19日舉行《國安法》修法公聽會。政院版《國安法》修正草案內容包含,任何人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如: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足以生危害於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
陸委會書面報告指出,現行法對於「參與組織」者缺乏明確規範,行政院版提案增訂參與組織之不法行為態樣,可提前精準切斷滲透鏈。另當前國安已不再侷限於實體邊界,政府有必要補強民主防衛機制,避免境外敵對勢力利用網路便利性,在台灣境內進行分化與統戰。
陸委會表示,本次修法目的之一在履行國際公約義務,透過增訂網路服務提供者之協力義務,建立「快速反應、依法下架」機制,防止敵對勢力利用台灣的言論自由來瓦解民主體制。
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助理教授王智盛表示,過去用主觀要件的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的說法,實務上無法有效定罪,因為很難界定主觀狀況,現在採取形式適性犯的架構是正確的,用客觀行為進行,也就是「足以生危害」國家安全,更符合未來在國安調查或國安法制應用時更能夠精準定罪。
王智盛指出,台灣是全世界受到錯假訊息攻擊最嚴重的國家,歐盟、英、美等國目前沒有採取行政機關廣泛下架錯誤訊息,而是聚焦於平台責任、外國應用程式控管、系統性透明度的要求等。
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教授廖義銘認為,若法律僅要求行為「客觀上足以生危害」,而不要求國家證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危害國家安全的特定意圖,將導致司法審判僅憑言論的客觀傾向即予論罪。因此,必須堅持主觀特定意圖與客觀具體危險並重的雙重構成要件。
廖義銘建議,修正案應精確界定危害國家和社會安定的客觀情況或界定標準,例如將「國家安全」化為:防止洩漏特定國防機密、防止對關鍵基礎設施的實體破壞、防止外國勢力以非法手段干涉民主選舉等;對於「社會安定」的限制,應嚴格限於使用暴力、煽動他人使用暴力或實施恐怖活動等具體且迫切的危險情狀。◇
責任編輯:陳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