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怡专栏:“天地”析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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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1日讯】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上周在记者会上说,反对为二十三条立法的词句偏激,“例如十二月十五日游行,有些口号说二十三条立法‘天地不容’,这不是极度夸张吗?如何天地不容呀?…支持的人说维护国家安全‘天经地义’,你可以说太简化,但有什么不妥?提醒市民有责任维护国家安全,我觉得没有什么不妥。”

董建华两次在立法会提及为二十三条立法,也用了“天经地义”这个成语,叶太自然不会说不妥了。

反对的口号说“天地不容”,支持的口号说“天经地义”,两方面都诉诸“天地”。所谓“天地”者,即不是人类后天产生的“经”与“义”,而是“先天”的,是天道、天意,若举头三尺有神明的话,那就是不可违背的神明之意。

反对二十三条立法咨询文件的人,提出来的诉求是有关立法违反人权;支持立法的人说立法是维护国权,是公民应尽的义务。究竟哪一种权是“天经地义”?损害哪一种权是“天地不容”的呢?究竟哪一种权才是“先天”的呢?

由人民、土地、主权而组织国家,肯定是“后天”的产物。国家的权力,与人民对国家的义务,都是组成国家之后才产生的。但人权,却是“天赋”的,是与生俱来的,人一生下来那一刻,尚未有任何可以履行的义务,他就应该享有文明社会中旁人必须尊重的“天赋人权”,包括尊重生命的神圣与人的尊严。当非洲部落士兵把六岁小孩的手臂活生生切断时,我们谴责这种暴虐损害了这个孩子的人权,我们毋须先问这孩子有没有尽到对社会、对国家的义务。

联合国人权宣言的最重要意义,就是意味容许一个更高的道德权力(即天赋人权)凌驾在国家对人民的主权之上。在没有这个宣言之前,国家权力被认为是至高无上的权威,一个政府可以对它所统治的人民为所欲为,其他国家看不过眼也不可置喙,否则就是干涉内政。有了人权宣言之后,个别政府就不再有“关起门来打狗”的权力,它仍然可以这么做,但道德上会受到更高的审判。

人权中的自由,包括言论自由,也是天赋的。美国开国前期,一个名叫Patrick Henry的人,在一七七五年说了一句话:“Give me liberty,or give me death”,原意是“给我自由,否则给我死亡。”中国二十年代启蒙时期将这句话译成“不自由,毋宁死”,更简洁有力。它的意思是,人权中的自由,比生命更宝贵,它是先国家权力而产生的,是“天赋”的,因此正是“天经地义”的东西。立法损害人权、自由,确为“天地不容”。

至于国家权力,公民的权利义务,则绝非“天经地义”而肯定是后天的东西。世界人权宣言所标志的观念是:国家、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尽量避免不必要地损害公民的天赋人权──即公民的自由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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