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发卡银行变更优惠措施应在60日前书面通知

【字号】    
   标签: tags:

(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3月18日讯】财政部金融局今天表示,信用卡发卡银行如果变更持卡人优惠措施,应在变更前六十日以书面通知持卡人,未符合规定的发卡机构,应重新完成通知程序;但对消费者有利的变更不在此限。

据中央社3月18日报导,信用卡市场竞争激烈,各发卡机构多提供免费附加优惠,以吸引客户,但由于免年费价格战竞争及经济不景气,最近部分发卡银行陆续取消信用卡免费附加优惠,并且认为不属信用卡定型化契约规范的内容,因此在通知持卡人方面引发争议,也引起金融局关注。

为加强保障消费者权益,金融局发函银行公会转知所有信用卡业务机构,规定有关信用卡附加优惠等攸关持卡人权益事项的变更,属信用卡定型化契约内容,应在变更前六十日以书面通知持卡人,未符合规定的发卡机构,应重新完成通知程序;但对消费者有利的变更不在此限。金融局指出,在市场自由竞争下,产品差异化行销是一种趋势,消费者在办卡前应检视自身需求,选择需要的金融商品,而发卡机构必须承担客户可能流失的风险,但对于降低消费者权益的事项,业者应善尽告知义务,并给予消费者合理的通知时间及方式,维护消费者权益。

(http://www.dajiyuan.com)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