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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购法律案 独厚特定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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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2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李明贤、许绍轩╱台北报导〕针对国防部多年来军事采购,始终采用限制性招标,独厚少数特定法律事务所,监察院认定此举有违政府采购法,甚至若干保密措施也有欠周延,有损国家权益,昨天依法通过纠正国防部。

  针对监院纠正,国防部官员昨天表示,未来正式收到监察院纠正案公文后,将进行检讨改进,并向监察院进行报告。

  根据监察院调查,国防部累计近年来委外法律案件共计五十三件,其中三十三件委托理律事务所,包括幻象、拉法叶、F16等三起重大军事采购案,国防部支付酬金高达六千八百零七万元,占所有委外法律案件酬金的七成八,其次为民福法律事务所有九件,比率达一成。至于委托其他法律事务所十二件,比率仅有一成多,监委廖健男认定其中有所疏失。

  理律事务所承揽大部分军购案件,过去也曾引起立法院高度关切,民进党立委蔡同荣甚至多次质询此案,据透露,由于理律负责人陈长文与当时的参谋总长郝柏村关系良好,才会出现此一特殊现象。记者昨天试图与郝柏村联系,但无法得知他的意见。

  监委调查也发现,军法局八十年间曾发文各级单位,指续聘陈长文担任长年法律总顾问,但各级单位因此误以为陈长文就是“国军法律总顾问”,一直沿用该事务所担任军品外购的法律顾问。

  监委举例指出,海军某项计划法律服务案,八十年由理律承接,其后衍生相关法律案总计二十九案,遴聘依据为海军七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计划法律顾问函,但八十八年五月采购法实施之后,海军仍沿用该函委聘理律担任后续相关法律事务,就是一项明显错误。

  监委强调,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遴聘法律顾问应依照采购法相关子法进行,“国防部军法业务手册”中也有规范所属机关遴聘法律顾问作业程序,但军方长期以限制性招标委聘特定律师事务所,显然有违采购法规定。

  据指出,在调查过程当中,军方以“基于长期合作关系建立忠诚度以及保密度信赖,非工程会建议的选任方式可以取代”,显示军方仍旧希望维持与理律事务所既有合作关系;但既然法律如此规定,即使军购属于机密,仍应遵守,军方因循旧习,未能依照采购法相关法规检讨改进,确有重大疏失。

〔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理律律师事务所主持律师陈长文表示,理律的确在八○年代为国防部的多起采购案合约提供法律服务;他强调,理律绝对对得起国家纳税义务人,且“政府采购法”在八十八年六月才实施。陈长文说,若监察院以国防部违反政府采购法而提纠正,绝对是错误。

  陈长文指出,“理律”在八○年代初期,接下国防部“剑龙”专案合约的法律服务工作,使我国顺利向荷兰购得两艘潜艇,后来又陆续承接了IDF、拉法叶舰等军购案的合约拟定工作,但在最近十年,理律已未承接国防部或军方的案子。

  陈长文说,他的确曾担任国防部义务法律顾问,但他认为监察院要调查的,应该是当时理律接下国防部的案子后,是否发挥应有功能;陈长文强调,若监察院调查后发现理律未发挥功能,那就应提纠正。

  陈长文也呼吁监察院应了解当时的时空背景,他说,八○年代政府多次对外采购军备,但军方缺乏对外采购的法律专才,而是由理律协助,政府才得以顺利完成采购合约。

  他说,理律提供的法律服务绝对一流,他当时还协助军方培养对外的法律人才,且在他的建议下,军方的法律系也从政战学校移至国防管理学院。

  陈长文强调,政府采购法在八十八年六月实施,但理律承接国防部的法律服务工作,是在八○年代,当时政府采购法尚未实施,不会有违反政府采购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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