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师谈法律(六十四)

“台底交易”与“虚无”的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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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6日讯】最近纽约皇后区华人社区内有一百万房产纠纷闹得华人社区家喻户晓. 牵扯该案的两方都喊冤,说自己是牺牲者。综合媒体报导,案发的致如下:
  卖方的说词是: 买方利用柜台交易把卖方引入陷阱,把应该是340万元的双方同意成交价在桌上明的和约上写270万元,而买方愿在台底暗给卖方40万元。结果买方只给了39.7万元, 并要卖方签一份额40万元借据。稍后, 买方不想买走340万的地产,而在双方另一土地交易上,买方把该项40万做为一部分付款,并且退还了卖方40万元借据的原件。
  在第二笔双方的土地交易完成后,卖方认为第一笔房产买卖已经取消时,买方向卖方提出诉讼, 要求法庭强制卖方按270万出售。案子一打就是好几年,最后法庭判卖方在今年10月份须完成过户卖出手续。买方呢﹖则称事实与此相反。
  对于事实的真相可能只有涉案的两方才真正知道。笔者由于没有见到法官判决的意见书,故不便加以评论。不过,刚过的这个周末,卖方在中文报上大篇幅刊登致布什总统的公开信,使笔者有机会看到一些相关文件。笔者不是双方的律师,也无意给他们提供咨询,不过本案确实给从事地产业的律师和其它投资、置业的民众敲响了警钟。本文就简单谈一下笔者个人想法。
  在房屋交易上,许多华人都为了避税或其它原因而使用台底交易的方式进行。台底交易是不合法的,而且是很危险的事。任何与台底交易有关的附件,因本身是非法的,故没有法庭会执行这些附件。所以万一有一方不认账,麻烦就来了。
  一般大多数正派的执业律师都不愿替客户完成有“台底交易”的房屋过户。其理由很简单,律师有责任维护法律,绝对不能帮助客户从事非法的活动。读者可能会说笔者是在讲大道理,其实从得到的小道理上来说,律师实在没有必要为区区一点小小的房屋过户律师费而替客人冒风险。如果经常替客人做此种交易,要知道,夜路走多,总有一天会碰到鬼。而且有些客人在出事后,会毫无迟疑地把所有的责任都推给律师,说其误导等等。如果所有的律师都不接受台底交易案子,笔者相信越来越少的客人会抱侥幸性钻这种空子的念头了。
  律师不愿替客户完成“台底交易”的第二理由是不能保护客人利益。不管买方或卖方想尽方法,每一种方法都不能有效地保护买方或卖方的“台底交易”。笔者经常遇见一些房屋买卖合约卖方在合约里加一句“卖方有权在过户之前单方面取消合约”。明眼的人一看就知道这份合约的底下有台底交易。可悲的是起草的地产律师还以为这样就能保护卖方在收不到钱时可取消合约。做诉讼的律师都知道, 这类合约在法律上属于“虚无”的(ILLUSORY)合约,没有法庭会执行的。在纽约州,一份合约在法律上是有效的,除非签约的双方都有责任去完成合约中约束的项目。如果签约的一方的签应该做的事是模糊不清楚的或者签约的一方是可不受约束的取消该合约,那末这份合约是虚无的,在法律上不能执行的。案例(Mocca Lounge, Inc. v.Misak,94.A.D.2d761,462 NYS 2d 704 (2d Dep’t 1983)。
  那末这次百万房产纠纷中的合约附件,给予卖方有权随时取消的条款是否属于“虚无”(ILLUSORY)的合约? 从英文报纸报导来说,法庭认为“定义不清”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试想, 根据这一条款如果卖方因房价上升而想取消合约而买方又无法强制执行合约的话,那末原来签的合约又有什么意义呢﹖所以被称为“虚无”的合约。
  但是笔者在研究了报上原文登载的有争执的附件后, 至少不认为在字面上,这份附件是“虚无”的。虽然该附件给予卖方单方面可取消合约的权力,但是该权力只有在买方违背其它同时与卖方之间的交易后才有效,这种单方面可任意取消的合约也是法律上有效的。
  一份约束双方的合约并不一定是无效的,只因为一方有权力可取消,而另一方无权取消。见案例(James B. Berry’s Sons Co.v.Monak Gasoline & Oil Co 32 F,2d 74 ,75 (8th Cir 1929))。
  法庭通常只要找到任何微小的限制单方可取消合约的权力,那末这种单方面可任意取消的合约也是有效的。最简单的例子就是当一个业主同时出售楼盘和在楼盘中的生意,卖方可写有权单方取消卖楼盘的合约如果买方不想同时一起买楼盘中的生意。
  那末这次纠纷为什么法庭判卖方败诉呢﹖笔者估计卖方可能没有向法庭提出他同时与买方之间其它交易的证据。笔者试着在所有报纸上刊登的文章和卖方的公开信中都没有找到任何实质的同时其它交易,那末剩下的, 同时其它们交易应该是那笔有争议的台底70万元了。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末法庭不得不判卖方败诉,因为任何台底交易的合约是非法的,法庭不会执行的,而唯一台面上的合约是270万的交易。至于那份40万元借据的复印件,笔者认为法庭应判买方败诉,因为根据“最好的证据规划”(Best Evidence Rule) , 复印件的借据是不能作为呈堂的证据。这次百万地产的纠纷,应该给所有从事地产交易的人们敲一次警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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