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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财贪色还贪誉 贪官犯罪呈六大动向

2003-09-18 23:08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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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8日讯】据检察日报报道,研究《检察日报》刊发的案例,发现当前贪官呈现六大动向这六大动向为:

  第一,贪官的群体性特征明显。南方某城市检察机关近年立案侦查贪官“窝案”、“串案”219件,占立案总数的71%。其特点是:在政治上涉案贪官拉帮结派,形成了紧密的人身依附性质的关系网;在经济上贪官之间互相利用,结成了利益同盟体。

  其二,贪官多为“一把手”。近年来,一些检察机关查处的大案要案,贪官为“一把手”的约占60%。比如,海南省工商局原局长马招德等人“买官卖官”案,涉及该省8个县、市工商局“一把手”。“家长制”下的一言堂,导致“一把手”一人说了算,直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其三,贪官善于用种种桂冠乔装打扮。眼下的贪官不仅贪财贪色,而且还贪荣誉。前面介绍的马招德头上就有一顶“全国归侨先进工作者”的桂冠。其他8个市、县的工商局长头上不是戴着“五一”劳动奖章,就是戴着“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桂冠,还有“优秀党务工作者”,等等。本网副总编李雪慧评论说,贪官戴上“桂冠”,实在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讽刺:它伤了其他踏实肯干、勤奋工作者的心,它为贪官们涂上了一层保护色。我以为,贪官喜欢戴“桂冠”,是为了罩上炫目的光环,企图掩人耳目,逃避查处。

  其四,贪官与黑恶势力同谋。“官匪勾结”,自古有之。而今,贪官与黑恶势力勾结,花样翻新。一些贪官利用手中的权力为黑恶势力获取非法利益撑起“保护伞”,而黑恶势力则心甘情愿为贪官“服务”。可以用这样两句话描述,追求权力和权势的最大化,不择手段地谋取共同非法利益,是贪官和黑恶势力赖以同谋的思想基础。

  其五,贪官雇凶杀人。近年来,有的贪官为了保护他们已经获得的既得利益,往往采取雇凶杀人的手段,以排除异己。山西省洪洞县城建局原局长薛文勋调整为局级调研员后,心怀不满,雇凶3人,将继任局长朱其林的房屋炸塌,炸死3人。这虽然只是一些极端的个别事件,但嗜血者的残暴却令人震惊。

  其六,贪官呈“外向型”趋势,一有风吹草动,便携款潜逃。有的贪官利用国际间法律的差异,国内犯罪,国外洗钱;有的利用资本跨地区、跨国境的机会,与不法商人勾结,在对方牟利后,在境外进行“交易”,赃款赃物滞留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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