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居民联名上书 质疑拆迁同法律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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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6日讯】大纪元记者萧辛报道/全国人大会议前夕,因拆迁受害的大陆民众上访及信访事件大幅增加。中国城市旧房改造和拆迁中居民因为自己的土地被征用和房屋被拆迁而遭受的利益损失和权利侵害现象已成为中国社会中拥有广泛受害者的社会问题之一。

8月31日,6名北京居民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指北京市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宪法》及国家制定的其它相关法律相抵触。上书者提请法律工作委员会对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5号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并予以撤销。

6名上书者在建议书中指出,当代北京大规模的拆迁改造中买卖关系的基本确立因素,都是以政府强制力迫使房屋所有人被强迫接受的,以至造成首都北京违法拆迁比比皆是,导致弱势群体得不到法律保护。同时以“司法解释”作为国务院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依据,导致北京市拆迁工作中引发的“行政诉讼案”,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据联名者称,此封建议书已于2003年8月31日用特快专递发出。建议书的征集签名活动正在继续进行。以下为建议书全文。

上 书

——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

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和《立法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我们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本建议书。

我们认为:北京市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宪法》及国家制定的其它相关法律相抵触,而该办法又是根据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5号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条款拟定的。

1、其中的强制拆迁条款内容严重的违反了《宪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和《民法通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并与《合同法》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七条之规定相悖。明显违反《宪法》、《立法法》等多部国家法律。

2、更为荒唐的是:《条例》将解决纠纷的权利交给了双方中的一方。如《条例》的第十六条规定不论是否达成协议,只要裁决书送达,不等法院判决结果如何,诉讼期问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如此规定形同虚设。因为:按该《条例》的规定,《宪法》、《立法法》、《合同法》的相关条款都不及《条例》的效力大,它可凌驾于法律和宪法之上。

3、利用强制手段让被拆迁人按照拆迁人所确定的价格成交,这是在强迫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对强迫交易属犯罪之举的法律界定是非常清楚的,拆迁人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交易,应受到《刑法》的严惩。当代北京大规模的拆迁改造表现为买卖与否、买卖时间、价款、买受及卖予对象这些买卖关系的基本确立因素,都是以政府强制力迫使房屋所有人被强迫接受的。以至造成首都北京违法拆迁比比皆是,甚至“不惜运用犯罪手段”(见《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7月30日报道“棒子队在行动”[附件一]),因此弱势群体得不到法律保护,致使上访人员数以万计。

法律不能保证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这是一切对国家抱有责任感的法律工作者和中国共产党的耻辱,当法律一旦丧失固有的逻辑、功能,成为强势的走卒,社会危矣!

因此,我们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委员会对上述《条例》进行审查,并依照《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八)项规定,行使人大的职权,予以撤销。或者按《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先予撤销行政法规。

为了便于了解实际情况,特附上2003年4月30日《中国经济时报》——“危改比非典更可怕”[附件二]和8月5日《中国房地产报》第5版“危改拆迁纠纷上诉难,有奥妙吗?”[附件三]供您们参阅。

4、值得一提的是,《城市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知识产权出版社)第60页[附件四],为强制拆迁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作为法律依据,但解释人头脑发涨,有意忽略了该《解释》的第九十五条的规定: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执行:
……
(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据此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遗憾的是,人民法院也“忘记”了该《释义》的相关规定。
以“司法解释”作为国务院制定条例的依据,违反了《宪法》第八十九条(一)项的规定相违背的。也就难怪北京市拆迁工作中引发的“行政诉讼案”,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谨呈 望求人大常委会慎重审查
此致,顺致诚挚的敬意!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
静候赐复

上书人:列出六位代表名单(其他签名人名单从略)
郑 志 (110103340111121)朝阳区安华里2区16楼2门402号
马捷民 (110102460311277)本城区葡萄园4楼三单元102号
刘景全 (130102450420031)朝阳区南新园15楼206号
蔡玉英 (110105194805130429)朝阳区南新园15楼206号
李 华 (110101196005260026)崇文区花市中三条38号
丁家祥 (132928193806150017)崇文区花市上头条49号

2003年8月30日星期六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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