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9月28日讯】在刑事辩护案中,众所周知, 出色的庭审律师能替客户解围﹔头脑不够灵活的律师会把客户送上断头台。大多数出色的律师也不是天生的天才辩护律师,只有对律师工作的热爱和钻研、再加上不断累积经验,才能成为出色的辩护。今天要讲的“电话账单”的故事,就是笔者在执业时变成一位成熟和成功的庭审律师途中的痛苦经验,供同行借鉴。
做庭审律师最担心的事, 是在庭审中某一项重要证据在对造律师以各种理由的反对下而不能呈堂作为证据。没有证据, 就会给庭审律师的证明工作造成致命伤害。
本故事发生在笔者一次庭审的案中。案子的被告被控“恐吓罪”。检方证人作证时, 说被告用手机通话恐吓拖欠被告的钱,说不然的话要伤害他。被告坚持检方的报案证人是诬告,被告只是频繁打电话催付钱从未恐吓伤害, 被告坚持清白. 案子只能由庭审(Trial) 来解决。办理这种“你说”“我说”的案子,任何庭审律师都会捏把汗上场,胜诉机遇率是50%。在交叉盘问检方报案的证人时,笔者先锁定报案证人所称被手机恐吓的时间。在休庭期间仔细研究对策。
被告客人提供了几份手机电话账单原件,上面的手机通话资料显示, 被告在检方证人所称被恐吓的时间并没有打电话。这些电话原件是十分有力的辩护证据, 由于这些证据是在休庭期间交给律师, 笔者根本无时间向电话公司发传票,请电话公司的人员来法庭作证鉴定这些电话账单记录是真实的。证据法明文规定, 任何庭外证词(Hearsay) 是不能呈堂的. 笔者以前曾详细介绍过“庭外证词”的概念,简单地说只要不是在法庭里作证的证词都不能呈堂,因为对造律师没有机会交叉质询这些证词。
这里的电话账单,尽管是原件但是属于庭外证词,因为被告想利用这些庭外证词来证明被告是无罪的, 那么检方应该有权力来向这些电话账单资料的可靠性提出质疑。如果发出这些账单的电话公司有关人员不来法庭的作证的话, 检方就无法向这些电话账单中的资料提出疑问。没有经过这样质问的过程,谁也不能保证这些电话账单中通话记录的事实真伪,以及其中的资料是在什么情况下记录的. 所以法庭不能让这些电话账单原件呈堂。如果电话公司的代表来法庭作证,这些电话账单原件就能被允许呈堂,因为根据联邦证据法第803(6)条商业记录(Business Records) 是庭外证词的例外。原因很简单,检方这时可以质问电话公司, 来确定这些电话通话记录的真伪。
说了那么多,笔者不知读者是否还是一头雾水, 为什么电话账单的原件不能呈堂,一般人包括不做诉讼的律师是十分难理解这些庭审的规则, 所以没有受过专门训练的自诉人是根本不能开庭审的,有时输了还不知道为什么。回到本案故事,当笔者试图把那些电话账单原件呈堂时,控方反对有效。虽然笔者已经有心理准备,但还是希望检方会不反对,因为政府检方的任务与私家辩护律师不同,政府检方不应以胜诉为最终目标,而应以维护法律正义为目标。当检方看见可使被告免罪的证据,应加以调查,而不应该是加以拒绝,以免于可能错误定罪好人,因为庭审时双方律师浑身解数辩论,检方大概会忘记了他那不把好人定罪的责任。
缺少这样可使被告免罪的证据,笔者当然紧张不得了,尤其是客人马上对自己律师的能力丧失信心,一脸责备的表情马上露出。笔者怎么可能给人解释“庭外证词”(Hearsay) 的概念呢。好在笔者已经身经百战,至少在表面上还能沉着应战。于是笔者转换询问问题的方向。笔者灵活地用侧面的问题切问被告,为什么他能记得十分清楚在那些时间里被告没有打电话给控方证人,来作证时是否看过某些资料。在律师提醒下被告告诉法庭,在来作证之前查过电话账单记录,所以能够准确地记忆,没有在控方证人所称的时间内通电话给他。
虽然被告证词没有比直接的电话账单原件的证据来得有力,但是给笔者作终结辩护留下伏笔。同时, 被告的证词说他来作证前刚刚查过那些电话账单,使他证词的可靠性提高不少。在作终结辩护时, 笔者义愤填膺地向法庭慷慨提出,检方预先知道他们的证人控告被告在某时某刻来电恐吓,却不去电话公司求证一下, 而被告今天在宣誓下作证,说他没有在那些时间内打电话给控方证人,被告的证词是十分容易被核对的,只要去电话公司查一下记录即可,所以被告要冒被控作伪证的罪而说谎的概率不大。反观之, 检方却没有排除至少一个可能性,那就是被告根本没有在控方证人讲的时间里打过电话。没有通话哪来电话恐吓。在本案中,检方并没有无可置疑地作证被告是有罪的。法庭接受笔者辩护,在休庭片刻后宣布被告无罪. 此刻,笔者已经没有往日那种胜诉时刻瞬间的快感,只有一种沉重的心情一下解脱了的感受。做律师难啊,做华裔律师更难啊,如果一旦输了,华裔律师无能的指责会接踵而来。对我们华裔律师来说,要打赢案子呢,好像那案子本来就是该赢的,而输了案子时,却一定是表现无能, 世界上哪有常胜将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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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克文律师谈法律(六十五)
电话账单原件不能呈堂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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