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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初选贿选 最重拟判刑10年

2003-09-29 03:15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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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苏永耀╱台北报导〕行政院会周三将讨论“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正草案”,为净化选风,首度将政党党内初选纳入规范,候选人若有贿选或使人放弃竞选的“搓圆仔汤”等行为,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最高二千万元以下罚金;草案同时列入排黑条款,经判刑确定者,终身将不得参选公职。

推荐选将违法 政党连坐

 草案并新增政党连坐规定,对于所推荐的候选人有违反选罢法相关行为,例如贿选、影响选务、选举期间聚众滋事等,经判刑确定者,将可按其确定人数,各处推荐之政党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锾。

 而针对立法院院长、副院长、直辖市及县(市)议会议长、副议长等选举,若对有投票权之人,行使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约其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者,将比照一般买票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为端正选风,选罢法修正草案这次大幅翻修,牵动条文达百余条,并全面提高相关罚责。

 例如对买票与“搓圆仔汤”者的罚责由原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均提高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部分也予以提高,买票者将并科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金,“搓圆仔汤”者则提高一倍,为并科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罚金;政党党内初选适用上述罚责。

竞选经费超额 不再处罚

 对竞选经费规定,草案将现行“最高限额”,修正为“最高金额”,除适度提高额度,候选人竞选经费支出若有超过最高金额者,将不再处罚。

 草案另将配合“政治献金管理条例草案”规定,明定候选人竞选经费设专户管理,竞选经费中的政治献金部分,应由依法设立之政治献金专户转存,如有结余,应存入政治献金专户,不为申报或故意为不实申报或未依规定检送相关凭证者,则处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锾,以符合实际。

 对于参选资格限制,草案亦有所放宽,将删除警察、警察学校学生、现在学校肄业学生不得登记为候选人之规定;不过,对于服替代役之现役役男,仍比照现役军人与军事学校学生规定,列为不得参选公职的对象。

 另为防杜选民以不实的户口迁徙取得选举权,将配合户政机关,把居住期间限制由四个月修正延长为六个月,以有效防止幽灵人口问题的发生。

 草案还规定政党及任何人于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时间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发布有关候选人或选举之民意调查资料,亦不得加以报导、散布、评论或引述;先前发布的民调,并应载明调查单、抽样方式、样本数、经费来源等内容,若违反将处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锾。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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