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公安人员纵容犯罪只被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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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3日讯】 1月9日上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曾轰动一时的白山市“三于”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案进行终审宣判,主犯于占君、于占才、张树国3人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牟智刚等4名涉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新华网1月12日报道: 黑社会成员于占君、于占才、于占伟一伙之所以能在当地结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非作歹,大肆实施杀人、伤害、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是因为得到了当地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保护。 

报道说: 1997年,于占君、于占才以承包白山市江源县松树镇煤矿一号井为依托,不断扩充经济实力,控制组织成员,通过各种手段拉拢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逐步发展成为黑社会组织。

报道又说: 原江源市公安局政治处副主任牟智刚、江源县公安局“特情”中队长韩英真,违反吉林省公安厅的规定,将公安局原有的一个物资经销处法人代表更名为于占君,于占君向刑警队交管理费2.9万元。此外,牟智刚还将刑警大队的公安专用车辆牌照借给于占君使用近两个月。韩英真于1999年初,私自允许于占君家的三台运输车喷印上“江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字样。原江源县公安局刑警邹胜峰,明知于开心是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不但不予抓捕,反而勒索钱款,致使被告人于开心继续实施抢劫、盗窃犯罪。砟子刑警中队副中队长杨兆军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明知于占才是犯罪嫌疑人不予抓捕,而且隐瞒不报,致使于占才继续实施犯罪。

在这一案件中,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主犯于占君、于占才、张树国3人死刑。于开心等同案其他9名被告人因犯参加、纵容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及其他罪行,被判处14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对原江源县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牟智刚、刑警邹胜峰、“特情”中队长韩英真、砟子刑警中队副中队长杨兆军4人,只以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名,轻判3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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