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员收入应以薪资所得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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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5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陈丽珠╱台北报导〕保险业务员与财政部赋税署对于业绩给付课税问题僵持不下,保险经纪人遂透过行政救济方式提出诉愿,财政部诉愿会支持赋税署立场,强调保险业务员招揽业绩给付不属于执行业务所得,而是薪资所得,不得自行扣除20%的成本费用,一旦短漏报所得,将处所漏税额2倍以下罚锾。

 民国88年间,赋税署曾经发过解释令,明订保险业务员的收入属于保险公司的聘雇关系所取得,属于薪资所得,但保险业务人员却认为,其招揽业绩所得应该是执行业务所得,并积极向财政部争取以执行业务所得方式课税,却未得到回应,因双方立场迥异,保险业务人员遂将招揽业绩给付以执行业务所得报税,造成事实,透过行政救济方式向财政部诉愿会提出诉愿。

 诉愿会表示,由于保险业务人员不服其业务所得列入薪资所得申报,而遭到国税局通知补税,遂提出行政救济,近几年,每年约有10-20件诉愿案件,为此,有必要重申赋税署的立场。

 诉愿会表示,所得税法所称的执行业务者,系指律师、会计师、建筑师、技师、医师、药剂师、助产士、以及著作人等等,即是个人以特定技能自立谋生者。保险业务员取自其所属公司给付的报酬,就算是招揽业务给付,性质上仍然是属于在职务上或工作上取得的收入,应列入薪资所得,非属于执行业务所得,不得扣除成本费用。

 诉愿会重申,保险从业人员申报综合所得税时,应将其收入列为薪资所得申报,不可自行扣除20%的必要成本与费用,一旦短漏报所得,将处所漏税额2倍以下罚锾。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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