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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艳芳生前投保千万遭拒赔

2004-01-15 10:18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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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15日讯】据楚天都巿报1月11日报导,已故艺人梅艳芳在2002年投保的一份保单,日前被保险公司以漏报病情为由,拒绝赔偿千万的保金,但保险公司将当初梅艳芳为这张保单所缴的的保费发还给了梅妈。

消息来源指出,梅艳芳在2002年得知罹患子宫颈肿瘤后,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保险,连同其在演艺事业高峰时期1990年前后曾买下的一份2000万港元的高额保险,总保额达到3000万港元。不过,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梅艳芳并未将患癌的事实在保单上如实申报。

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规定,如果投保人违背诚信原则,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可以不退还保险费。因此,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但专家指出,人身保险合同中有一条不可抗辩条款(不可争条款或无争议条款),其含义是,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期后(通常是两年),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或者主张解除保险合同,也就是说保险人以投保人隐瞒、漏报、误告等理由予以抗辩的期限是两年,若超过两年保险人便不得以此为由拒付赔偿金。因此,假如梅艳芳能活到2005年前后,也就是自1000万港元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满两年,那保险公司尽管万般不愿意,也得拿出1000万港元给予赔付,这就是不可抗辩条款的题中之意。@(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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