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15日訊】據楚天都巿報1月11日報導,已故藝人梅艷芳在2002年投保的一份保單,日前被保險公司以漏報病情爲由,拒絕賠償千萬的保金,但保險公司將當初梅豔芳爲這張保單所繳的的保費發還給了梅媽。
消息來源指出,梅豔芳在2002年得知罹患子宮頸腫瘤後,買了一份保額高達1000萬港元的保險,連同其在演藝事業高峰時期1990年前後曾買下的一份2000萬港元的高額保險,總保額達到3000萬港元。不過,在購買第二份保額1000萬港元的保險時,梅艷芳並未將患癌的事實在保單上如實申報。
按照香港的保險條例規定,如果投保人違背誠信原則,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可以不承擔保險責任並且可以不退還保險費。因此,梅豔芳去世後,便傳出保險公司拒賠1000萬港元保險金的消息。
但專家指出,人身保險合同中有一條不可抗辯條款(不可爭條款或無爭議條款),其含義是,從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滿一定時期後(通常是兩年),保險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違反誠信原則,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爲由,否定保險合同的有效性或者主張解除保險合同,也就是說保險人以投保人隱瞞、漏報、誤告等理由予以抗辯的期限是兩年,若超過兩年保險人便不得以此爲由拒付賠償金。因此,假如梅豔芳能活到2005年前後,也就是自1000萬港元的保險合同生效日起滿兩年,那保險公司儘管萬般不願意,也得拿出1000萬港元給予賠付,這就是不可抗辯條款的題中之意。@(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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