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1月1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何天立、陈丽珠、吕清郎、李靓慧╱台北报导〕信用卡正附卡的连带清偿责任引发社会讨论,台湾行政院消保会最近召开法规专案小组会议,会中决议信用卡附卡持有人,不需为正卡持有人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账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因为原来的规定违反定型化契约的基本原则,也违反消保法的诚信及平等互惠原则,将请财政部修正定型化契约。
对此,财政部金融局已函请银行公会尽速讨论适法性并研议因应措施,作为修改定型化契约范本的参考依据。而银行公会则说,将在接到财政部指示后,针对定型化契约进行研究﹔不过,有银行业者认为,当初的定型化契约已获得消保会的同意,现在却因为判决结果迥异的案例,推翻原有的定型化契约,似乎未尽合理。
消保会法制组组长黄宏全表示,发卡银行规定附卡持有人必须偿还正卡持有者的债务,是违反定型化契约的基本原则,因为将让其负担无法知悉、无法控制的重大风险及损失,且附卡持有人并非契约当事人、他们没有审阅契约,银行也未告知其连带责任,要求非契约当事人负连带责任,即违反契约法的基本原理。
黄宏全指出,信用卡的核发,除未成年申请人须由法定代理人连带保证外,其风险控制的本质是以申请人的个人信用状况为征信,并未要求申请人征得连带保证人后才准予核发,而目前的规定变相使附卡持有人,成为正卡持有人的无限责任连带保证人,并不利于消费者。
他说,附卡的最大特色,是正卡下的附属卡片,因此正附卡共用消费额度、正卡持有人可片面终止附卡使用契约、正卡若被银行终止则附卡亦不得继续使用……,就附卡申领使用的本质与目的而言,附卡持有人仅需对于自己的消费账款负清偿责任。
金融局表示,由于法院对附卡持卡人是否应负担正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应付账款,作出结果截然不同的判决,财政部很重视相关判决对持卡人权益的影响,去年底函请银行公会就此项约定内容尽速讨论。
一旦附卡持卡人认为负担正卡持卡人应付账款的风险太高,也可以向发卡机构要求停卡,至于附卡持卡人“知”的权利,可藉由发卡机构的通知来加强。
发卡银行表示,目前要申请信用卡并不难,即使过去如SOHO族、特种行业等难申请到信用卡,现在照单全收,附卡早已是副产品,发卡作业一直也都随同正卡办理,要求附卡连带负清偿责任,多数银行也认为并不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