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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贻春:无害的行动自由是社会前进的原动力(三)

郑贻春
2004-01-28 18:32 中港台时间|2007-12-11 06:3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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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8日讯】
(4) 从事无害于他人的政治、经济、文艺、教育、科技活动等等的一切权利
为了最大限度地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必须允许他或她从事一切有益于他们个人、从而也有益于社会的活动,以不妨害他人、从而也不妨害社会为限度。社会对人的种种限制应当以法律为准绳,而不应以制定的政策条文为规范。

我们过多地强调了人的能力的有限性,而忽视了人的创造力、想象力和其他能力、亦即人的潜力的无限丰富性;我们过多地注意了人的思维的单一性、统一性和规范性,而忽略了人的思维的繁杂性、多变性和无法统一的特性;我们过多地寻求人的工作的单一性、统一性和不变性,但却忘记了人的工作所应具有的多重性、多样性和变动性,等等。社会生活因为是人的生活,所以是万花筒,而不是一个模子套下来的某种死板的、僵硬的和无所作为的“产品”。人不是事先规定好了的模型,人的一切和有关人的一切也都不是某种大小不同的“典型”,人的一切都是处在永无宁息的变化之中、流动之中的,因为人本身就是永恒地处在这么一种状态之中,人类文明由此而活水不断,生生不息。

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人有自由地从事各种有益于自己的(以不妨碍他人为限)活动的可能性。这种活动的可能性愈是丰富,愈加证明社会发展的迅速变化,愈加远离传统的束缚状态。人对自己的全面解放正是建立在人的思想及其所由形成的活动的可能性无限丰富地展开的基础之上的,人正是以此为前提而成为人自身的,亦即不脱离自己的本质而存在的。这种极大地提高了的自由度的实现是验明人之为人的里程碑式的绝对可靠的标准,整个人类发展史就是为着达到这一标准而继续着它的千古不朽的伟业的。

政治活动的自由度乃在于人人都有参政议政的权利,都有成为政治家的可能性及其现实性,都有从事政治活动的可行性及其合理性,从事政治活动的不受干预的权利,等等。经济活动的自由度乃在于通过正当而合理的途径,亦即通过自身的劳动而获取相应的报酬,解决“脑体倒挂”和科技智力不值钱的问题,有效地发挥自己的专长和智力以求得合理的经济效益。允许在第一职业之外从事第二职业、第三职业等等现象的存在,也可以使每个人把闲暇时间充分地调动起来以提高他们的经济收益,以补充第一职业的劳动所得之不足。

文艺活动的自由度乃在于取消对于文艺创作的种种清规戒律的限制,而实行全方位开放的战略措施,对于自身的内省和对于外界的透视都要达到双重的高度。心灵的宇宙与外界的宏观宇宙以及微观宇宙水乳交融,以形成人类文明所可能达到的奇观壮景。在人类一切的活动中,唯独心灵的自由活动是人类最可珍爱的天真的、纯洁的和不受干扰的活动。文艺是自由心灵的外在表现,是高度情感化的表现。而人的情感的活动是人的一切活动的基础,也是一切活动的不可忽视也否认不了的来源。文艺家的自由的创作活动从根本上提供了人类情感表现的无限丰富性与可能性以及现实性,提供了人类心灵及其外延的缤纷多彩的和姿态纷呈的复杂场面,也就是把生活凝炼成艺术,把现实提升为诗。对艺术的限制,与其说是对于艺术本身的限制,莫不如说是对于心灵的限制,是对于人本身的限制,是对于社会生活的限制,是不允许社会的发展,这是由成千上万的事实所反复地深刻地证明了的无可否认的事实。要给文艺彻底地松梆,要使文艺家们有充分的自决权。

教育的自由度就是在以知识为本、以智慧为标、以追求真理和把握真理为自身过程的广大范围内允许教育者发挥最大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如此方可形成多重形式的创造性的教育活动,如此方可形成形式多样的、多种色彩的、见解纷纭的教育体系,从而彻底地破除教育方面的大一统地自上而下的强制性的计划指标和指令性的教学体系,等等。有效地改变现行的教育结构所由形成的死气沈沈的和无精打采的局面,并灌注教育工作者以新鲜的、活泼的和兴盛的创造力。教课书的陈旧对其所导致的意识形态的根本滞后而言,业已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许多内容虽然不能说是构成了对于现代化的反动,至少说也是不符合现代化的一般要求的。大学教材、中学教材、小学教材,都要极大地进行革新,以真正地反映现时代科技革命的一切成果。我们的教育事业应与世界及未来的发展变化融为一体,形成浩荡的激流,有力地冲垮一切不符合现代化要求的陈腐的教条主义的反动势力及其不合时宜的陈旧的观念。

科技的自由度就是要求一切按照新的科技革命的形势去审时度势,就是需要以新的观念意识去取代所有的传统的陈旧意识,就是要彻底打破固有的成见和闭锁的经验主义的观点而采取一切有利于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行动步骤去实现国富民强的宏伟目标,每一位元科技人员都应为此而作出始终不渝的努力,这正是现代化的雄厚的实力基础和殷殷厚望之所系。没有科技人员的自由行动及其形成的科技振兴、现代化的实现将会是遥遥无期的;没有科技人员的自由地从事着的艰苦探索的事业,科技振兴是不可能实现的空中楼阁。所以,科技的自由度就是科技人员自由地选择课题、自由地选择发挥自己的能力和水平的职业的权利,就是调动科技人员从事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的抽象表述。

还有从事其他方面的工作的自由度,等等,在此不一一赘述,暂略。

(5) 正当防卫的权利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种规定,我们可以概括为如下要件:(1)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2)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并且是实际存在的不法侵害;(3)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的人;(4) 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上述四个要件是相互联系的,构成了法律对于受害公民反抗的保障。司法上的正当防卫制度使犯罪活动得到了某种程度的抑制,甚至是相当大程度的抑制,这充分证明了正当防卫在法学意义上的重要性。

但是,在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现实的法律不便予以追究的、对于人的权利的剥夺,是不是应当也需要有一种防卫呢?如果对于这种人的权利被剥夺的逆向活动是正确而合理的,算不算是正当防卫呢?我们有很多很多的上访人员,甚至构成了规模不小、数量可观的上访大军,上访信件也层出不穷,有许多许多的申诉、叹息和忧伤充斥其间,那麽没有上访的人有没有呢?恐怕就更多了、更加层出不穷了。人们的不满是对于不合理现象的反抗之表现,也是一种社会学意义上的正当防卫。

由于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 ---- 国家行政官僚集权的体制所产生的极为严重的长官意志使权力意志远远地大于法治,以权代法的现象滋生蔓延,已经普及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法律形同虚设在我们这里并非天方夜谭,法律面前并非人人平等,平民与官僚同罪但决不同罚,这是罪恶丛生的极为重要的根源之一,这是社会生活的道德水准下降的温度计,这是民心浮动的诱发剂。

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有保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正当防卫的权利。严重的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必须通过多种途径使公民的怨愤和不满得以抒发,公民为发泄自己的正常的情感而采取的申诉、请愿、批评、抱怨等等措施均应被视作社会学意义上的正当防卫的权利,尽管可能尚末上升为法律上,亦即司法上的正当防卫。应当建立类似的保障公民权益的社会组织设施,如果从法律上加以明确的保证,那就会更加有力地解决许多迄今还尚未解决的诸多积重难返的问题。比如,人权法院和人权法庭的建立与完善,就是从司法的组织结构的形方面来真正切实推进公民权利意识的设想。这种设想,无论从什么角度来看,都是社会生活所迫切需要的,都是使社会生活走向正常化的重大步骤。

为使公民的社会生活得到更有内容的正当防卫,公民们对于任何国家公务员和行政长官都可以有向当地法庭申斥和控告之权利。地区法院对于这种申诉和控告应给予正当而合理的处理,并上报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必须对此种上报给予明确的、符合民意的答复。在法学理论中,以及在其所由形成的司法活动中,均不得残存任何权力概念的传统陋习。须知,独立的法律是不听邪的最高权力、最高权威。

要建立巡回法院,以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应急问题,但也可解决非应急的问题,其作用与地方法院别无二致,但却可以行使卓有成效的监督与制约,其判决的结果应当与方法院具有同等的效力。这样的司法保障,将毫无疑义地使公民们得以有效行使社会学意上的正当防卫的权利。如此将使社会生活的正常化真正地得到实现。(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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