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的群体灭绝正在中国上演

“新时代的群体灭绝”国际研讨会记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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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30日讯】(大纪元记者周仁瑞典报道)1月26日至28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国际论坛探讨如何防止群体灭绝的同时,来自美国,加拿大,台湾,西班牙,德国,比利时,芬兰及瑞典的人权律师和非政府组织代表,以法轮功在中国遭受的镇压为主要案例,从法律和实践等多个角度出发,展开围绕“新时代的群体灭绝”特征和对策的讨论。该论坛由瑞典法轮功之友协会和国际正义司法协会共同举办。

*何为群体灭绝*

群体灭绝,是英文词GENOCIDE的直译,最早由波兰犹太律师拉法艾尔-兰姆金于1944年正式确立,GENO取自希腊语GENOS,意为“种族”或“群体”,而CIDE则源于拉丁文CAEDERE,表示杀害。兰姆金的家人在二战中被纳粹杀害,这位群体灭绝研究的鼻祖本人即是群体灭绝罪行的受害者。

刚成为过去不久的二十世纪被学术界称为“群体灭绝的世纪”,公认的群体灭绝行为包括土耳其奥托曼帝国对亚美尼亚人的屠杀(1915-1918),纳粹对犹太人的屠杀(1933-1945),以及发生在前苏联(1918-1953),柬埔寨(1975-1979),卢旺达(1994)及前南斯拉夫(1992-1995)的大规模杀戮。

鉴于二战中纳粹残害犹太人而国际社会长期视而不见的教训,1948年联合国通过了防止及惩治群体灭绝犯罪公约,于1951年1月生效。 公约把群体灭绝(GENOCIDE)定义为,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手段有目的地消灭一个民族,种族,人种或宗教信仰团体的整体或部分,这些手段包括﹕杀害该团体的成员﹔导致该团体成员的肉体或精神严重受害﹔有意破坏该团体的生活条件,致使整个团体或部分在肉体上被消灭等。

*法律规范的扩展*

联合国公约中对群体灭绝的定义涉及范围广泛,被延用至今。在“新时代的群体灭绝”研讨会上,专家对该定义做了进一步诠释,指出新时期的群体灭绝,不仅包括肉体上对群体的杀戮,更应包括在肉体健全情况下,从精神上对群体的毁灭。


曾担任过芬兰多个国家机构和商业团体法律顾问的艾克-卡尼斯多律师在报告中指出,群体灭绝的手段应包括“肉体上和精神上施用酷刑,具体比如把人关押在监狱,劳改营或精神病院,强行不让父母和子女团聚,强制离婚或堕胎,剥夺群体成员工作,受教育和就诊权利”。

美国世界人权组织主席律师莫顿-斯克拉在提交给大会的报告中提到,“近期来在波西尼亚,科索沃,塞拉利昂,中国和墨西哥等国发生的更现代的严重人权侵犯,虽然没有达到当年屠杀犹太人的以百万计的数量级,但已经可以算作国际性的群体灭绝犯罪了。”陆续成立的美洲人权委员会,欧洲人权法庭以及国际刑事法庭等机构为制裁这些群体灭绝犯罪提供了有利条件。

*法轮功成为焦点*

基于群体灭绝的定义,相关法律条文和公认案例,参加会议的律师一致认为,在中国发生的对法轮功的迫害已构成新世纪的群体灭绝罪。

美国人权律师叶宁在递交给大会报告题为“中国对法轮功的大规模镇压构成群体灭绝罪”, 他从联合国防止及惩治群体灭绝公约的定义,论证法轮功在中国遭受的系统性迫害属群体灭绝。他提道,“我们看到,可靠的证据表明,这(对法轮功的镇压)是一场精心的阴谋,被最高统治者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由直属中共政治局的610办公室一手操作。主要目的是‘肉体上消灭,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他认为这一场法西斯式的集权犯罪应由国际公约来给予它法律结论。

斯克拉在报告中写道,“经过了太长的时间,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才意识到对法轮功的镇压正是联合国防止及惩治群体灭绝公约中所禁止的群体灭绝罪。”


*中国群体灭绝的温床和手段*

中国问题专家,加拿大律师安世力以题为“中国的法庭并非法庭”的报告,揭示了这一场灾难之所以能在中国发生的原因。他曾在中国工作19年,深知中国法律体系。他把江泽民称为“MR. GENOCIDE”(群体灭绝先生),指出虽然中国号称以法治国,但实质是以人治国,人大于法,法院受党委管辖,法律工作者最终服从于政治,而非服从于法律。所以在中国没有法律,没有宪法,没有法庭可以最终保护公民权利。江泽民的个人意愿凌驾于任何法律之上。


中国劳改基金会主席吴弘达在中国劳改营亲身经历折磨19年,他在研讨会上介绍了中国的劳改制度,称这种制度使无数人从世上无辜消失,自己万幸得以逃脱。正是这种体系,成为江泽民对法轮功实行群体灭绝的主要手段之一。


由数十名心理医生和律师组成的非政府组织“中国精神健康观察”专门调查镇压法轮功中使用的精神和心理折磨。该组织发言人维娜-加丽博士在会上引用具体案例,报告了中国镇压法轮功中采用的精神毁灭手段,不仅包括滥用精神病治疗药物致死,强迫“洗脑”转化,把健康的法轮功学员冠以精神病之名进行拘押,以及在媒体上误导诽谤,挑起公众对法轮功的仇恨等等。

*法律界和全社会的责任*

斯克拉律师提到,之所以群体灭绝防而不绝,“关键问题在于,出于政治,经济和外交政策的多重考虑,国际社会或某个国家很难介入另一个国家的内政,即使那里正在发生残酷的迫害。”

对此他提出两个对策﹕1.支持受害人直接提出法律起诉,2.对新的形式的迫害和镇压要增进理解并对其进行法律规范化,比如中国发生的对法轮功的镇压。法律界以至全社会要帮助建立一套自我纠正系统,使群体灭绝的受害者或其代言人能直接起诉罪犯,而不是一味依赖等待某个政府采取行动。


德国刑事法律师沃尔夫岗-卡莱克在会上介绍了他成功起诉阿根廷独裁者的案例,正好从实践上论证了美国律师的建议。

五年前卡莱克律师着手代理在阿根廷军事独裁统治时期被谋杀的德国公民家属,指控当时的独裁者魏德拉及另两名军事统帅。德国纽伦堡地方检察院接受此案,去年12月初纽伦堡地方判定被告罪名成立,发出逮捕令。通过国际刑警与阿根廷当局交涉。

卡莱克在参加研讨会期间,收到了来自阿根廷的消息,基于德国警方的逮捕令,阿根廷警察已将包括魏德拉在内的三名被告逮捕,现软禁在家。

卡莱克律师在发言中说,“人权侵害不只是一个国家的内政,国际社会要对此担负责任。”这也不仅是律师的单独工作,而是全社会要形成一个网络互动。他谈了在德国成功起诉阿根廷独裁者德经验,当时为了此案,来自法律,宗教,人权等各界的数十个非政府组织成立“反豁免权同盟”,在德国政界,媒体及民间深入推进此案,引起社会各界关注。每次有德国政治家出访阿根廷,同盟即把此案及阿根廷独裁统治的背景及时告知。五年前开始参与此事的人谁也没有想到,来自德国法院的逮捕令能让独裁者在本国束手就擒。

目前卡莱克正在代理全球四十名法轮功学员,在德国以群体灭绝罪指控对迫害法轮功负主要责任的中国前国家主席江泽民。(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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