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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振华交通事故索赔案宣判 醉酒超速负90%责任

2004-12-18 13:58 中港台时间|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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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8日讯】(据中华网12月18日报道)今天上午,牛振华交通事故死亡索赔案在海淀法院进行了宣判。法院认定牛振华负90%的交通事故责任,大货车负10%的责任,判决被告赔偿牛振华家属41190元,而牛振华家属也要赔偿被告营运等损失44700元。原告倒赔3510元。

  大货车车主刘世龙的父亲刘来波早早地来到法院。宣判前刘来波对记者说:“我现在提心吊胆的,盼着判决又怕判决。不管判赔多少钱,对于我们来说都不是小数目。”   

  10时10分,在原告代理律师到庭后,法官开始宣判。法院认为,牛振华醉酒驾车超速行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闫国林作为驾驶员,在禁行时间内超载行驶,对事故的发生存有过失,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牛振华应当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闫国林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闫国林系刘世龙的雇员,驾车送货系从事的雇佣活动,故刘世龙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闫国林虽然违章驾驶车辆,但对追尾事故的发生,仅属于一般过失,牛振华的妻子刘金花等人要求闫国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没有支持。

  牛振华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已给其亲属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刘金花等人要求刘世龙赔偿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牛振华所有的奔驰560SEL轿车在交通事故中损毁,已经无法修复,被强制报废。刘金花等人要求刘世龙赔偿车辆损失费,法院不支持。刘世龙所有的重型厢式货车亦在事故中损坏,其要求刘金花等人赔偿修车费6375元,法院给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刘世龙赔偿原告各种费用共计41190元;原告赔偿被告刘世龙各种费用共计44700余元。

  宣判后,刘来波认为判决在他的承受范围之内,可能不会上诉。原告代理律师对于与诉讼请求反差较大的判决没有发表看法,她说要回去与原告商量一下是否上诉。

  (法制晚报 作者:杨京瑞)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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